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平阳县扶残助残爱心社区(村、居)创建办法的通知


 

平政办〔2010〕183号

平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平阳县扶残助残爱心社区

(村、居)创建办法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直属各单位:

  《平阳县扶残助残爱心社区(村、居)创建办法》已经县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二○一○年十月二十一日

平阳县扶残助残爱心社区(村、居)创建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广泛开展形式多样的扶残助残活动,形成人人理解、尊重、关心、帮助残疾人的良好社会风尚,根据《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温州市扶残助残爱心乡镇(街道)创建办法的通知》(温政办〔2010〕43号)和《平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平阳县创建浙江省扶残助残爱心城市实施方案的通知》(平政办〔2010〕76号)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平阳县扶残助残爱心社区(村、居)”〔以下简称县级爱心社区(村、居)〕,是指经创建、验收达到《平阳县扶残助残爱心社区(村、居)创建标准》(以下简称<创建标准>),由县政府命名的社区(村、居)。

  第三条  县级爱心社区(村、居)创建活动按照“政府主导、部门参与、社会支持”的原则组织实施。通过加强领导、扩大宣传、加大投入、完善设施、健全组织、优化服务,全方位提升残疾人事业发展水平,激励广大残疾人融入社会,参与发展,共享经济社会发展成果。

  第四条  县政府残疾人工作委员会负责县级爱心社区(村、居)创建活动的组织协调与综合管理,县政府残疾人工作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县级爱心社区(村、居)创建活动的具体组织实施工作。

  第五条  从2010年开始,县级爱心社区(村、居)创建活

  动每年组织一次验收、评选,对符合条件的,给予命名。

第二章  创建内容

  第六条  《创建标准》按照项目权重计分,总分100分,为基本依据,加分5分,为参考依据。《创建标准》的主要内容为:

  (一)残疾人生活水平:项目包括残疾人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残疾人家庭人均生活用电量、残疾人家庭人均住房使用面积等。

  (二)残疾人发展水平:项目包括残疾人康复、教育、就业和社会保障等。

  (三)残疾人社会环境水平:项目包括残疾人文化、体育、无障碍环境建设和信息化等。

  (四)残疾人事业保障水平:项目包括残疾人事业综合协调、法制建设、经费投入、综合设施和组织建设等。

第三章  申报和评创程序

  第七条  县级爱心社区(村、居)创建活动分申报、初审、创建实施、验收四个阶段。各社区(村、居)应按各阶段工作要求,自愿申报,积极开展创建工作。

  第八条  各社区(村、居)申报县级爱心社区(村、居),应由社区(村、居)报乡(镇)审核后,再向县政府残疾人工作委员会提出申请。申请时间为2010年10月底前,申报材料应包括申请报告,创建方案和相关影像资料等。

  第九条  县政府残疾人工作委员会办公室根据申报情况进行初审。通过初审的社区(村、居),由县政府残疾人工作委员

  会与社区(村、居)签订创建责任书,明确创建目标,启动创建

  工作。

  第十条  创建期满,申报创建的社区(村、居)应对照《创建标准》逐项逐条自评打分,根据自评情况,向县政府残疾人工作委员会办公室申请验收,并提交创建工作总结。

  县政府残疾人工作委员会办公室成立专门验收组,采取随机抽查等方式,对申请验收的社区创建工作开展验收。

  验收评分超过90分(不含加分)的,由县政府残疾人工作委员会办公室予以公示;通过公示的,提请县政府残疾人工作委员会审核通过后,由县政府命名为“平阳县扶残助残爱心社区(村、居)”。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一条  县级爱心社区(村、居)实行动态管理、定期复核。经复核合格者保留称号;不合格者视情予以警告,直至取消县级爱心社区(村、居)称号。

  第十二条  各乡(镇)应积极支持、指导所辖社区(村、居)开展县级爱心社区(村、居)创建活动,采取有效措施,推动创建活动顺利开展。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县政府残疾人工作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主题词:民政  残疾人  爱心社区△  通知

  抄送:县委各部门,县人大常委会、县政协办公室,县人武部,县法院,县检察院,各人民团体。

  平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0年10月25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