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文件 平政办〔2014〕124号 各镇(乡)人民政府,县有关单位: 《平阳县土地储备管理办法》已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平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4年10月12日 平阳县土地储备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我县土地市场调控,规范土地市场运行,促进土地资源节约集约利用,提高建设用地保障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土地储备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平阳县行政区域范围内的国有土地储备工作,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土地储备,是指土地储备机构对依法取得的土地进行前期整理、开发、储存,盘活存量土地资产,有效配置土地资源的行为。 第三条县土地储备中心负责办理平阳县土地储备管理的具体事务。 县国土资源、财政、发改、住建等部门和人行平阳县支行要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土地储备的相关工作。 各镇(乡)人民政府、指挥部、功能区管委会、县土地储备中心及县人民政府授权的机构负责储备土地的前期开发整理(以下简称做地,做地的主体称做地单位),使储备土地达到“净地”(即产权清晰、配套完善、土地平整的土地)条件后再予以公开出让。 第四条土地储备实行计划管理。县土地储备中心应会同财政、国土资源、住建、发改等部门,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城镇总体规划和控制性详细规划、土地市场供需状况、土地整理情况等,共同制定年度经营性商住用地出让、储备和做地计划。 出让计划指本年度供应市场的土地计划;储备计划指当年年底前完成做地,具备出让条件的土地计划;做地计划指当年实施土地出让前期开发整理,为以后年度供地做准备的土地计划。 第五条下列国有土地应纳入土地储备范围: (一)已办理农用地转用、土地征收批准手续的,拟公开出让的商业、旅游、文化娱乐或商品住宅等经营性用地的土地(以下简称商住类拟出让土地); (二)为兑现房屋与土地征收市场化安置的国有土地; (三)以划拨或出让等方式取得的非经营性用地和工业用地,按照城镇规划需变更用途为商住类拟出让土地的; (四)因单位搬迁、解散、撤销、破产、企业改制或者其他原因调整出的原划拨的国有土地; (五)城中村改造项目富余的国有土地; (六)依法收购、收回的国有土地; (七)行使优先购买权取得的国有土地; (八)无土地使用权人的国有土地; (九)其他需要储备的国有土地。 第二章土地储备程序 第六条土地收购储备的一般程序: (一)申请收购。县域范围内凡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土地收购条件的国有土地,其土地使用权人或做地单位应持有关资料到县土地储备中心申请收购。 (二)权属核查。县土地储备中心对土地使用权人或做地单位提供的土地和地上建筑物、构筑物、其他设施的权属、数量、用途、四至范围等情况进行实地调查和审核,并依法进行公示。 (三)征询意见。县土地储备中心就地块规划用途、规划经济技术指标等情况征求县住建部门意见。 (四)收储方案报批。县土地储备中心根据调查和征询意见结果,拟订土地使用权或新征建设用地收储实施方案,会同县财政、国土资源等部门审查通过后,报县人民政府审批。 收储方案应包括四至范围、土地权属、土地面积、现状用途、规划用途、土地抵押、查封情况、地上附着物现状和收支测算、工作步骤、完成时间等内容。 (五)签订协议。县土地储备中心依据县人民政府批准的土地使用权收储实施方案与土地使用权人或做地单位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收购合同》。《国有土地使用权收购合同》应包含以下内容: 1.申请收购土地的位置、面积、现状用途、规划用途以及权属依据; 2.土地收购补偿费金额、支付方式以及期限; 3.交付土地的标准、期限和方式; 4.双方约定的其他权利义务; 5.违约责任; 6.争议解决方法。 (六)履行合同。县土地储备中心根据《国有土地使用权收购合同》的约定,向土地使用权人或做地单位支付土地使用权和地上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收回补偿费用。土地使用权人或做地单位向县土地储备中心交付被收回的土地和地上建筑物、构筑物与其他设施。 (七)权属登记。县土地储备中心提出申请,县国土资源部门按照规定办理储备土地的初始登记或变更登记手续。政府储备土地登记的唯一权利主体为县土地储备中心,使用权类型为“其他(政府储备)”。 土地用途按城镇规划用途确定,具体按《土地利用现状分类》二级类填写,用途不能细分到二级类的,按规划主用途相关的二级类填写。以收购方式取得的储备土地,可按原证载用途确定土地登记用途。 第七条依据本办法无需进行收购储备补偿的国有土地经确认核实后可直接纳入储备(包括新征收且无需进行收购补偿的商住类拟出让土地)。 直接纳入储备的国有土地涉及国有土地收回、房屋与土地征收的,由县国土资源局和县征收办按职责分工给予办理。 第三章前期开发整理 第八条各镇(乡)人民政府、指挥部、功能区管委会及县人民政府授权的机构负责新征收的储备土地的前期开发整理工作。 县土地储备中心负责对依法收储的存量国有土地进行前期开发整理、保护、管理等工作。 第九条做地单位可按以下方式,对储备存量国有土地进行前期开发整理: (一)做地单位自行组织实施开发整理。储备存量土地涉及土地房屋征收、拆迁、安置、配套建设等开发整理工作,由属地政府负责组织实施。 (二)做地单位与政府性机构合作进行储备土地的开发整理,应与合作单位签订合作开发整理协议。 (三)做地单位可采取公开招标的方式确定委托有相应资质的企业承担。 第十条前期开发整理包括道路、供水、供电、供气、排水、通讯、照明、绿化、土地平整等为完善土地使用功能的基础配套设施建设和公共服务设施建设。前期开发整理工程项目建设应按规定程序进行公开招投标。 第四章土地收购储备补偿 第十一条 新征收的商住类拟出让土地补偿可按以下方式之一确定: (一)一次性补偿。储备土地达到“净地”后,县土地储备中心与做地单位达成收储意向后,可按商住类拟出让土地市场评估价格的一定比例,留取政策处理保证金后,确定补偿金额。土地出让后,县土地储备中心退还政策处理保证金,做地单位不再参与土地出让金分成。 (二)按做地成本给予补偿。根据做地单位实际支付或发生的做地费用经双方协商后按一定的比例给予补偿,在土地公开出让后,按收购合同约定分成土地出让金。 (三)按原财政出让金分成体制分成。 双方未能达成收储意愿的,或储备土地未达到“净地”条件的,以及近期内未计划出让的,应直接纳入土地储备,但暂时不予以补偿,待土地出让后,按原财政出让金分成体制参与分成。 该类土地达到“净地”条件后,经收储双方协商,可根据实际情况,参照第(一)、(二)项情形执行。 第十二条存量土地的收购储备补偿可按以下方式进行确定: (一)收购工业和非经营性用地规划用途调整为商业、旅游、文化娱乐和商品住宅等经营性用地的,依据该项目土地原用途市场评估价结合地上建筑物价格经协商后确定收购补偿价格。 (二)收购除第(一)项情形以外土地的,按照该项目原用途评估价确定收购补偿价格。若按原用途的评估价低于土地使用者原取得土地的费用,则按土地使用者原取得土地的费用确定收购补偿价格。 (三)以土地储备方式处置政府土地资产、特殊项目土地资产等,由县人民政府确定收购补偿价格。 (四)依法无偿收回的国有土地,对土地不再予以补偿,土地上的建(构)筑物、附着物按房屋征收补偿相关规定处理。 第五章储备土地供应 第十三条土地储备中心应根据年度土地出让计划,将储备土地交国土资源部门统一组织供地。 第十四条储备土地以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公开交易的,土地储备中心应当委托有资质的土地评估机构评估出让底价,报县地价委会议通过。 第十五条储备土地以划拨、协议出让方式供应的,按国家、省、市及地方对划拨、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相关规定办理,结算价格不低于收储成本。 第十六条以出让方式供应的政府储备土地,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土地权利清晰。拟出让“净地”须具备完整的征收、农转用批准文件、用地批文;征地补偿安置及政策处理到位;与周边地块及相关方不存在任何的权属纠纷;如融资抵押的须解除抵押等他项权利,注销原土地登记。 (二)配套完善。具有地块开发必需的道路、供水、排水、电力、燃气、环卫、污水处理、垃圾处理、通信等基础配套设施。 (三)场地条件符合要求。拆除(迁移)地上建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包括但不限于房屋、坟墓、杆线、广告牌、树木、排洪渠等);充分调查并处理好地下埋藏物情况(如地下管线、人防工事等);按进场施工最基本的要求进行平整场地;按照四至坐标进行放样界定出让用地范围并修建围墙。 (四)征得环保、水利部门同意。政府储备土地公开出让前应将环保、水利部门意见作为出让的前置条件,如环保、水利有不同意见的,由做地单位负责处置后再组织公开出让。 第六章融资与资金管理 第十七条土地储备中心可以向银行等金融保险机构抵押贷款。储备土地设定抵押贷款的,应由国土资源部门依法进行抵押登记。 第十八条土地贷款用途可不对应抵押土地相关补偿、前期开发等费用,但贷款使用必须符合规定的土地储备资金使用范围,不得用于与土地储备业务无关的项目。 第十九条土地储备融资资金应按照专款专用、封闭管理的原则严格管理。纳入储备的土地不得用于除土地储备中心以外的机构融资担保。土地储备中心不得以任何形式为第三方提供担保。土地储备资金收支管理严格执行《土地储备资金财务管理暂行办法》(财综〔2007〕17号)的规定。 第二十条土地储备资金可以通过以下方式筹措: (一)财政部门从储备地块已出让收入中安排用于土地储备的资金; (二)财政部门从国有土地收益基金中安排用于土地储备的资金; (三)土地储备中心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举借的银行贷款及其他金融机构贷款等; (四)经财政部门批准可用于土地储备的其他资金; (五)上述资金产生的利息收入。 第二十一土地储备中心应按项目进行资金收支核算。同级财政部门每年对土地储备项目资金收支情况进行审核结算。 第二十二条财政部门应及时计提并拨付国有土地收益基金给县土地储备中心,并足额留存县土地储备中心使用。 第七章法律责任 第二十一条 土地储备中心未按合同(协议)约定支付相关补偿费用的,原土地使用权人有权解除合同(协议),并可要求赔偿损失。 原土地使用权人未按合同(协议)约定交付土地及地上建筑物,或者在交付土地的同时,擅自处置地上建筑物的,土地储备中心有权要求停止侵权行为、继续履行合同(协议),并可要求赔偿损失。 第二十二条 做地单位未按收购合同约定履行交付“净地”的,土地储备中心可以没收政策处理保证金。做地单位工作人员玩忽职守、弄虚作假的,将依法依纪追究责任,给国家、集体造成重大损失的,并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三条土地储备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给国家、集体造成重大损失的,或者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不构成犯罪的,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 第八章附则 第二十四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五条本办法由县土地储备中心负责解释。 抄送:县委办,县人大常委会、县政协办公室。 平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4年10月13日印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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