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平阳县农村独女家庭养老保险补助政策的实施方案的通知


平政办〔2009〕149号

平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平阳县农村独女家庭养老保险

补助政策的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直属各单位:

  《平阳县农村独女家庭养老保险补助政策的实施方案》已经县人民政府第8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要求认真组织实施。

  二○○九年十二月三十日

平阳县农村独女家庭养老保险补助政策的实施方案

  为进一步转变群众落后的生育观念,引导群众自觉执行计划生育政策,根据省、市人口计生委的要求,结合我县实际,经县政府领导同意,决定在全县推行农村独女家庭养老保险补助政策,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活动为契机,以省、市计划生育利益导向机制为基础,坚持以人为本,高度关注民生,结合我县实际,从农村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是独女领证家庭着手,探索建立农村计划生育家庭养老保障机制,创新养老模式,逐步解决农村计划生育家庭的养老之忧。

  二、参保补助范围及对象

  1、农村独女家庭养老保险补助政策在全县范围内实行。

  2、农村独女家庭养老保险补助政策的享受对象(以下均称参保补助对象)应同时符合以下四个条件:

  (1)具有平阳县户籍,且本人及配偶均为农业户口;

  (2)没有违反计划生育法律法规或政策规定生育;

  (3)生育一个女孩或合法收养一个女孩并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夫妻;

  (4)男满45周岁及以上、女满40周岁及以上的农村独女家庭的父母。

  三、参保补助事项及说明

  1、参保补助对象可自愿参加“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或“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二者任选其一),按规定缴纳保险费后,凭缴费票据享受政府补助每人每年1200元,从2010年开始执行。若所选险种的缴费标准低于政府补助金额,则按实际参保金额给予补助。

  2、参保补助对象在参保过程中未达到养老年龄中途死亡的,或者参保过程中户口发生转移的(迁出本县或农转非),由乡(镇)人民政府及时持相关证明向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申报,经核实后予以停发补助资金。

  3、参保补助对象在此项政策实施前已经参加养老保险的(包括个人参保对象和企业参保对象),达到规定年龄(男满45周岁、女满40周岁)后可纳入补助范围。

  4、参保补助对象达到养老年龄后养老金的领取和死亡后的政策处理,按养老保险相关政策规定执行。

  5、本政策实施后,符合补助条件但不参加养老保险的对象,视为自动放弃。

  四、工作程序

  1、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在本乡镇范围内积极宣传平阳县农村独女家庭养老保险补助政策,并做好调查摸底工作。

  2、符合参保补助条件的对象,在达到规定年龄的前一年12月份向户籍所在地的村(居)民委员会提出申请,并填写《平阳县农村计划生育家庭养老保险补助申请表》,连同本人身份证、户口簿、结婚证(离婚证)、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等相关合法有效的证明材料,一并提交村(居)委会。

  3、村(居)民委员会依据本《实施方案》中关于参保补助条件的规定,组织对申请人的资格进行集体评议,确定拟享受养老保险补助政策的对象名单,并在《申请表》上签署意见,连同申请人提交的证明材料一起上报乡(镇)人民政府。

  3、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对村(居)民委员会上报的申请人资格进行调查核实,并将初审结果在乡(镇)政务公开栏和申请人所在的村(居)张榜公示10日,同时设置举报信箱,公布举报电话。无异议后由乡(镇)在《申请表》上签署意见,于每年5月31日前上报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

  4、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对全县参保补助对象的材料进行汇总、核查并建立个人信息档案,于7月31日前将审核结果告知乡(镇)。

  5、参保补助对象于每年10月1日前将养老保险缴费票据送交当地乡(镇)计生办,由乡(镇)计生办将缴费票据复印件集中上报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逾期未缴纳养老保险费的视为自动放弃。

  6、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于每年的12月20日前将政府补助资金拨付到各乡(镇),由乡(镇)发放给参保补助对象。

  五、工作要求

  1、加强组织领导。各乡(镇)要高度重视农村独女家庭养老保险补助工作,采取有力措施,扎实推进。各相关部门要充分发挥职能作用,全力支持,密切配合,形成合力,共同做好农村独女家庭养老保险补助工作。

  2、强化经费保障。县财政要切实加大对农村独女家庭养老保险补助工作的经费投入,每年将其列入县财政预算,确保补助资金到位,发放及时。

  3、实行分工负责。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负责参保补助对象的确认、建档、审核、补助资金的发放及相关协调工作;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乡(镇)参保补助对象的申报和初审工作,同时将参保补助对象的变动(如死亡、户口迁移)情况及时上报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

  4、严格监督管理。农村独女家庭养老保险补助工作是一项惠民工程和德政工程,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骗取、侵占补助资金。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每年要对参保补助对象的变动情况进行审核,纪检监察和审计部门要加大对该项工作的监督和审计力度,如发现有不符合本政策界定条件的或以其他方式骗取、侵占补助资金的,要依法、依纪严肃查处,并追究相关行为人的责任。

  主题词:人口  养老保险  方案  通知

  抄送:县委各部门,县人大常委会、县政协办公室,县人武部,县法院,县检察院,各人民团体。

  平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09年12月31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