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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认定规范


税务认定规范是指税务机关和税务人员依照税收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办理纳税人税务资格、征收方式认定等业务的服务规范,包括2项11个事项。

2.1 征收方式认定

—030 定期定额户定额核定

【业务描述】

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征收,是指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对个体工商户在一定经营地点、一定经营时期、一定经营范围内的应纳税经营额(包括经营数量)或所得额(以下简称定额)进行核定,并以此为计税依据,确定其应纳税额的一种征收方式。

定期定额征收税款适用于经主管税务机关认定和县以上税务机关(含县级,下同)同意的生产、经营规模小,达不到《个体工商户建账管理暂行办法》规定设置账簿标准的个体工商户的税收征收管理。

【报送资料】

《定期定额户申报(变更)纳税定额情况申请表》。

【基本规范】

(1)办税服务厅接收资料,核对纳税人报送资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符合的当场受理;不符合的一次性告知纳税人应补正资料或不予受理原因。

(2)根据纳税人报送的《个体工商户定额信息采集表》等资料,制作《定期定额户申报(变更)纳税定额情况申请表》交纳税人签字确认。

(3)1个工作日内将相关资料转下一环节,税源管理部门调查核定,在应纳税额公示后报征管部门,征管部门终审,将结果反馈办税服务厅。

(4)税源管理部门制作《税务事项通知书》(核定定额通知)或《税务事项通知书》(未达起征点通知)交纳税人。

(5)本事项在受理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办结。

(6)本服务事项可提供免填单服务。

【升级规范】

—031 对纳税人变更纳税定额的核准

【业务描述】

纳税人对税务机关核定的应纳税额有异议的,提供相关证据,经税务机关认定后,调整应纳税额。

【报送资料】

《税务行政许可申请表》。

【基本规范】

(1)办税服务厅接收资料,核对资料是否符合法定形式、填写内容是否完整,符合的即时接收;不符合的当场一次性告知应补正资料或不予接收原因。

(2)办税服务厅1个工作日内将相关资料信息转下一环节按规定程序处理。

(3)办税服务厅收到反馈后1个工作日内通知纳税人领取办理结果。

(4)本事项在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办结。

(5)本服务事项可提供免填单服务。

【升级规范】

(1)办理时限由20个工作日提速至15个工作日。

(2)提供互联网络或移动终端预申请、办理进度查询等服务。

(3)国税、地税联合调整纳税定额。

—032 印花税核定

【业务描述】

纳税人因凭证管理等方面的原因,不能完整准确的提供应税凭证和计税依据、正确计算缴纳印花税的,为方便缴纳印花税,可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选择采用核定征收的方式缴纳印花税。

实行印花税核定征收的纳税人因经营情况发生变化,需要重新核定征收税目、计税依据、核定比例的,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调整印花税核定。

实行印花税核定征收的纳税人,已按规定建立《印花税应税凭证登记簿》,且如实登记和完整保存应税凭证的;采用按期汇总缴纳办法的印花税核定征收纳税人,能按规定的期限报送汇总缴纳印花税情况报告的,向税务机关提出取消印花税核定。

【报送资料】

《其他纳税核定申请表》(印花税核定申请)

【基本规范】

(1)办税服务厅接收资料,核对资料是否符合法定形式、填写内容是否完整,符合的即时受理;不符合的当场一次性提示应补正资料或不予受理原因。

(2)办税服务厅1个工作日内将相关资料信息转下一环节按规定程序处理。

(3)办税服务厅收到反馈后1个工作日内通知纳税人领取办理结果。

(4)本事项在15个工作日内办结。

【升级规范】

(1)办理时限由15个工作日提速至10个工作日。

(2)提供免填单服务。

(3)提供互联网络或移动终端预申请、办理进度查询等服务。

2.2 其他事项认定

1—033 印花税票代售许可

【业务描述】

对符合条件的单位可以向税务机关办理印花税票代售许可。

【报送资料】

(1)申请:

——《税务行政许可申请表》。

——《委托代售印花税票协议》4份。

——加盖单位公章的安全保证说明。

——《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及加盖公章的复印件。

——《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副本及加盖公章的复印件。

——加盖公章的《银行开户许可证》复印件。

——经办人的身份证件及加盖公章的复印件。

——申请人的授权委托书原件,被委托人的身份证件及加盖公章的复印件。

(2)注销:

——注销税务行政许可书面申请。

——《代售印花税票许可证》。

——经办人的身份证件及加盖公章的复印件。

——申请人的授权委托书原件,被委托人的身份证件及加盖公章的复印件。

【基本规范】

(1)办税服务厅接受资料,核对资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填写内容是否完整,符合的即时接收;不符合的当场一次性告知应补正资料或不予接收原因。

(2)办税服务厅1个工作日内将相关资料信息转下一环节按规定程序处理。

(3)办税服务厅收到反馈后1个工作日内通知纳税人领取办理结果。

(4)本事项在受理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办结。

(5)自作出决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在办税服务厅进行公告。

【升级规范】

(1)提供免填单服务。

(2)提供互联网络或移动终端预申请、办理进度查询等服务。

2—034 境外注册中资控股企业居民身份确认

【业务描述】

符合居民企业认定条件的境外中资企业,应向其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主要投资者登记注册地主管税务机关提出居民企业认定申请,由税务机关进行确认。

【报送资料】

(1)企业法律身份证明文件。

(2)企业集团组织结构说明及生产经营概况。

(3)企业最近一个年度的公证会计师审计报告。

(4)负责企业生产经营等事项的高层管理机构履行职责的场所的地址证明。

(5)企业董事及高层管理人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居住记录。

(6)企业重大事项的董事会决议及会议记录。

【基本规范】

(1)办税服务厅接收资料,核对资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符合的即时受理;不符合的当场一次性告知应补正资料或不予受理原因。

(2)办税服务厅1个工作日内将相关资料信息转下一环节按规定程序确认。

(3)办税服务厅收到反馈后1个工作日内通知纳税人领取确认结果。

【升级规范】

提供互联网络或移动终端预申请、办理进度查询等服务。

3—035 境外注册中资控股居民企业主管税务机关的变更

【业务描述】

境外注册中资控股居民企业所得税主管税务机关确定后,确需变更的,应向税务机关报告。

【报送资料】

(1)实际管理机构与境内主要控股投资者的工商营业执照。

(2)实际管理机构与境内主要控股投资者的税务登记证。

(3)非境内注册居民企业境内主管控股股东情况说明。

(4)企业法律身份证明文件。

(5)企业集团组织结构说明及生产经营概况。

(6)企业最近一个年度的公证会计师审计报告。

(7)负责企业生产经营等事项的高层管理机构履行职责的场所的地址证明。

(8)企业董事及高层管理人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居住记录。

(9)企业重大事项的董事会决议及会议记录。

(10)企业的财务决策(如借款、放款、融资、财务风险管理等)和人事决策(如任命、解聘和薪酬等)说明。

(11)企业的主要财产、会计账簿、公司印章、董事会和股东会议纪要档案等位于或存放地说明。

(12)变更理由及情况说明。

【基本规范】

(1)办税服务厅接收资料,核对资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填写内容是否完整,符合的即时办结;不符合的当场一次性提示应补正资料或不予受理原因。

(2)办税服务厅1个工作日内将相关资料按规定程序转下一环节处理。

【升级规范】

4—036 非居民合同项目登记办理

【业务描述】

境内企业与非居民企业发生涉及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和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转让财产等相关业务,以及境内机构和个人向非居民发包工程或者接受劳务,在签订有关合同后,境内企业(机构)和个人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合同项目登记,包括源泉扣缴企业所得税合同登记、境内机构和个人发包工程作业或劳务项目登记、境内机构和个人发包工程作业或劳务项目登记变更、境内机构和个人发包工程作业或劳务合同款项支付情况登记四项内容。

【报送资料】

(1)纳税人申请办理源泉扣缴企业所得税合同登记,需报送《扣缴企业所得税合同登记表》、与经营业务相关的合同复印件、中文译本及相关资料。

(2)纳税人申请办理境内机构和个人发包工程作业或劳务项目登记,需报送《境内机构和个人发包工程作业或劳务项目报告表》、税务登记证副本复印件、与经营业务相关的合同复印件、合同中文译本、税务代理委托书复印件、非居民对有关事项的书面说明等资料。

(3)纳税人申请办理境内机构和个人发包工程作业或劳务项目登记变更,需报送《非居民项目合同变更情况报告表》、与经营业务相关的合同复印件、合同中文译本等资料。

(4)纳税人申请办理境内机构和个人发包工程作业或劳务合同款项支付情况登记,需报送《非居民项目合同款项支付情况报告表》、付款凭证复印件等资料。

【基本规范】

(1)办税服务厅接收资料,核对资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填写内容是否完整,符合的即时办结;不符合的当场一次性提示应补正资料。

(2)录入相关信息,提醒纳税人办理纳税申报事项。

(3)办税服务厅1个工作日将相关资料信息转下一环节按规定程序处理。

(4)对5万美元以下的非居民非贸易事项,可以根据纳税人以往备案情况和诚信状况,所需材料由纳税人自行保管,不需要提交税务机关。

【升级规范】

5—037 成本分摊协议报告

【业务描述】

企业与其关联方分摊成本时,应当按照成本与预期收益相配比的原则进行分摊,并按税收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的要求报送成本分摊协议。

【报送资料】

成本分摊协议。

【基本规范】

(1)税务机关接收资料,核对资料是否符合法定形式、内容是否完整,符合的即时受理;不符合的当场一次性告知应补正资料或不予受理原因。

(2)受理人员将相关资料信息1个工作日内转下一环节按规定程序处理。

【升级规范】

提供网上预申请服务。

6—038 中国居民(国民)申请启动税务相互协商程序

【业务描述】

如果中国居民(国民)认为,缔约对方所采取的措施,已经或将会导致不符合税收协定所规定的征税行为,或者认为税务机关作出的一般反避税调整,导致国际税收双重不征税或不符合税收协定规定的征税行为的,可以按规定向省税务机关提出申请启动相互协商程序。

【报送资料】

《启动税收协定相互协商程序申请表》2份及电子数据。

【基本规范】

(1)省税务机关接收资料信息,核对资料信息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填写内容是否完整,符合的即时受理;不符合的当场一次性提示应补正资料或不予受理原因。

(2)省税务机关15个工作日内上报税务总局,并将情况告知申请人,同时通知省以下主管税务机关。

(3)省税务机关收到反馈1个工作日内通知纳税人领取结果。

【升级规范】

提供网上预申请服务及进度查询。

7—039 预约定价安排续签

【业务描述】

企业与税务机关达成的预约定价安排期满后自动失效,如需续签,应向税务机关提出申请。

【报送资料】

(1)《预约定价安排续签申请书》2份。

(2)现行预约定价安排复印件。

(3)相关年度执行安排情况的报告。

(4)说明现行安排所述事实和相关环境未发生实质性变化的证明材料,以及所要求续签安排年度的相关预测情况等。

(5)说明一直遵守原预约定价安排中的各项条款和约定的相关材料。

【基本规范】

(1)税务机关接收资料,核对资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填写内容是否完整,符合的即时接收;不符合的当场一次性告知应补正资料或不予受理原因。

(2)税务机关15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书面答复,向纳税人送达《预约定价安排申请续签答复书》。

【升级规范】

网上预申请服务。

8—040 非居民企业间接转让财产事项报告

【业务描述】

非居民企业间接转让中国居民企业股权等财产的交易双方和筹划方,以及被间接转让股权的中国居民企业向主管税务机关报告交易事项。

【报送资料】

间接转让中国应税财产的交易双方和筹划方,以及被间接转让股权的中国居民企业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报告股权转让事项,并提交以下资料:

(1)股权转让合同或协议(为外文文本的需同时附送中文译本,下同)。

(2)股权转让前后的企业股权架构图。

(3)境外企业及直接或间接持有中国应税财产的下属企业上两个年度财务、会计报表。

(4)对间接转让中国应税财产交易是否具有合理商业目的、是否规避企业所得税纳税义务的情况说明。

(5)有关间接转让中国应税财产交易整体安排的决策或执行过程信息(按照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

(6)境外企业及直接或间接持有中国应税财产的下属企业在生产经营、人员、账务、财产等方面的信息,以及内外部审计情况(按照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

(7)用以确定境外股权转让价款的资产评估报告及其他作价依据(按照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

(8)间接转让中国应税财产交易在境外应缴纳所得税情况(按照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

(9)间接转让中国应税财产具有合理商业目的、未规避企业所得税纳税义务的证据信息(按照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

(10)其他相关资料(按照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

【基本规范】

(1)办税服务厅接收资料,核对资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填写内容是否完整,符合的即时办结;不符合的当场一次性提示应补正资料或不予受理原因。

(2)办税服务厅1个工作日内将相关资料信息转下一环节按规定程序处理。

(3)非居民企业通过实施不具有合理商业目的的安排,间接转让中国居民企业股权等财产,规避企业所得税纳税义务的,应按照企业所得税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重新定性该间接转让交易,确认为直接转让中国居民企业股权等财产。

【升级规范】

提供网上报备服务。

附表2  税务认定规范服务方式指引

服务类别

服务事项

办税服务厅

互联网络

自助终端

固定电话

移动终端

办税引导

首问责任

一次性告知

办理时限

延时办理

免填单服务

办税公开

预约办理

提示提醒

同城通办

编码

名称

即时办结

限时办结

基本规范

升级规范

2.1征收方式认定

—030

定期定额户定额核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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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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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1

对纳税人变更纳税定额的核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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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日

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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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2

印花税核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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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日

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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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其他事项认定

—033

印花税票代售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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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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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4

境外注册中资控股企业居民身份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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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5

境外注册中资控股居民企业主管税务机关的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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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6

非居民合同项目登记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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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7

成本分摊协议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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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8

中国居民(国民)申请启动税务相互协商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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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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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9

预约定价安排续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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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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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40

非居民企业间接转让财产事项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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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明:

1. 本表对宣传咨询的9个服务事项及与其对应的服务方式,以“√”“×”和“☆”的形式一一对应明确。其中:“√”表示基本规范的服务方式,即税务机关应采用的服务方式;“☆”表示升级规范的服务方式,即税务机关可根据本地情况选择采用的服务方式;“×”表示不适用的服务方式。

2. 本章正文部分主要明确税法宣传、培训辅导、纳税咨询的基本流程和服务规范等事项,对每个服务事项对应的服务方式没有作具体明确的,而是在本表中统一作对应标注,以避免重复。

3. 税务机关和税务人员在税法宣传、培训辅导、纳税咨询服务过程中,除应按照本章正文要求操作外,还应落实本表列明服务方式的具体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