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文件
平政办〔2013〕117号
平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启用平阳县人民政府海域使用权
登记专用章的通知
各镇(乡)人民政府,县政府直属各单位:
根据《浙江省海域使用管理条例》、《浙江省海域使用权登记管理暂行办法》(浙海渔发〔2013〕7号)精神,经县人民政府同意,即日起启用“平阳县人民政府海域使用权登记专用章”。
附件:印模
平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3年7月10日
附件
印模
平阳县人民政府
海域使用权
登记专用章
抄送:县委各部门,县人大常委会、县政协办公室,县人武部,县法院,县检察院,各人民团体。
平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3年7月11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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