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草专卖行政处罚依据、流程
烟草专卖行政处罚依据 一、违法行为名称:擅自收购烟叶 A:构成要件及表现形式 1、烟草公司以外的单位和个人收购烟叶;2、未经过省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擅自设立烟草收购站(点)收购烟叶;3、非烟叶产区烟草公司收购烟叶产区烟叶;4、烟叶产区烟草公司收购辖区外烟叶产区烟叶;5、烟草公司以外的单位和个人与烟草公司联营形式收购烟叶;6、烟厂以办基地为名义直接到烟叶烟区收购烟叶;7、超合同收购烟叶;8、卷烟厂、烟叶复烤厂、烟丝厂直接到烟叶产区收购烟叶;9、其他擅自收购烟叶行为。 B:认定依据 《烟草专卖法》第十条烟叶由烟草公司或者其委托单位按照国家规定的收购标准、价格统一收购,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得收购。《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四条依照《烟草专卖法》第三十条规定处罚的,按照下列规定执行:(一)擅自收购烟叶的,可以处非法收购烟叶价值百分之二十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的罚款,并按照国家规定的价格收购违法收购的烟叶;(二)擅自收购烟叶1000公斤以上的,依法没收其违法收购的烟叶和违法所得。 C:处罚依据 《烟草专卖法》第三十条、《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四条。 D:法律责任 擅自收购烟叶1000公斤以下的,可以处非法收购烟叶价值20%以上50%以下的罚款,并按照国家规定的价格收购违法收购的烟叶;擅自收购烟叶1000公斤以上的,依法没收其违法收购的烟叶和违法所得。 二、违法行为名称:无证运输烟草专卖品 (一)无烟草专卖准运证运输烟草专卖品——情节较轻 A:构成要件及表现形式 构成要件:1、被处罚主体具有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且以前被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处罚在两次以下;2、被处罚主体对运输的烟草专卖品享有所有权;3、被处罚主体运输的烟草专卖品价值在5万元以下或运输的卷烟在100件(万支)以下;4、被处罚主体未利用特种车辆运输或伪装运输,并自觉接受检查。 表现形式:1、无烟草专卖品准运证(下列情形之一为无烟草专卖品准运证)(1)未办理烟草专卖品准运证运输烟草专卖品的;(2)烟草专卖品准运证没有随货同行的;(3)重复使用烟草专卖品准运证的或者未运至烟草专卖品准运证规定的到货地销售的;(4)证货不符,超出或者少于烟草专卖品准运证规定数量、品种或者规格的部分;(5)使用过期、涂改、复印、传真、伪造、变造的烟草专卖品准运证的;(6)利用隐瞒、欺骗等手段取得烟草专卖品准运证运输烟草专卖品的;(7)无烟草专卖品准运证又无法提供在当地购买烟草专卖品的有效证明的;(8)无烟草专卖品准运证运输烟草专卖品的其他行为。2、邮寄、异地携带烟叶、烟草制品超过有关规定一倍以上的。 B:认定依据 《烟草专卖法》第二十二条托运或者自运烟草专卖品必须持有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授权的机构签发的准运证;无准运证的,承运人不得承运。第二十三条邮寄、异地携带烟叶、烟草制品的,不得超过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规定的限量。《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五条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内跨市、县运输烟草专卖品,应当凭省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或其授权的机构签发的烟草专卖品准运证办理托运或者自运。 C:处罚依据 《烟草专卖法》第三十一条 《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五条第一款 《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九条 D:法律责任 处以违法运输的烟草专卖品价值20%以上50%以下的罚款,可以按照国家规定的价格(即该烟草专卖品市场批发价格的70%)收购违法运输的烟草专卖品。收购是强制措施。 (二)无烟草专卖品准运证运输烟草专卖品——情节较重的 A:构成要件 1、被处罚主体具有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2、被处罚主体对运输的烟草专卖品享有所有权;3,被处罚主体在运输过程中具有下列情形之一:1、非法运输的烟草专卖品价值超过5万元或运输卷烟数量超过100件;2、被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处罚过两次以上:3、抗拒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人员依法实施检查;4、非法运输走私烟草专卖品;5、运输无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的企业生产的烟草专卖品6、利用伪装非法运输烟草专卖品;7、利用特种事辆运输烟草专卖品逃避检查;8、其他非法运输行为,情节严重。 B:认定依据 烟草专卖法第二十二条托运或者自运烟草专卖品必须持有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授权的机构签发的准运证;无准运证的,承运人不得承运。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 C:处罚根据 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五条第二项。 D:法律责任 没收违法运输的烟草专卖品和违法所得。 (三)承运无烟草专卖品准运证运输的烟草专卖 A:构成要件及表现形式 1、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2、明知或者应知运输的是烟草专卖品。 B:认定依据 烟草专卖法第二十二条;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 C:处罚依据 烟草专卖法第三十一条;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五条第一项。 D:法律责任 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处以违法运输的烟草专卖品价值10%以上20%以下的罚款。 三、违法行为名称:无证生产烟草制品 A:构成要件及表现形式 1、无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生产卷烟;2、无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生产雪茄烟;3、无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生产烟丝;4、无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生产复烤烟叶;5、实践中常见于地下或制假窝点利用机械或者手工生产或者包装烟草制品。 B:认定依据 《烟草专卖法》第十二条开办烟草制品生产企业,必须经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取得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并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登记;其分立、合并、撤销,必须经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变更、注销登记手续。未取得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不得核准登记。《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设立烟草制品生产企业,应当由省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报经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取得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并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登记。 C:处罚依据 《烟草专卖法》第三十二条、《烟草专卖实施条例》第五十六条第一项。 D:法律责任 责令关闭,没收违法所得,处以生产烟草制品1倍以上两倍以下的罚款,并将违法生产的烟草专卖品公开销毁。 四、违法行为名称:无证批发烟草制品 A:构成要件及表现形式 1、被处罚主体具有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2、被处罚主体无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3、被处罚主体一次性销售卷烟、雪茄烟50条以上(包含50条)。 B:认定依据: 《烟草专卖法》第十五条经营烟草制品批发业务的企业,必须经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省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取得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并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登记。《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六条无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的单位或者个人,一次销售卷烟、雪茄烟50条以上的,视为无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从事烟草制品批发业务。 C:处罚依据 《烟草专卖法》第三十三条;《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七条。 D:法律责任 责令关闭或者停止经营烟草专卖批发业务,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批发的烟草制品价值50%以上1倍以下的罚款,并将违法生产烟草专卖品公开销毁。 五、违法行为名称:无证生产烟叶、卷烟纸、滤嘴棒、烟用丝束和烟草专用机械 A:构成要件及表现形式 无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生产经营烟叶、卷烟纸、滤嘴棒、烟用丝束和烟草专用机械 B:认定依据: 《烟草专卖法》第二十五条生产卷烟纸、滤嘴棒、烟用丝束、烟草专用机械的企业,必须报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取得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 C:处罚依据 《烟草专卖法》第三十二条;《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六条第二项 D:法律责任 责令停止生产,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生产的烟草制品价值1倍以上两倍以下的罚款,并将违法生产烟草专卖品公开销毁。 六、违法行为名称:无证经营烟草专卖品进出口业务 A:构成要件及表现形式 无特种烟草专卖经营企业许可证经营烟草专卖品进出口业务 B:认定依据: 《烟草专卖法》第二十九条经营烟草专卖品进出口业务、经营外国烟草制品寄售业务或者在海关监管区域内经营免税的外国烟草制品购销业务的企业,必须经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省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取得特种烟草专卖经营企业许可证。《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进口烟草专卖品只能由取得特种烟草专卖经营企业许可证的企业经营。其进口烟草专卖品的计划应当报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 C:处罚依据 《烟草专卖法》第三十四条;《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八条第一项。 D:法律责任 责令停止经营,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经营的烟草制品价值50%以上1倍以下的罚款。 七、违法行为名称:无证经营外国烟草制品购销业务 A:构成要件及表现形式 无特种烟草专卖经营企业许可证经营免税的外国烟草制品购销业务 B:认定依据: 《烟草专卖法》第二十九条经营烟草专卖品进出口业务、经营外国烟草制品寄售业务或者在海关监管区域内经营免税的外国烟草制品购销业务的企业,必须经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省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取得特种烟草专卖经营企业许可证。 C:处罚依据 《烟草专卖法》第三十四条;《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八条第二项。 D:法律责任 责令停止经营,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经营的烟草制品价值20%以上50%以下的罚款。 八、违法行为名称:超越许可证规定范围从事烟草制品批发业务 A:构成要件及表现形式 取得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的单位,超越许可证规定范围从事烟草制品批发业务或者超越许可证的地域范围从事烟草制品批发业务。 B:认定依据: 《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取得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的企业,应当在许可证规定的经营范围和地域范围内,从事烟草制品的批发业务。 C:处罚依据 《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九条。 D:法律责任 责令暂停经营批发业务,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经营的烟草制品价值10%以上20%以下的罚款。 九、违法行为名称:未在当地烟草批发企业进货 A:构成要件及表现形式 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企业或者个人,未在当地烟草批发企业进货。 B:认定依据: 《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二款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企业或者个人,应当在当地的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并接受烟草专卖许可证发证机关的监督管理。 C:处罚依据 《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六十条。 D:法律责任 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处以进货总额5%以上10%以下的罚款。 十、违法行为名称:无证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 A:构成要件及表现形式 无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一次销售卷烟、雪茄烟50条以下的) B:认定依据: 《烟草专卖法》第十六条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企业或者个人,由县级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根据上一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的委托,审查批准发给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已经设立县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的地方,也可以由县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发给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 C:处罚依据 《烟草专卖法》第三十五条无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一条无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根据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责令停止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经营总额百分之二十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的罚款。 D:法律责任 责令停止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经营总额20%以上50%以下的罚款。 十一、违法行为名称:销售非法生产的烟草专卖品 A:构成要件及表现形式 1、销售假冒注册商标卷烟;2、非法烟厂产品3、无注册商标卷烟 B:认定依据 《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销售非法生产的烟草制品。第四十六条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对执行《烟草专卖法》及本条例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查处违反《烟草专卖法》及本条例的案件,并会同国家有关部门查处烟草专卖品的走私贩私、假冒伪劣行为。 C:处罚依据 《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二条 D:法律责任 责令停产销售、没收违法所得,处以销售总额20%以上50%以下的罚款,并将非法生产的烟草专卖品公开销毁。 十二、违法行为名称:擅自跨省经营烟草专卖品批发业务 A:构成要件及表现形式 1、未取得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2、擅自跨省、自治区、直辖市从事烟草制品批发业务。 B:认定依据 《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十三条申请领取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进行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经营的,应当向省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由省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审查签署意见,报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发证。 C:处罚依据 《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三条 D:法律责任 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处以批发总额10%以上20%以下的罚款。 十三、违法行为名称:为无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单位或者个人提供烟草制品 A:构成要件及表现形式 烟草专卖生产企业和烟草专卖批发企业向无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单位或者个人提供烟草制品。 B:认定依据: 《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烟草专卖生产企业和烟草专卖批发企业,不得向无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单位或者个人提供烟草制品。 C:处罚依据 《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四条。 D:法律责任 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销售额20%以上50%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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