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文件 平政办〔2013〕66号
平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平阳县村房两改建设项目服务 与要件监管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镇(乡)人民政府,县政府直属各单位: 《平阳县村房两改建设项目服务与要件监管暂行办法》已经县人民政府第19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平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3年5月6日 平阳县村房两改建设项目服务与要件监管暂行办法 为加强“村房两改”统规自建建设项目的服务与要件监管,提高办事效率,特制定本办法。 一、要件内容 我县“村房两改”统规自建建设项目的建设地点和建设规模(包括用地面积和建筑面积)。 二、监管方式 采取预审与复审相结合的方式进行监管。 所有“村房两改”统规自建建设项目的建设地点和建设规模由所在地镇(乡)人民政府预审后报复审牵头单位复审,再由复审牵头单位报县人民政府批复。 三、监管程序 (一)书面申请。 由建设项目实施主体将下列材料报送属地镇(乡)人民政府申请预审: 1.预审申请报告(含项目基本情况); 2.绘有改造范围线和拟拆迁建筑(标注有权属人姓名)的地形图; 3.拟拆迁的总建筑面积和总建筑占地面积及经权属认定后的分户明细数据; 4.拟安置的总建筑面积及分户明细数据(理论数据而非实际 安置数据); 5.安置地块总平面初步方案(包括安置房总建筑面积、总用地面积及用地范围线); 6.安置所在地的土地勘测定界报告; 7.经县人民政府批准实施的项目实施办法或细则; 8.项目实施方案(概述); 9.有关公示材料; 10.《建设项目提交材料审核表》(见附件)。 (二)属地镇(乡)人民政府预审。 属地镇(乡)人民政府对建设项目实施主体所提交材料的完整性和真实性进行预审后,填写《建设项目提交材料审核表》(见附件)并将上报材料汇编成册,报复审牵头单位。 (三)牵头单位复审。 复审牵头单位根据属地镇(乡)人民政府的预审意见,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复审,并形成复审意见上报县人民政府。 “1”(城镇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内的建设项目由县住建局(县征收办)牵头复审。“X”和“Y”内的建设项目由县住建局(县农房办)牵头复审。 (四)县人民政府批复。 县人民政府对复审意见进行批复。该批复可兼作确认“村房两改”建设项目、减免规费、项目立项的凭证。拆除合法建筑或经认定为合法的建筑前必须取得该批复。 四、服务内容 (一)各镇(乡)人民政府要指定专人,在镇(乡)农房办成立审批手续代办小组,主动指导、专职负责,全程代办审批手续。 (二)县发改、住建、国土资源等有关职能部门要提前介入、主动对接,尽量优化审批流程,建立审批绿色通道。 (三)县农房办要组织编制农村住房实施方案通用图,科学合理设计安置房户型结构和户型配比,经专家评审户型设计并完善优化后,再供群众自行选择;要指定专人负责建设项目报批过程中的各方协调等工作,对过程实时跟踪,对问题及时反馈,确保及时掌握信息、动态,跟进工作。要实行审批情况每周一会诊,对审批手续办理情况进行通报,对“卡壳”环节及时与审批部门沟通,探讨对策办法;要成立政策指导小组、房产权属认定指导小组、房产评估指导小组,协调指导镇人民政府开展有关工作。 五、本办法自颁发之日起施行,由县住建局负责解释。 附件:建设项目提交材料审核表 附件 建设项目提交材料审核表
抄送:县委各部门,县人大常委会、县政协办公室,县人武部,县法院,县检察院,各人民团体。 平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3年5月7日印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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