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转发平阳县办理《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实施细则的通知


平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文件

平政办〔2013〕24


 

平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转发平阳县办理《中华人民共和国

残疾人证》实施细则的通知

各镇(乡)人民政府,县政府直属各单位:

  平阳县残疾人联合会、平阳县卫生局制定的《平阳县办理<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实施细则》已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平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3年3月11

平阳县办理《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实施细则

平阳县残疾人联合会平阳县卫生局

第一章总

  第一条为推动我县残疾人事业发展,维护残疾人合法权益,规范办理《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以下简称《残疾人证》)程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管理办法》,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凡具有平阳县户籍的,并符合残疾标准的视力、听力、言语、智力、肢体、精神及多重残疾人都可以提出申领申请,按程序评定后发放《残疾人证》。

  第三条《残疾人证》是认定残疾人及其残疾类别、残疾等级的合法凭证,残疾评定执行国务院批准的《第二次全国残疾人抽样调查残疾标准》。

  第四条办理《残疾人证》工作坚持定时定点,符合标准,规范操作,接受监督的原则。

  第五条对申请人的残疾评定采取集中评定为主,禁止未经县残联许可的个别评定。

第二章管理机构

  第六条建立县残疾人评定委员会,由县政府办公室牵头,县卫生局、县残联等部门组成,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县残联,负责残疾人评定的日常工作;建立残疾人评定专家库,残疾人评定专家受残疾人评定委员会委派负责残疾人残疾类别和等级的评定。

  第七条县残联负责受理申请人办证申请,监督和指导残疾类别和等级的评定,指定、组织、委托其他专门医疗机构进行残疾类别和等级的评定,受理和办理群众投诉,填发、收回《残疾人证》,管理办证档案。

  第八条县卫生局负责对残疾人评定专家的素质教育、业务培训,会同县残联监督和指导残疾类别和等级评定。

第三章申请

  第九条申请人或其监护人持申请人身份证、户口本、相关病历等材料和2寸免冠照片3张,向社区残协提出办理《残疾人证》申请。

  第十条户口所在地社区残疾人工作者通过询问申请人的身体状况和审核相关材料,认为其可能符合办证条件的,准许并指导申请人或其监护人填写《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申请表》(以下称《残疾人证申请表》)

  第十一条社区残疾人工作者对申请人或其监护人填写的《残疾人证申请表》进行审核,确认无误后准予上报评定。

第四章评定

  第十二条申请人的评定分集中评定和上门评定。

  第十三条参加集中评定的申请人在每月15日,持《残疾人证申请表》和第九条规定的材料到县残联指定地点接受评定。

  第十四条上门评定视情况组织,一般每年组织一次,县残疾人评定委员会指定2名残疾人评定专家在县残联工作人员的陪同下,前往申请人住所进行评定。

  第十五条评定现场实行封闭管理,除工作人员、残疾人评定专家、申请人和经同意陪同的申请人亲友以外,无关人员不得进入评定现场。

  第十六条残疾人评定专家对申请人的身份进行核实,确认无误后依照标准进行残疾类别和等级的评定,并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评定表》(以下称《残疾评定表》)签名确认。

  第十七条残疾类别分为视力、听力、言语、肢体、智力、精神及多重残疾人7类,残疾等级分为壹级、贰级、叁级、肆级,多重残疾的残疾等级以残疾最重的等级为准。

第五章发证

  第十八条县残联对申请人的《残疾评定表》及相关材料进行形式审核,将《残疾人证申请表》、《残疾评定表》信息录入《残疾人证》管理系统,保存纸质档案。

  第十九条《残疾人证》在评定后的10个工作日内由县残联发至各社区残协,然后由社区残协5个工作日内发至申请人。

第六章复检、终检

  第二十条申请人或其监护人对评定结果有异议的,可在接到评定结果的15天内向县残联提出复检申请,在下个评定日进行复检。

  第二十一条持有《残疾人证》的申请人,因残疾程度发生明显变化要求升级或降级复检的按初检程序进行,但两次评定的时间间隔须在12个月以上。

  第二十二条因技术等原因残疾人评定专家不能确定评定结果的,在2个月内县残联委托市残联定点医疗机构进行终检。

第七章证件管理

  第二十三条申请人或其监护人对《残疾人证》要妥善保管,只限本人使用,不得涂改、转借。

  第二十四条 《残疾人证》遗失,申请人或其监护人应及时报告县残联,提出补发申请,县残联接受后,认为可以补发的。先登报申明作废后再补发残疾人证。补发的残疾人证在原证号20位编号后加印“B”第二次补发加印“B2”以此类推。

  第二十五条《残疾人证》污、损,影响正常使用,可以将污、损残疾人证交回县残联作废并免费换领。

  第二十六条残疾人康复脱残或死亡的,由户口所在地镇(乡)残联及时将《残疾人证》收回交县残联销毁。

  第二十七条申请人户籍迁往县外的,申请人或其监护人携带申请人残疾人证、户口簿、身份证。凭公安机关出具的户口迁移证明,在户口迁出的一个月内到县残联办理残疾人证转移手续。

  第二十八条申请人户籍从其他区、县(市)迁入本县的,申请人或其监护人应在户口迁入的一个月内,到县残联办理残疾

人证转入手续。

第八章监督

  第二十九条残疾人评定专家与申请人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以及近姻亲关系的,残疾人评定专家应当如实向县残疾人评定委员会报告情况并申请回避。应当报告而不报告并进行评定的,一经发现予以批评教育,所评定结果视为无效,存在徇私舞弊行为的予以严肃处理。

  第三十条残疾人评定专家进行残疾评定应当客观公正,正确把握标准,不受其他因素影响,存在徇私舞弊行为的一经查实予以严肃处理。

  第三十一条任何人不得以任何方式,暗示或明示残疾人评定专家作出不符合标准的评定结果,存在暗示或明示行为的一经发现予以批评教育,构成徇私舞弊结果的予以严肃处理。

  第三十二条县残疾人评定委员会每年对已办理的残疾人证进行一定比例的随机抽查,并通报抽查结果;抽查中发现的不符合残疾等级或不符合残疾条件的,予以及时纠正。

  第三十三条若有群众举报的,县残疾人评定委员会办公室自接到举报的10个工作日内按规定程序组织人员进行审查。经审查认为符合标准的,维持持证;认为需要复检的,在接到举报的15个工作日内通知被举报人接受复检。复检结果报县残疾人评定委员会审定,已康复脱残的,由县残联收回被举报人的《残疾人证》;符合标准的,维持持证。

  第三十四条 举报案件的处理情况,县残联向举报人反馈。

第九章经费保障

  第三十五条办理残疾人证不向申请人收取工本费。县级(含县级)以上医院或专门医疗机构评定残疾类别、等级的费用以及照片等费用,原则上由申请人个人自理。对特殊困难的申请人县级(含县级)以上医院或专门医疗机构等机构,聘请的评定专家费用及其他业务经费、复检费用等由县财政经费列支。

第十章

  第三十六条本实施细则由县残联、县卫生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七条本实施细则自发文之日起施行。

  抄送:县委各部门,县人大常委会、县政协办公室,县人武部,县法院,县检察院,各人民团体。

  平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3年3月12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