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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启用平阳县人民政府海域使用权登记专用章的通知


平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文件

平政办〔2013〕117


 

平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启用平阳县人民政府海域使用权

登记专用章的通知

各镇(乡)人民政府,县政府直属各单位:

  根据《浙江省海域使用管理条例》、《浙江省海域使用权登记管理暂行办法》(浙海渔发〔2013〕7)精神,经县人民政府同意,即日起启用“平阳县人民政府海域使用权登记专用章”。

  附件:印模

  平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3年7月10

附件

  印模


 

平阳县人民政府

  海域使用权

  登记专用章

  抄送:县委各部门,县人大常委会、县政协办公室,县人武部,县法院,县检察院,各人民团体。

  平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3年7月11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