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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阳县地方税务局文件
平阳县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税务行政许可事项实施程序的通知 稽查局、各税务分局、县局各科室: 为了保证税务行政许可的规范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税务行政许可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4]73号)、《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税务行政许可事项实施程序的通知》(浙地税发[2004]81号)、《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税务行政许可事项实施程序的补充通知》(浙地税函[2004]309号)等的文件规定,县局拟定了《平阳县地方税务局税务行政许可事项实施程序》,现印发给你们。请你们结合实际,明确岗位职责,严格按照规定的程序和期限办理、实施税务行政许可事项,建立健全税务行政许可受理凭证制度和内部资料传递制度,提高办事效率,为纳税人提供高效优质的服务。并对本单位实施的税务行政许可事项按规定在办税服务厅或其它办公场所公示。对实施税务行政许可过程中出现的问题,要及时收集信息并报告县局。 附件:平阳县地方税务局税务行政许可事项实施程序 平阳县地方税务局 二○○四年七月十五日 主题词: 抄送: 打字:卢海燕 校对:黄益朝 平阳县地方税务局税务行政许可事项实施程序 一、行政许可事项——购领发票资格审批 1、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十六条:申请领购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提出购票申请,提供经办人身份证明、税务登记证件或其他证明,以及财务印章或者发票专用章的印模,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发给发票领购簿。领购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凭发票领购簿核准的种类、数量以及购票方式,向主管税务机关领购发票。 2、行政许可条件: ⑴按规定已办理税务登记; ⑵业务需要使用发票。 3、行政许可程序: ⑴需要取得购领发票资格的纳税人,应当向平阳县地方税务局各主管税务分局文书受理岗位提出申请,并提交《购领发票资格申请审批表》、《税务登记证》(副本)、购领发票人员的身份证明、财务专用章或发票专用章的印模。 ⑵主管税务分局文书受理岗位审核后,作出受理、不予受理行政许可决定,或者当场或5日内一次性告知纳税人补正材料。 ⑶各主管税务分局对受理的申请审查后,决定是否给与纳税人购领发票资格。授予纳税人购领发票资格的,应核准其购领发票种类、购领数量和购票方式。 ⑷纳税人按规定的审批期限向主管税务分局领取行政许可决定,并凭批准的《购领发票资格申请审批表》向主管税务分局发票发售岗位领取《发票购领卡》,凭《发票购领卡》购领发票。 4、行政许可数量:一户纳税人一本购领卡 5、行政许可期限:税务登记证有效期内。 6、审批期限:主管税务分局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二十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二十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主管税务分局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 7.申请人需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 ⑴《购领发票资格申请审批表》 ⑵《税务登记证》(副本) ⑶购领发票人员的身份证明 ⑷财务专用章或发票专用章的印模 8.申请书示范文本《购领发票资格申请审批表》 二、行政许可事项——发票使用和管理审批 ㈠使用经营地发票的审批 1、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十八条:临时到本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外从事经营活动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凭所在地税务机关的证明,向经营地税务机关申请领购经营地的发票。 2、行政许可条件: ⑴已取得生产经营所在地税务机关填制的《外出经营税收管理证明单》; ⑵已向外出经营地主管税务分局申报办理报验登记。 3、行政许可程序: ⑴外埠固定企业到平阳县从事经营活动,需要取得购领发票资格的,应当向平阳县地方税务局各主管税务分局文书受理岗位提出申请,并提交《购领发票资格申请审批表》和《税务登记证》(副本)或主管税务机关制作的《外来报验登记联系单》及购领发票人员的身份证明、财务专用章或发票专用章的印模。 ⑵主管税务分局文书受理岗位审核后,作出受理、不予受理行政许可决定,或者当场或5日内一次性告知纳税人补正材料。 ⑶主管税务分局对受理的申请审查后,决定是否给与纳税人购领发票资格。授予纳税人购领发票资格的,应核准其购领发票种类、购领数量和购票方式。 ⑷纳税人按规定的审批期限向主管税务分局领取行政许可决定,并凭批准的《购领发票资格申请审批表》(税务行政许可申请表)向主管税务分局发票发售岗位办理领取《发票购领卡》,凭《发票购领卡》购领发票。 4、行政许可数量:一户纳税人一本购领卡 5、行政许可期限:《外出经营税收管理证明单》有效期内。 6、审批期限:主管税务分局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二十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二十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主管税务分局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 7、申请人需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 ⑴《购领发票资格申请审批表》 ⑵《税务登记证》(副本)或主管税务机关制作的《外来报验登记联系单》 ⑶购领发票人员的身份证明。 ⑷财务专用章或发票专用章的印模。 ⑸生产经营所在地税务机关填制的《外出经营税收管理证明单》 8、申请书示范文本《购领发票资格申请审批表》 ㈡行政许可事项——使用计算机开具发票的审批 1、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使用电子计算机开具发票,须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并使用税务机关统一监制的机外发票,开具后的存根联应当按照顺序号装订成册。 2、行政许可条件: ⑴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 ⑵财务会计制度和发票管理制度健全; ⑶发票使用量较大; ⑷有专业的计算机开票人员。 3、行政许可程序: ⑴申请使用计算机开具发票的纳税人应当向平阳县地方税务局各主管税务分局文书受理岗位提出申请,并提交《税务行政许可申请书》和下列资料:《发票购领卡》、《税务登记证》(副本)、购领发票人员的身份证明、财务专用章或发票专用章的印模、计算机开具发票软件及使用说明书。 ⑵主管税务分局文书受理岗位审核后,作出受理、不予受理行政许可决定,或者当场或5日内一次性告知纳税人补正材料。 ⑶各主管税务分局对受理的申请审查后,决定准予或不予纳税人实施计算机开具发票。 ⑷纳税人按规定的审批期限向主管税务分局文书受理岗位领取行政许可决定。 4、行政许可数量:无数量限制。 5、行政许可期限:税务登记证有效期内。 6、审批期限:主管税务分局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二十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二十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主管税务分局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 7、申请人需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 ⑴《税务行政许可申请书》 ⑵《发票购领卡》 ⑶《税务登记证》(副本) ⑷购领发票人员的身份证明 ⑸财务专用章或发票专用章的印模 ⑹计算机开具发票软件及使用说明书。 8、申请书示范文本《税务行政许可申请书》 ㈢行政许可事项——拆本使用发票的审批 1、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未经税务机关批准,不得拆本使用发票”。 2、行政许可条件: ⑴在平阳县范围内开具发票,但整本携带有困难的; ⑵在平阳县范围内设立一个或者一个以上的非独立核算的分支机构,但每一分支机构整本携带有困难的。 3、行政许可程序: ⑴需拆本使用发票的纳税人应当向平阳县地方税务局各主管税务分局文书受理岗位提交《税务行政许可申请书》和拆本发票携带人或开票人的身份证明(如身份证、护照、工作证以及其他能证明经办人身份的证件)。 ⑵主管税务分局文书受理岗位审核后,作出受理、不予受理行政许可决定,或者当场或5日内一次性告知纳税人补正材料。 ⑶各主管税务分局对受理的申请审查后,决定准予或不予拆本使用发票。 ⑷纳税人按规定的审批期限向主管税务分局文书受理岗位领取行政许可决定。 4、行政许可数量:无数量限制。 5、行政许可期限:税务登记证有效期内。 6、审批期限:主管税务分局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二十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二十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主管税务分局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 7、申请人需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 ⑴《税务行政许可申请书》; ⑵拆本发票携带人或开票人的身份证明。 8、申请书示范文本《税务行政许可申请书》 ㈣行政许可事项——跨规定的区域携带、邮寄、运输空白发票的审批 1、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批准,不得跨规定的使用区域携带、邮寄、运输空白发票。” 2、行政许可条件: 跨县的运输业务根据需要随车携带、使用空白运输发票不需审批,其他空白发票则不准跨地区携带、邮寄、运输。 ㈤行政许可事项——印制有单位名称的具名发票的审批 1、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七条:有固定生产经营场所、财务和发票管理制度健全、发票使用量较大的单位,可以申请印制印有本单位名称的发票;如统一发票式样不能满足业务需要,也可以自行设计本单位的发票式样,但均须报县(市)级以上税务机关批准,其中增值税专用发票由国家税务总局另定。 2、行政许可条件: ⑴有固定生产经营场所; ⑵财务和发票管理制度健全; ⑶发票使用量较大或者统一发票式样不能满足业务需要的单位。 3、行政许可程序: ⑴申请印制具名发票的纳税人应当向平阳县地方税务局各主管税务分局文书受理岗位提出申请,并提交《企业具名发票印制申请审批表》和下列资料:《发票购领卡》、《税务登记证》(副本)、购领发票人员的身份证明、自行设计的具名发票式样、财务专用章或发票专用章的印模(已取得印制具名发票资格的纳税人第二次申请续印,可不必提供《发票购领卡》、《税务登记证》(副本)、购领发票人员的身份证明)。 ⑵主管税务分局文书受理岗位审核后,作出受理、不予受理行政许可决定,或者当场或5日内一次性告知纳税人补正材料。 ⑶主管税务分局对纳税人的申请进行审查。 ⑷平阳县地方税务局对纳税人的申请审核后,报市局审批决定准予或不予印制具名发票。 ⑸纳税人按规定的审批期限向主管税务分局文书受理岗位领取行政许可决定。 4、行政许可数量:无数量限制。 5、行政许可期限:税务登记证有效期内。 6、审批期限:主管税务分局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二十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二十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主管税务分局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 7、申请人需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 ⑴《企业具名发票印制申请审批表》 ⑵《发票购领卡》 ⑶《税务登记证》(副本) ⑷购领发票人员的身份证明 ⑸自行设计的具名发票式样 ⑹财务专用章或发票专用章的印模 (已取得印制具名发票资格的纳税人第二次申请续印,可不必提供《发票购领卡》、《税务登记证》(副本)、购领发票人员的身份证明)。 8、申请书示范文本《企业具名发票印制申请审批表》 三、行政许可事项——建立收支凭证粘贴簿、进货销货登记簿或者使用税控装置的审批 1、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二十三条:生产、经营规模小又确无建账能力的纳税人,可以聘请经批准从事会计代理记账业务的专业机构或者经税务机关认可的财会人员代为建账和办理账务;聘请上述机构或者人员有实际困难的经县以上税务机关批准,可以按照税务机关的规定,建立收支凭证粘贴薄、进货销货登记簿或者使用税控装置。 2、行政许可条件: 生产、经营规模小又确无建账能力,聘请经批准从事会计代理记账业务的专业机构或者经税务机关认可的财会人员代为建账和办理账务有实际困难的纳税人。 3、行政许可程序: ⑴需建立收支凭证粘贴簿、进货销货登记簿或者使用税控装置的纳税人应当向平阳县地方税务局各主管税务分局文书受理岗位提交《税务行政许可申请书》。 ⑵主管税务分局文书受理岗位审核后,作出受理、不予受理行政许可决定,或者当场或5日内一次性告知纳税人补正材料。 ⑶平阳县地方税务局对纳税人的申请审查后,决定准予或不予建立收支凭证粘贴簿、进货销货登记簿或者使用税控装置。 ⑷纳税人按规定的审批期限向主管税务分局文书受理岗位领取行政许可决定。 4、行政许可数量:无数量限制。 5、行政许可期限:税务登记证有效期内。 6、审批期限:主管税务分局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二十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二十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主管税务分局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 7、申请人需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 ⑴《税务行政许可申请书》 ⑵税务登记证(副本) 8、申请书示范文本《税务行政许可申请书》 四、行政许可事项——印花税票代售审批 1、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二条:凡代售印花税票者,应先向当地税务机关提出代售申请,必要时必须提供保证人。税务机关调查核准后,应与代售户签订代售合同,发给代售许可证。 2、行政许可条件: ⑴代售印花税票的单位应具备的条件:有固定的办公、经营场所;有健全的财务制度、机构及人员;有能力完成代售工作任务。 ⑵代售印花税票的个人应具备的条件:遵纪守法,并且热爱税收工作;具有高中以上文化程度;能够胜任代售工作。 3、行政许可程序: ⑴需代售印花税票者应当向平阳县地方税务局主管税务分局文书受理岗位提交《税务行政许可申请书》。 ⑵主管税务分局文书受理岗位审核后,作出受理、不予受理行政许可决定,或者当场或5日内一次性告知纳税人补正材料。 ⑶平阳县地方税务局对纳税人的申请审查后,决定准予或不予代售印花税。 ⑷纳税人按规定的审批期限向主管税务分局文书受理岗位领取行政许可决定。 4、行政许可数量:无数量限制。 5、行政许可期限:代售许可证有效期内。 6、审批期限:主管税务分局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二十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二十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主管税务分局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 7、申请人需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 ⑴单位代售印花税票要提供身份证明,如税务登记证或机关、事业、社团法人证明等证件。 ⑵个人代售印花税票要提供个人身份证明。 8、申请书示范文本《税务行政许可申请表》 五、行政许可事项­——指定企业印制发票 1、行政许可的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1992年9月4日七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27次会议通过,2001年4月28日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21次会议修订)第22条规定:“增值税专用发票由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指定的企业印制;其他发票,按照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的规定,分别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指定企业印制。未经前款规定的税务机关指定,不得印制发票。” 2、行政许可条件 印制发票企业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⑴设备、技术水平能满足印制发票和生产发票防伪专用品的需要; ⑵能够按照税务机关要求,保证供应; ⑶企业管理规范,有严格质量监督制度; ⑷有专门车间生产、专用仓库保管,专人负责管理; ⑸能严格遵守发票印制和发票防伪专用品生产管理规定。 同时符合上述条件的企业,原有的发票定点企业优先许可。 印制发票企业应建立以下制度:①生产责任制度;②保密制度;③质量检验制度;④保管制度;⑤其他有关制度。 3、行政许可程序: ⑴、申请人向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征收管理处提出申请; ⑵、省地方税务局作出许可决定。 4、行政许可数量: 有数量限制,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的统一部署定点印制企业将逐步减少。 5、行政许可期限: 一年,可以延续申请。 在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核准的有效期限内,根据上述行政许可条件实行年度检查、审验制度,对不符合条件的定点印制发票企业取消印制发票许可资格。 6、审批期限: 税务机关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二十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二十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本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 7、申请人需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 ⑴《××年度地税发票定点印制企业申请审批表》; ⑵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发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⑶税务登记证复印件; ⑷原发票定点企业的《××年度地税发票定点印制企业年检年审报告表》; ⑸浙江省地方税务局要求的其他有关发票印制条件的证明。 8、申请书示范文本 《××年度地税发票定点印制企业申请审批表》。 税务行政许可申请表 申请日期: 2004年7 月2 日 编号:
受理人(审核人): 收到日期: 年 月 日 2005年度地税发票定点印制企业 申请审批表 2004年12月18日
WZ015企业具名发票印制申请审批表
注:一、本表一式五份,经审批后,申请人、温州市地方税务局、县(市)地方税务局(市局税务分局)、县(市)局税务分 局(市局税务分局管理科)、发票承印企业各留存一份。 二、第一次申请印制具名发票应提供下列资料:《税务登记证》(副本)、《发票购领证(卡)》、购领发票人员身份证明、自行 设计的发票式样、财务专用章或发票专用章的印模。第二次申请续印、除发票样张外、其他资料可不必提供。 三、不予许可印制具名发票的,市、县(市)地方税务局应当出具《不予税务许可决定》。 四、本表为单栏式,一票一表。 温州市地方税务局 电话:88524222 FP012购领发票资格申请审批表
注:1、本表系纳税人初次购领发票前及因经营范围变化等原因,需增减发票种类、数量时填写。 2、经审批同意后,将有关发票内容打印在《发票领购卡》中。 3、此表不作为日常领购发票的凭据。 4、购票方式分验旧购新、交旧购新、批量供应三种。 5、不予许可取得购领发票资格的,各主管税务分局应当出具《不予税务行政许可决定书》。 6、本表一式三份,经审批后申请人留存一份、审批人留存一份、发票发售岗位留存一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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