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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001008003008001/2004-00001 主题分类 企业,军队后勤工作,医保类
组配分类 规范性文件 发布机构 县府办
生成日期 2004-05-11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文件登记号 - 有效性 有效
其他信息

关于印发平阳县企业单位二等乙级以上革命伤残军人医疗保险待遇若干规定的通知


平阳县人民政府文件

平政发〔2004〕94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直属各单位:

现将《平阳县企业单位二等乙级以上革命伤残军人医疗保险待遇若干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四年五月十一日


平阳县企业单位二等乙级以上革命伤残军人医疗保险待遇若干规定

为保障二等乙级以上(含二等乙级,下同)革命伤残军人的医疗需求,根据温政办〔2001〕30号和平政发〔2001〕61号文件精神,结合实际,特对我县企业单位二等乙级以上革命伤残军人医疗保险待遇问题作出如下规定:

一、二等乙级以上革命伤残军人为保卫国防、救灾抢险和社会主义建设事业作出了贡献,应按国家规定享受革命伤残军人的医疗待遇。 

1、在职职工二等乙级以上革命伤残军人医疗待遇按规定享受,其医疗经费由企业按原渠道解决。

2、企业改制、破产时,二等乙级以上革命伤残军人的医疗经费按上年度平均医疗费用并考虑增减因素确定,2004年的医疗经费按每人每年10000元的标准提取。提取的年限,在职人员计算至法定退休年龄,医疗保险缴费年限未满20年的需补足至20年;70周岁以下(含70周岁)的退休人员计算至75周岁;70周岁以上的退休人员计算5年的医疗费用。上述医疗费用经县劳动保障部门核定后,由用人单位一次性向县劳动保障部门缴纳,纳入我县2000年建立的县企业离休干部医疗保险统筹,专款专用,统一管理。

3、已改制企业,职工已参加职工医疗保险,其中二等乙级以上伤残军人经鉴定并套改职工因工伤残等级,按县政府〔2001〕17号常务会议纪要规定的标准,已一次性领取伤残补助金的,在退出职工医疗保险,并退还原领取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的前提下,可纳入并享受企业离休干部医疗保险待遇。其医疗费由县财政列入年度预算解决。

4、二等乙级以上革命伤残军人的医疗管理和待遇按企业离休干部的管理办法执行。县劳动保障部门要加强该部分人员的就医管理,对超出规定的诊疗服务项目及药品费用不予支付。

二、二等乙级以上革命伤残军人的医疗费用出现收不抵支时,由县财政帮助解决。

三、二等乙级以上革命伤残军人的身份须经县民政局确认。

四、原未享受公费医疗的事业单位可参照本规定执行。

主题词:综合  社会保障  通知


抄送:县委各部门,县人大常委会、县政协办公室,县人武部,县法院,县检察院,各人民团体。

平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04年5月11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