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文件 平政办〔2013〕76号
平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平阳县住房公积金支持农房集聚等 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试点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各镇(乡)人民政府,县政府直属各单位: 《平阳县住房公积金支持农房集聚等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试点工作实施意见》已经县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平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3年5月10日 平阳县住房公积金支持农房集聚等 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试点工作实施意见 为充分发挥住房公积金制度的住房保障作用,加快推进农房集聚等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浙江省住房公积金条例》、《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保障性安居工程安置房办理贷款有关事项的通知》(温政办〔2013〕41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决定开展利用住房公积金贷款(以下简称“贷款”)支持农房集聚等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试点工作,特制订本实施意见。 一、工作目标和基本原则 (一)工作目标。完善和发展住房公积金制度,扩大住房公积金制度的覆盖面和受益面,在确保资金安全的前提下,充分发挥住房公积金对农房集聚等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支持作用,拓宽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资金来源,推进城乡一体化、新型城镇化和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 (二)基本原则。严格控制住房公积金使用用途,实行专款专用;规范住房公积金使用审批程序,强化贷前审批和贷后管理;加强风险管理,落实抵押担保,确保资金安全,维护缴存职工合法权益;试点工作由农房集聚等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区域所在镇(乡)人民政府与公积金管理部门共同负责。 二、贷款条件 (一)试点镇(乡)条件。申请贷款的农房集聚等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区域须符合以下条件: 1.必须符合规划要求和政策导向,属于城镇规划建设国有用地范围内连片改造的农房集聚等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区域(以下简称“建设区域”); 2.有一定的住房公积金制度覆盖面,原则上缴存职工家庭占该建设区域改建户数的30%以上; 3.已经取得建设区域的规划、土地等相关审批手续; 4.在确保住房公积金贷款资金安全方面,镇(乡)和村级班子工作得力,落实措施扎实有效。 根据上述试点条件,各镇(乡)在2013年6月30日前向温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平阳分中心(以下简称“平阳分中心”)提出书面申请,经平阳县住房公积金支持农房集聚等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协调小组办公室审核同意后,确定试点单位。 (二)借款人条件。充分考虑借款人(含配偶,下同)实际条件和社会环境,加大对农房集聚等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审核力度,借款人在申请贷款时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申请之日起往前推移计算,连续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满12个月以上; 2.具有稳定的经济收入,具备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 3.个人信用良好,无不良信用记录,且符合公积金贷款对个人信用的有关要求; 4.同意提供平阳分中心认可的贷款担保; 5.同意以所购建住房办理抵押登记备案的相关手续; 6.借款人未办理或已还清住房公积金贷款的; 7.贷款申请人或其配偶须为住房所有权人或所有权共有人; 8.平阳分中心规定的其他条件。 三、贷款额度、期限、还贷方式 根据农房集聚等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实际资金需求、农户收入水平、集体经济承受能力和财政补助资金安排计划,合理确定农房集聚等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职工住房公积金贷款额度和期限。 (一)贷款额度:暂定每户贷款金额5至35万元。 (二)贷款期限:一般为5年,最长不超过20年;贷款期限确定的借款人最终还贷时间不得超出60周岁。 (三)还贷方式:采用按月等额本息还贷。 四、贷款担保 借款人申请农房集聚等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公积金贷款的,应将申请公积金贷款的农房设定抵押给平阳分中心,并同时提供平阳分中心认可的以下一种担保方式: (一)采用第三方商品住房作抵押。抵押房屋价值不得少于农房改建投资总额,该商品住房未设置任何抵押且无房屋产权的法律纠纷,可用于法律处置。抵押期间,担保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中断或撤销抵押,并对作为抵押物的房屋负有维修、保养、保证完好的责任;平阳分中心负有对收存的《房屋他项权证》妥善保管的责任。 (二)采用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职工作担保。 1.月缴存额高于全县平均月缴存额以上的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职工一人担保; 2.月缴存额低于全县平均月缴存额的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职工两人担保。 采用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职工作担保的,担保人须与平阳分中心签订担保协议,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且同一担保人不得同时为他人提供担保。 (三)采用担保机构担保。由担保机构提供贷款担保,担保机构向平阳分中心出具担保书,承担偿还贷款的连带责任。办理贷款的担保机构须为经平阳分中心认可,并签订合作协议的担保机构。 (四)采用其他方式担保。为解决农房集聚等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贷款抵押问题,可采用经平阳分中心认可,能确保贷款资金安全的其他担保方式。 五、贷款申请材料和办理程序 (一)贷款须提供的材料。借款人申请贷款的,需提供以下证明材料的原件及复印件: 1.借款人及其配偶的身份证明、婚姻证明、户籍证明、缴存住房公积金凭证(对账单)、家庭成员房屋信息证明、银行征信证明; 2.农房集聚等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规划、土地、建房等相关批准证明材料; 3.已支付农房集聚等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住房费用支出凭证; 4.贷款担保证明材料; 5.平阳分中心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二)贷款办理程序。严格做好贷款的审批工作,健全内部管理,加强委托业务考核,在确保贷款风险可控的前提下,进一步简化办理流程,方便职工贷款。 1.申请。根据农房集聚等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进度情况,如实填写《平阳县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申请审批表》,向平阳分中心提出贷款申请。 2.初审。平阳分中心对借款人提供的证明材料原件、偿还贷款本息能力和信用情况进行审核;与借款人就住房公积金贷款的有关事项进行面谈,并形成面谈记录,必要时可组织人员到现场查看;经初审同意贷款申请的,出具书面受理凭证,初步确定贷款额度、期限、还贷方式及月还贷本息。 3.担保。借款人根据平阳分中心认可的担保条件,自行选择担保方式,担保人及其配偶须同时到场签订担保协议。 4.复审。平阳分中心对贷款初审人员提供的材料,原则上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审核完毕,作出准予贷款或不准予贷款或调整贷款申请的建议,并通知借款人。 5.发放。借款人办妥担保手续后,平阳分中心按借款合同规定将贷款划入借款人银行账户。 (三)贷后管理职责。平阳分中心对农房集聚等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贷款的借款人要逐笔建立台账,做好适时监控管理工作。贷款发放后20天内对借款资金使用情况、房屋建造进度、还款来源情况、抵押物完整和保证人情况等进行一次调查,每月或半年跟踪贷后情况变化,发现风险隐患的,及时采取措施控制贷款风险。 镇(乡)政府、村级班子和受托银行一旦发现借款人有影响贷款按时偿还行为的,及时与平阳分中心沟通,并落实扎实有效措施,全力协助做好贷款本息按时偿还工作。 六、其他 (一)住房公积金扩面。符合缴存托管条件的个体工商户及从业人员、自由职业人员,可通过缴存托管办法参加公积金制度。 (二)住房公积金提取。符合农房集聚等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规划要求的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凭镇(乡)政府农房集聚等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相关证明,可提取本人及同户籍家庭成员账户中的住房公积金存储余额。具体参照《温州市住房公积金提取实施办法》(温公积金〔2010〕109号)有关规定提取。 七、保障措施 (一)统一思想认识。开展住房公积金支持农房集聚等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试点工作,是支持户籍在农村的缴存职工改善居住条件、拓宽农房集聚等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资金来源的有效途径,也是增强住房公积金制度吸引力、扩大住房公积金制度覆盖面和受益面的有力措施。各镇(乡)和县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试点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切实加强组织领导,确保各项政策措施落到实处。 (二)加强协调配合。成立县住房公积金支持农房集聚等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协调小组,负责对试点工作进行指导、督促和协调。试点镇(乡)要建立由镇(乡)政府、相关行政村和单位、受托银行、公积金管理部门参加的工作班子,负责对贷款审核、贷后管理和防范风险的协调、监督工作。县公积金管理部门要提供优质高效的管理服务,并进一步探索办理安置补偿权益质押公积金贷款工作。县各有关部门要明确职责,密切配合,努力形成工作合力。 (三)强化宣传引导。要大力宣传住房公积金支持农房集聚等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试点工作的重要意义、相关政策和办理程序,促使住房公积金贷款对象严格履行借款合同和按时偿还贷款本息,确保资金安全。要结合试点工作,推进非公企业员工、农村个体工商户、自由职业人员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做到应缴尽缴。要及时总结推广先进经验,通过试点引路、示范带动,推动住房公积金支持农房集聚等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工作顺利开展。 附件:平阳县住房公积金支持农房集聚等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试点工作申报表 附件 平阳县住房公积金支持农房集聚等 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试点工作申报表 申报单位:年 月日
抄送:县委各部门,县人大常委会、县政协办公室,县人武部,县法院,县检察院,各人民团体。 平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3年5月10日印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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