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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温州市住房公积金委托按月提取内转还贷实施细则(暂行)》的通知


 

                                         温公积金【2013】47号
    为进一步发挥住房公积金制度保障功能,提高住房公积金使用效率,减轻缴存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还贷压力,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浙江省住房公积金条例》及有关规定,结合温州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一条  委托按月提取内转还贷业务,是指在本市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且已办理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的职工(借款人及配偶,以下简称“申请人”),委托温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管理中心”)按月从其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中提取,内转偿还其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月还本息合计额的业务。
提取住房公积金用于偿还商业银行住房消费贷款(含住房公积金组合贷款中的银行住房消费贷款)的,仍按《温州市住房公积金提取实施办法》有关规定另行申请。
    第二条  申请人必须符合以下要求:
    (一)已在本市办理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申请人及所在单位正常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
    (二)申请时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不存在逾期余额;
    (三)申请时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还款近一年内逾期记录少于3期(含3期);
    (四)申请人为夫妇双方的,必须双方同时到场申请委托,不准借款人配偶单方申请;
    (五)申请人根据每月还贷额及还贷账户存款情况,自行确认还贷资金是否充足,如不足需及时向还贷账户存入补充资金,保证每月足额还款;
    (六)委托提取还贷期间,申请人不得再办理按月偿还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提取。
    第三条 申请资料:
    (一)身份证明材料、婚姻关系证明材料等的原件及复印件;
    (二)《温州市住房公积金委托按月提取内转还贷申请表》;
    (三)管理中心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四条 办理程序
    (一)申请人到管理中心领取或从管理中心网站下载《温州市住房公积金委托按月提取内转还贷申请表》,所在单位审核并加盖单位公章;
    (二)申请人携带申请材料向住房公积金贷款地管理机构提出“委托按月提取内转还贷”申请;
    (三)住房公积金贷款地管理机构根据申请人提供的材料对“按月提取还贷”申请进行即时审核;
    (四)符合条件的,管理中心与申请人即时签订《温州市住房公积金委托按月提取内转还贷协议书》。生效后,管理中心按协议约定实施“委托按月提取内转还贷”业务。
    第五条  委托按月提取内转还贷的金额,不超过当月应还贷款本息合计额。
    第六条  委托按月提取内转还贷由管理中心于每月20日(遇节假日顺延)按以下规则提取用以偿还借款人的贷款本息:
    (一)申请人住房公积金缴存账户内余额不足以偿还借款人当月应还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的本息合计额的或申请人公积金缴存账户被依法冻结等原因造成无法执行按月提取还贷的,从借款人指定的还款银行账户中划扣当月应还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的本息合计额;
    (二)申请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余额足够偿还借款人当月应还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的本息合计额的,则先提取申请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余额用于偿还借款人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
    (三)先提取借款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余额,后提取其配偶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余额。
    第七条  《温州市住房公积金委托按月提取内转还贷协议》执行期间发生下列第(三)、(五)项情况的,管理中心有权暂停按月提取内转还贷;发生其他情况的,管理中心有权终止其按月提取内转还贷业务。
    (一)申请人申请终止的;
    (二)贷款本息已还清的;
    (三)申请人还贷账户内余额不足又未及时足额补充资金,造成逾期的;
    (四)申请人缴存账户已办理封存或异地转移的;
    (五)还贷银行账户发生变更未及时通知管理中心的;
    (六)国家住房公积金提取政策发生变化;
    (七)管理中心认为不适合继续委托按月提取内转还贷的其它情形。
    第八条  按月提取内转还贷委托暂停或终止的,管理中心和承办银行不承担主动告知义务。申请人应经常查询了解自己的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余额和还贷账户余额情况,贷款仍未还清的,须主动及时在其用于还贷的账户内备足资金,继续通过原约定的还款指定账户履行正常还贷义务,若发生逾期仍按借款合同的逾期约定承担责任。
    第九条  双方签订的《温州市住房公积金委托按月提取内转还贷协议书》,作为《借款合同》的补充合同,与《借款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十条  委托按月提取内转还贷期间若遇利率调整或申请人提前部分归还贷款造成还款计划发生变化时,按调整后的月还款额办理委托按月提取内转还贷,不再另行通知申请人。申请人应及时查询调整后的月还款额。
    第十一条  委托变更与终止
    (一)协议有效期间,申请人婚姻关系、约定的还款卡号、联系电话等变动,应在变动后及时到住房公积金贷款地管理机构办理《温州市住房公积金委托按月提取内转还贷协议书》变更手续。
    (二)申请人委托期间自愿提出终止委托,应到住房公积金贷款地管理机构办理《温州市住房公积金委托按月提取内转还贷协议书》终止手续。
    第十二条  申请人为夫妻双方的,均可单方申请终止其本人的按月提取内转还贷委托;如申请人是借款人的,申请终止时,其配偶的按月提取内转还贷委托一并终止。
    第十三条  委托终止的程序
    (一)申请人到管理中心领取或从管理中心网站下载《温州市住房公积金委托按月提取内转还贷终止申请表》,本人携带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变更情形的依据材料到住房公积金贷款地管理机构提出申请;
    (二)住房公积金贷款地管理机构即时审核相关材料,确定申请人《温州市住房公积金委托按月提取内转还贷协议书》终止;
    (三)《温州市住房公积金委托按月提取内转还贷协议书》变更生效后当月执行。
    第十四条  本实施细则由温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实施细则自2013年5月16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