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文件 平政办〔2013〕204号
平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各镇(乡)人民政府,县政府直属各单位: 《平阳县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预选承包商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平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3年11月4日 平阳县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预选承包商 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建设市场秩序,加强我县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的监督管理,择优选择承包商,保证工程质量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温州市政府投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预选承包商管理办法(试行)》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是指使用各级财政预算资金和各种政府性专项资金的、国有企业事业单位资金并且国有资产投资者实际拥有控制权的、国家发行债券所筹资金或者国家政策性贷款的、政府授权投资主体融资的、世界银行等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的、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援助资金的工程建设项目。 第三条 本县行政区域内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承包商的预选及其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实施预选承包商名录制度是承包商管理的重要措施。预选承包商名录是指政府为了加强诚信建设和承包商管理,对拟参与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投标的承包商进行定期、集中、规范的预先审查后确定的名单。 第五条 建立平阳县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预选承包商资格审查委员会(以下简称“资格审查委员会”),由县长担任主任,常务副县长、县委纪委书记担任副主任,县监察局、发改局、财政局、审计局、住建局、交通运输局、水利局、工商局、城管办、公共资源交易管委办等部门主要负责人为成员,负责我县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的预选承包商名录(以下简称“名录”)的审定和发布。 资格审查委员会下设办公室,设在县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名录的初审和管理工作。各成员单位应指定责任科室并配备相应人员,协助开展预选承包商名录征集、管理、考核等具体工作。 第六条 资格审查委员会应按照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确定名录,规范名录的编制和监督管理。 第七条 承包商一经提交加入名录的申请,即为无条件遵守本办法及接受本办法作出的修订和补充。 第二章 名录分类 第八条 名录实行分类管理,根据承包商承接工程类别的不同,分为建设工程施工类、服务类(包括勘察、设计、监理、招标代理、造价咨询等)、设备及材料等类别。目前暂设房屋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公路工程施工总承包、水利水电工程施工总承包4个类别的名录。 第九条 资格审查委员会根据工程建设需要逐步分类建立 名录,并根据已加入名录承包商的考评结果,建立优良承包商名录。 第三章名录申请 第十条 申请加入名录的承包商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和良好的信誉。 (二)具有国家规定的企业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书(部分行业没有要求的无需提供)、依法设立的法人企业的营业执照和其他相关证件。 (三)在温州市行政区域范围内设有常驻机构,并有固定的办公场所(特殊行业由行业主管部门提出经资格审查委员会批准,可放宽到浙江省行政区域范围),有完善的组织机构和质量安全管理体系,配有机构负责人、技术负责人、质量安全负责人、建造师以及相应数量的其他管理人员。 建设项目行业主管部门对承包商有进平备案要求的,则以办理进平施工登记备案手续为准。 第十一条 承包商在申请前一年内不得有下列情形: (一)因拖欠职工工资、分包商工程款造成恶劣影响被相关职能部门通报或未按规定办理职工工资支付保障金手续的。 (二)因行贿、受贿、串通投标、弄虚作假、转包、违法分包、挂靠等行为受到相关职能部门行政处罚或主要负责人受到刑事处罚的。 (三)发生较大以上工程质量、安全生产事故的。 (四)因组织管理不力、施工力量不足等原因,导致我县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进度严重滞后或未在合同规定时间内完工,受到相关职能部门通报批评的。 (五)有不良行为记录的(由资格审查委员会确定的查询途径的查询结果为准)。 (六)其他违法行为的。 第十二条 承包商申请加入名录应提交下列主要资料: (一)申请表。 (二)基本资料: 1.有效的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2.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书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3.企业“三类人员”的证书、任命文件、职称、执业资格证、劳动合同和身份证,其中机构负责人、建造师还需提供本单位办理的社会保险凭证的原件。 (三)企业和项目负责人的业绩及证明材料(施工总承包应重点提供在温工程合同、施工许可证或开工报告批复、竣工验收报告及备案证明、结算书、分包的应提供工程合同、分部分项工程验收证明、结算书)。 (四)其他资料: 1.企业银行基本户开户许可证,上一年度企业财务报告; 2.申请人认为应提交的其他材料(如获奖证书、认证证书等); 3.外地企业法定代表人授权的驻温负责人委托书、任命书,驻温技术负责人、质量安全负责人的任命书、职称证书、劳动合同、身份证的原件及复印件,其中驻温负责人、建造师还需提供本单位办理的社会保险凭证的原件及复印件(特殊行业有另外规定的,由行业主管部门提出经资格审查委员会批准后按规定执行); 4.由企业注册地县级以上政府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出具的一年内无不良行为的证明,及近一年来无较大质量安全事故的证明; 5.有在温固定办公场所的自有房屋产权或经房管部门备案的租赁合同及出租方的房屋产权证复印件(特殊行业由行业主管部门提出经资格审查委员会批准,可放宽到浙江省行政区域范围); 6.《企业印章留模登记表》和《企业法定代表人签字留模登记表》; 7.申请人遵守本办法的承诺书。 第十三条 对于申请时弄虚作假、隐瞒真相的申请人,不予列入名录,并在两年内不接受其加入名录的申请。 第四章 名录录取与应用 第十四条 资格审查委员会每半年一次集中受理加入预选承包商名录的申请,资格审查委员会办公室负责日常工作,对申请加入名录的承包商提交的资料进行收件、整理、汇总、初审。录取承包商的具体办法和入选优良承包商名额数量等内容,由资格审查委员会办公室提出,资格审查委员会审查确定。名录有效期为两年。 第十五条 确定录取预选承包商名录的程序: (一)资格审查委员会办公室在平阳县公共资源交易信息网等网站及新闻媒体上发布受理申请通知,并公布选取承包商的方式、评审方法、数量及其他有关事项。 (二)申请人在规定的时间内报送申请材料。 (三)资格审查委员会办公室初审申请材料,计算综合评分,汇总后上报资格审查委员会审查。 (四)资格审查委员会召开全体成员会议确定列入名录的承包商初选名单,并将初选名单在平阳县公共资源交易信息网等网站上公示10个工作日。 (五)公示期满后,资格审查委员会确定列入名录的正式名单,并在平阳县公共资源交易信息网等网站上公布。 资格审查委员会应在受理申请材料截止日期后4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确定名录。 第十六条 资格审查委员会可采用下列三种方法之一择优录取承包商: (一)采用合格制评审方式,经审查合格的承包商全部进入。 (二)采用综合评分排名方式,设定名额录取。 (三)采用末位淘汰制,按比例淘汰排名列后的承包商。 第十七条 温州市级名录内的预选承包商在规定时间内向资格审查委员会办公室提供书面申请材料后列入相应类别的预选承包商名录,不受申请条件、录取方法和数量的限制;列入名录后,按本办法规定实施管理。 第十八条 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从名录中选择投标人或承包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除外: (一)名录中暂无相应类别承包商的。 (二)名录中符合条件的承包商达不到7家的。 (三)向名录内的承包商招标失败的。 (四)按相关规定不在平阳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交易的建设项目。 (五)特殊的工程建设项目,由建设单位申请经资格审查委员会同意的。 第十九条 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人应在招标公告中明确投标人在名录中所属的类别。招标人根据项目特点、规模、复杂程度、专业要求的不同,可以加设投标人(或建造师)具有同类工程业绩作为承包商资格条件。 第二十条经县政府同意的邀请招标项目,招标人应从相应类别的优良承包商名录中选择投标人 。 第五章名录管理与监督 第二十一条列入名录的承包商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遵守社会公德,自觉维 护建筑市场秩序。 (二)认真参加政府投资项目的投标活动。 (三)遵守诚实信用原则,认真履行承包合同。 (四)不参与串通投标、转包、挂靠等违法行为,不以行贿、受贿等非法手段谋取利益。 (五)服从相关部门管理,与建设单位合作良好,提供优质、高效的服务。 (六)积极参加政府部门组织的各类社会公益活动。 第二十二条对列入名录的承包商实行考核管理。考核分为行业监督评价、投标行为评价和项目履约评价,分别由行业主管部门、公共资源交易管委办、建设单位负责实施。具体考评细则由资格审查委员会办公室另行制订。 资格审查委员会办公室负责汇总各方评价形成考核结果,并做出相应的考核处理,处理方式主要有暂停投标、清出名录等,相关处理结果在平阳县公共资源交易信息网上公布。 第二十三条资格审查委员会办公室应根据承包商(清出名录的除外)的考核结果编制预选承包商诚信指数,并在平阳县公共资源交易信息网上公布。选取一定数量诚信指数高的承包商,建立优良承包商名录。诚信指数编制办法由资格审查委员会办公室另行制定。 第二十四条进入名录的承包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资格审查委员会办公室应当提请资格审查委员会将其清出预选承包商名录,纳入限制承包商名录管理: (二)由行业主管部门实施的行业监督考评或建设单位实施的项目履约考评不合格的。考评的内容主要包括:工程有否转包、关键岗位人员是否严重不到位、工程有否严重质量问题、有否严重拖延工期,安全事故和其他严重违法违规行为等。 (三)由县公共资源交易管委办实施的招投标行为考评不合格的。考评的内容主要包括:加入名录后要求参加而无故不参加投标达到两次、无正当理由放弃中标、有严重违反招投标交易市场正常秩序行为等。 第二十五条对被清出名录的承包商,两年内不接受其加入名录的申请。 第二十六条 加入名录的承包商资质等级发生变化的,应在一个月内报告资格审查委员会办公室。 第二十七条建设单位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认真履行建设工程合同,按照约定及时足额支付工程款。 (二)不得参与串通投标,不得收受非法利益。 (三)按规定对承包商的日常履约情况进行评价。 第二十八条建设单位对承包商履约评价将作为预选承包商录用、评判的依据。建设单位应在申办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的同时,向资格审查委员会办公室提交对承包商日常履约情况的评价报告。在建项目的建设单位应按期向资格审查委员会办公室提交承包商履约情况的报告。 第二十九条 建设单位未按规定对承包商的项目履约情况进行评价或未在规定时间内向资格审查委员会办公室提交项目履约评价报告,情节轻微的,给予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追究建设单位直接责任人和主要负责人的党政纪责任。 第三十条对名录征集、管理过程中出现的异议,由资格审查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受理处理,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应配合资格审查委员会办公室工作。 第三十一条 资格审查委员会办公室应制订各项工作流程,严格按流程操作,接受社会各界的监督。对预选承包商活动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工作人员徇私舞弊、受贿索贿、滥用职权或玩忽职守的,由监察部门依纪予以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附则 第三十二条 资格审查委员会可根据实际需要对本规定及与名录有关的规定做出修订和补充。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由资格审查委员会办公室解释。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抄送:县委各部门,县人大常委会、县政协办公室,县人武部,县法院,县检察院,各人民团体。 平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3年11月18日印发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