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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发县安监局关于平阳县2013—2015年矿山整顿关闭工作方案的通知


平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文件

平政办〔2013〕151


 

平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转发县安监局关于平阳县2013—2015

矿山整顿关闭工作方案的通知

各镇(乡)人民政府,县政府直属各单位:

  县安监局制定的《平阳县2013—2015年矿山整顿关闭工作方案》已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平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38月26

平阳县2013-2015年矿山整顿关闭工作方案

县安监局

  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及《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安全监管总局等部门关于依法做好金属非金属矿山整顿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2〕54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安监局关于20132015年矿山整顿关闭工作方案的通知》(浙政办发〔201323号)、《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安监局关于温州市20132015年矿山整顿关闭工作方案的通知》(温政办〔201399号)有关要求,结合我县矿山工作实际,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总体要求和目标任务

  (一)总体要求。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实施安全发展、科技兴安战略,按照“严格依法、发展先进、淘汰落后、标本兼治、稳步推进”的原则,采取“打击、关闭、整合、改造、提升”等措施,及时有效打击非法盗采、越界开采行为,取缔或关闭证照不全、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和破坏生态、污染环境等各类矿山企业,全面提高矿山企业安全生产水平,促进矿山有序开采,确保生态环境进一步好转。

  (二)目标任务。非法盗采和越界开采行为依法及时得到打击和制止,非法生产、非法建设矿山及时得到依法查处,矿山数量进一步减少,矿山规模化水平进一步提高(截至2015年底,大中型矿山的比例提高到50%,年开采量50万吨以上的矿山比例占15%以上),矿山管理基础工作进一步加强,生产矿山安全生产标准化全部达标,矿山生产安全状况进一步改善,确保矿山企业不发生安全生产死亡事故。

  二、矿山整顿关闭重点

  (一)对以下非法违法开采行为的矿山依法立即予以取缔关闭。

  1.没有取得采矿许可证、工商营业执照、安全生产许可证等证照,擅自从事矿产资源开采的。

  2.存在持勘查许可证采矿、越界开采等违法行为,且拒不整改的。

  3.违反建设项目安全设施、污染治理设施“三同时”(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规定,拒不执行有关监管部门监管指令和逾期未完善相关手续的。

  4.存在重大安全和环境隐患,且整改无望的。

  (二)对以下矿山依法进行限期整改或限期停产整改,整改后仍不具备安全生产或污染物达标排放条件的,依法予以关闭,且关闭时间不得超过2015年9月底。

  1.露天矿山未按照安全生产要求实施分台阶(分层)开采的。

  2.工艺、技术、装备落后,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安全生产要求的矿山,主要有:

  (1)应采用而未采用中深孔爆破、未实行机械铲装和机械二次破碎的露天矿山;

  (2)高陡边坡未采用安全监测技术的露天矿山;

  (3)技术装备、工艺落后导致环境保护得不到保障的矿山。

  3.安全保障能力低下的金属非金属矿山(不包括工程性、治理性、围垦和渔港工程专供配套等非经营性普通建筑用石料矿山),主要有:

  (1)安全生产标准化未达标的;

  (2)无正规设计或不按设计规范生产建设的;

  4.矿山生产的扬尘、污水或噪音等经治理后,未能达标排放的。

  (三)下列金属非金属矿山应尽早予以关闭,且关闭时间不得超过已取得的采矿权有效时间。

  1.对人民生命财产、交通运输(含铁路)运行、电力能源设施及其它重要生产生活设施影响较大且不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矿山。

  2.不符合有关矿种开采准入条件及相关规划确定的最小开采规模的矿山。

  (四)对下列矿山依法限期进行整合,限期无法完成整合的,采矿权到期后予以关闭。

  1.小型露天采石场之间最小距离不足300米以及距离较近相互之间安全影响较大的矿山。

  2.安全设施设备和技术力量配备不符合国家及省级有关部门规定的小型露天采石场。

  3.一个矿体存在多个开采主体、不符合矿产资源规划和矿业权设置方案,已经纳入资源整合范围要求进行关闭的矿山。

  三、矿山整顿关闭标准

  (一)矿山关闭标准。

  1.吊销或注销采矿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工商营业执照等相关证照。

  2.拆除供电、供水等直接用于生产的设施和设备。

  3.露天矿山要恢复生态环境或治理边坡。

  4.消除重大安全和环境以及地质灾害隐患,地表设立明显警示标志。

  5.清理收缴矿山留存的民用爆炸物品和危险化学品。

  6.落实关闭矿山现场监督责任单位和责任人。

  7.妥善安排关闭矿山的从业人员。

  (二)矿山整合标准。

  1.矿山整合以后,对原有矿山须吊销、注销或合并采矿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工商营业执照等相关证照。

  2.矿山整合以后,一个采矿权原则上只能设置一个独立生产系统。

  3.整合以后取得采矿权的单位,必须具有独立企业法人资格,实行统一开采和管理。

  四、整顿关闭工作步骤和工作内容

  (一)宣传发动调查阶段(2013年8月上旬)。各有关部门要按照国务院、省办公厅、市政府办公室关于矿山整顿关闭工作总体部署及本方案要求,组织人员通过实地排查、资料查询等形式,对辖区内矿山及非法盗采情况进行全面调查、统计、汇总和分析后,报矿山整顿关闭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迅速将矿山整顿关闭工作精神和要求传达到每家矿山企业,并广泛利用各种媒体,宣传矿山整顿关闭的有关精神和要求。

  (二)整顿关闭阶段(2013年8月中旬至20155月)。根据省办公厅关于矿山整顿关闭工作的总体要求,到2015年底前,我县金属非金属矿山数量要求控制在11家以内。为此,从2013年到2015年,各有关部门要按照总量控制原则,结合我县实际情况确定关闭、整合企业名单,详细制定关闭整合工作计划,并加强对整顿关闭工作的检查指导。

  (三)验收巩固阶段(2015年6月至10月)。各有关部门要对矿山整顿关闭工作进行自查,并上报矿山整顿关闭工作总结和验收申请。县矿山整顿关闭工作领导小组将组织开展矿山整顿关闭工作的验收。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落实责任。为切实强化组织领导,根据《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安监局关于温州市2013—2015年矿山整顿关闭工作方案的通知》(温政办〔201399号)要求,县政府成立平阳县矿山整顿关闭工作领导小组,由县府办工作联系副主任任组长,县国土资源局、县环保局、县安监局、县工商局分管负责人为成员,统筹协调矿山整顿关闭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县安监局,县安监局分管领导兼办公室主任。

  (二)完善机制,确保成效。要有效整合行政资源,建立矿山整顿关闭工作协调机制和联合执法机制,形成行政执法工作合力,又要督促各有关部门对照整顿关闭标准,依法严格履行各自工作职责和闭关程序,认真落实工作措施,确保整顿关闭工作成效。对决定关闭的矿山,要组织有关部门依法实施关闭,并组织验收;对非法盗采猖獗的地方,要落实镇(乡)、社区(村居)的巡查、劝阻、报告责任及相关部门的打击职责,形成打击的日常工作机制。积极探索矿山整顿关闭工作常态化措施和手段,妥善解决整顿关闭工作中的突出问题,维护社会和谐稳定,有效巩固整顿关闭工作成果。

  (三)加强监督,营造氛围。要按照关闭计划,分散分批关闭对象在当地主流媒体进行公告,同时设立举报电话、举报信箱,鼓励广大群众积极举报非法违法开采,存在重大安全隐患仍冒险作业等违法行为,努力营造安全生产浓厚氛围。切实加大督促检查力度,强化责任落实,对不认真履行职责,工作中互相推诿,导致不能按计划完成整顿关闭工作任务或仍然存在非法违法矿山的,将依法依规严肃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抄送:县委各部门,县人大常委会、县政协办公室,县人武部,县法院,县检察院,各人民团体。

  平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3年8月30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