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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阳县教育局关于进一步严肃2005年高中招生纪律的通知


平教〔2005〕95号


平 阳 县 教 育 局

关于进一步严肃2005年高中招生纪律的通知

  各学区,各初级中学,各高中招生学校:

  为全面落实《平阳县2005年高中招生工作实施方案》,规范招生行为,严肃招生纪律,稳定社会秩序,维护考生和学校的合法权益,切实有效做好2005年全县高中段招生工作,经研究,特就2005年高中招生纪律重申如下,请认真贯彻执行。

  1、不准违规进行招生宣传。各招生学校要规范招生宣传工作,利用新闻媒体进行宣传要先经县教育局审核同意,要实事求是地向初中毕业生和家长宣传本校的办学条件和办学成绩,不得散布虚假信息欺骗学生及家长,不得贬低其他学校,破坏其他学校的招生。

  2、不准发放和收取招生介绍费及其它任何馈赠。招生学校不得以招生为由向初中学校领导、班主任和科任教师发放钱物。初中学校的领导和教师不得收受招生学校的介绍费及其它任何馈赠,已收取的必须在本通知发出后立即退还。对有令不行、有禁不止、顶风违纪的单位和个人,我局将发现一起,查处一起,并视情节轻重,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3、不准强制学生报读或不报读某一学校。各初中学校要对每位毕业生及家长做好有关招生政策的宣传,认真做好指导毕业生报考高一级学校的志愿填报工作,要充分尊重学生和家长的选择权,正确引导毕业生升入适应自己学习的高一级学校。对强制学生报读或不报读某一学校的行为,一有举报,必定予以严肃查处。

  4、不准超计划招生。各普通高中要严格执行“限分数、限人数、限钱数”等有关规定,严格执行招生计划,不得随意超计划、超班额招生,不得招收已被其他普通高中录取的公费生,不得录取县普通高中自费生最低控制分数线以下的学生。对违反规定招收的学生,不承认普通高中学籍,不予编定学号。

  5、不准违反规定的招生顺序。各普通高中要严格执行《平阳县2005年高中招生工作实施方案》中规定的先由县中招办录取公费生,后由各校录取择校(自费)生的招生录取顺序。在县中招办公费生录取工作未结束之前,各校的择校(自费)生不得以任何形式预收择校(捐资)费。对违反上述规定,扰乱招生秩序,造成学生和家长恐慌,影响社会稳定的学校,将给予通报批评,并追究学校校长的责任。

   

                                                   

  二〇〇五年六月二十日

  主题词:招生工作  纪律  通知

  抄  送:市教育局办公室,县委办、县人大办、县府办、县政协办、县纪委。

  平阳县教育局办公室                  2005年6月20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