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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监理工作程序(试行)


(1996年11月14日,国家环保局 环监[1996]888号)

一、污染源监理工作程序

1、计划管理

(1)分列辖区内重点、一般污染源名录;

(2)按《污染源监理制度》制订现场监理计划。

2、现场监理

(1)正常;

(2)异常;及时处理,必要时通知监测站采样分析。

3、工况调查

(1)查环保设施运行及管理情况;

(2)查生产及工艺情况;

(3)查现场技术资料与运行记录;

(4)访现场操作人员及有关管理人员;

(5)现场取证;

(6)记录现场查访情况。

4、视情处理

(1)正常;

(2)异常,征收排污费,并依法做出相应处理:对违章的,填发《现场处理决定通知书》;对违法的,属现场处罚范围执行《现场处罚工作程序》,属环境监理机构处罚范围执行《环境监理行政处罚基本程序》,超过上述处罚范围填写《环境监理行政处罚建议书》上报。

5、定期复查

对异常情况按规定期限进行复查。

6、总结归档

(1)按月总结监理情况,注明发现问题和处理意见;

(2)所有记录、材料分类归档。

二、污染防治设施监理工作程序

1、收集信息

(1)环保系统内部沟通;

(2)日常现场监理信息;

(3)群众举报。

2、分类归档

(1)分列辖区内废水、废气、噪声、固体废物等污染防治设施目录;

(2)按台(套)建立设施档案。

3、目标管理

(1)每年每台(套)至少计划监理一次,反映最佳处理效果;

(2)每年每台(套)至少随机监理一次,反映日常管理水平和处理效果。

4、日常监理

执行《污染源监理工作程序》。

5、视情处理

(1)正常;

(2)异常:超标排污的,按规定征收超标排污费;对运行不正常的,责令恢复正常运行;对擅自停运或拆除的,属现场处罚范围执行《现场处罚工作程序》,属环境监理机构处罚范围执行《环境监理行政处罚基本程序》,超过上述处罚范围填写《环境监理行政处罚建议书》上报。

6、总结归档

(1)按年总结,注明其运行率、处理率、达标率;

(2)按规定向上级报告设施运行率、处理率、达标率;

(3)所有记录、材料分类归档。

三、建设项目“三同时”监理工作程序

1、收集信息

(1)环保系统内部沟通;

(2)日常现场监理信息;

(3)群众举报。

2、现场监理

(1)听取建设单位介绍;

(2)对有“环评”及“三同时”审批意见的建设项目:已投入生产或使用,检查污染防治设施与主体工程是否同时建成并投入运行;未投入生产或使用,检查污染防治设施主体工程是否同时施工。

(3)对无“环评”及“三同时”审批意见的建设项目:报告有关主管部门并按规定进行处罚。

3、视情处理

(1)正常;

(2)异常:对已投入生产或使用的,加倍征收排污费;属现场处罚范围执行《现场处罚工作程序》,属环境监理机构处罚范围执行《环境监理行政处罚基本程序》,超过上述处罚范围填写《环境监理行政处罚建议书》上报;对未投入生产或使用的,报告有关主管部门并填写《环境监理行政处罚建议书》上报。

4、定期复查。对异常情况按规定进行复查。

5、总结归档

(1)按年总结,注明异常情况和处理结果;

(2)有关记录、材料按项目立卷归档。

四、限期治理项目监理工作程序

1、收集信息

(1)环保系统内部沟通;

(2)日常现场监理信息;

2、现场监理。按《污染源监理制度》检查治理进度。

3、视情处理

(1)正常;

(2)异常:对逾期未完成的,加倍征收排污费并填写《环境监理行政处罚建议书》上报。

4、总结归档

(1)按项目立卷归档,注明发现问题和处理意见;

(2)有关记录、材料分类归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