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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平阳县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合理低价评审随机摇号定标办法(试行)的通知


平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文件

平政办〔2013〕200


 

平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各镇(乡)人民政府,县政府直属各单位:

  《平阳县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合理低价评审随机摇号定标办法(试行)》已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平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311月12

平阳县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合理低价

评审随机摇号定标办法(试行)

  第一条为了更好的体现工程招标投标的“公开、公平、公正”原则,预防围标串标行为发生,节约和降低工程造价成本,探索“评标定标分离”办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创新公共资源交易工作的若干规定(试行)》(平委发〔2013〕47号)等有关规定,结合平阳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是指使用各级财政预算资金和各种政府性专项资金的、国有企业事业单位资金并且国有资产投资者实际拥有控制权的、国家发行债券所筹资金或者国家政策性贷款的、政府授权投资主体融资的、世界银行等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的、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援助资金的工程建设项目。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合理低价,是指在招投标过程中,能够保证工程顺利实施,具有科学合理的施工技术措施的最低报价,且不低于投标人的个别成本。

  第四条本县辖区范围内,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或者国有资金投资占控股或主导地位的下列建设项目施工招标适用本办法:

  (一)具有通用技术性能标准或者招标人对其技术性能没有特殊要求的,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0万元人民币(含)~2000

元人民币(不含)的房屋建筑和200万元人民币(含)~1000

元人民币(不含)的市政基础设施、交通、水利建设项目;

  (二)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0万元人民币(含)500万元人民币(不含)的建筑装修装饰、园林绿化等建设项目;

  除前(一)、(二)款外,经批准的其他建设项目。

  第五条 招标项目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招标人已经依法成立;

  (二)应当履行审批或核准手续的,已经相关部门审批或核准;

  (三)应当具备相应的资金或者资金来源已经落实,审批或核准文件、图纸、技术要求等招标前期资料完备、真实有效;采用网上招投标项目,应当在提供纸质图纸的同时,提供电子图纸等资料,并保证纸质与电子图纸的一致性。

  第六条  招标人应在招标文件中设置专门条款明确载明投标最高限价,防止投标人围标抬价。

  招标人在招标文件中的评标办法应选用“靠近基准价法”或“低价顺位法”,具体见本办法第十一条。

  第七条为防止投标人低价抢标,应以招标文件中设置专门条款明确载明的最高限价的85%作为风险控制价。凡低于该风险控制价中标的,中标人在提交履约保证金的同时必须额外提交中标价净值与风险控制价之差额。

  第八条投标人应当满足招标文件的实质要求,投标报价合理低价,不得低于成本。

  第九条投标保证金、履约保证金必须通过投标人或中标人

的基本账户以银行转账方式缴纳或退还。建设单位支付的工程款只能拨付至中标人的基本账户。

  第十条开标应当在招标文件规定的时间及地点进行。开标时应当众宣读投标人的报价、工期、项目负责人等内容,并记录备查。

  投标文件未按招标文件规定递交的,不予接收。

  第十一条  评标办法有以下两种:

  (一)靠近基准价法。评标委员会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评审因素和标准对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进行有效投标文件报价的界定和评标基准价的确定,取绝对值最靠近评标基准价的投标文件7-12家(具体在招标文件中明确)进行符合性审查和详细评审,推荐初步候选人名单,并向招标人提交书面评标报告。

  (二)低价顺位法。评标委员会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评审因素和标准对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进行初步评审和详细评审,对有效投标文件按其投标报价从低到高的顺序进行排序,取前7-12家(具体在招标文件中明确)推荐为初步候选人,并向招标人提交书面评标报告。

  以上两种办法经评委评审后,有效标不足7家时,由评委按有效标报价从低到高的顺序向招标人推荐中标候选人,不再进行摇号随机抽取。

  第十二条 摇号随机抽取中标候选人。先按照初步候选人递交投标文件的顺序,先递交的先摇出代表该初步候选人的号码球,并签字确认,然后将代表初步候选人的号码球,再次放入摇号机内,由招标人代表随机抽取其中的三名中标候选人,按报价由低到高的顺序现场确定第一、第二、第三中标候选人。如中标候选人有报价相同的,由招标人代表摇号决定排名顺序。

  第十三条中标候选人选定后,结果由招标人代表、初步候选人的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监督人员三方共同签字确认。

  第十四条  摇号随机抽取中标候选人时,初步候选人的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应在场,否则视为自愿放弃中标候选人资格。

  第十五条中标候选人结果应当在招标文件指定的媒体上进行公示。公示期间无异议的,招标人应当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

  第十六条招标人应当确定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放弃中标、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不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或者被查实存在影响中标结果的违法行为等情形,不符合中标条件的,招标人可以按照中标候选人名单排序依次确定其他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也可以重新招标。

  第十七条  招标人与中标候选人应当严格履行招标投标的约定和承诺。第一中标候选人因不可抗力之外的原因放弃中标权的,必须按招标文件的规定没收其投标保证金。没收的投标保证金不能弥补由于其放弃中标权而给招标人造成报价的差额损失的,由放弃中标权的中标候选人承担。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应将其放弃中标权的情况记入其信用档案。

  第十八条 招标人和中标人不得提出超出招标文件和中标人投标文件规定的要求,以此作为发出中标通知书或者签订合同的条件。中标通知书发出后,招标人改变中标结果和中标人放弃中标项目的,均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第十九条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认为招标投标活动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可以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10日内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投诉。投诉应当有明确的请求和必要的证明材料。

  第二十条  投标人在招投标活动中违反相关规定,其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

  第二十一条评标委员会成员有违反相关规定的,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禁止其在一定期限内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评标;情节特别严重的,取消其担任评标委员会成员的资格。

  第二十二条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招投标监督管理过程中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索贿受贿的,由监察机关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由县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试行一年。

  抄送:县委各部门,县人大常委会、县政协办公室,县人武部,县法院,县检察院,各人民团体。

  平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3年11月13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