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平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文件 平政办〔2016〕177号
平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有关单位: 根据《浙江省避灾安置场所建设和管理办法的通知》(浙民救〔2007〕216号)要求,县“避灾工程”建设领导小组组织县民政局、县国土资源局、县住建局、县水利局等有关单位,对全县今年新报的要求作为临时避灾安置场所的公共建筑物进行实地检查和鉴定,无正规报建或验收程序的场所全部委托浙江中浩应用工程技术研究院有限公司进行安全检测,检测合格的予以确认。现对昆阳镇郭庄村办公楼等82个点作为乡镇临时避灾安置场所予以确认,承担灾害期间安置灾民任务。 各乡镇和县有关部门要根据《平阳县人民政府关于加强避灾安置场所规范化建设的实施意见》(平政发〔2014〕173号)精神,进一步加强临时避灾安置场所建设,切实做好临时避灾安置场所的登记、挂牌工作,配齐临时避灾安置场所必要的设施和物资,落实管理责任人,制定和完善各项规章制度,并及时向社会公布;继续坚持“分散安置和集中安置相结合,以分散安置为主,集中安置为辅”的原则,加强防灾减灾知识的宣传教育,提高群众的避灾意识,尽可能地发动群众投亲靠友、主动避灾,在通过投亲靠友分散安置后,剩余人员确需集中安置的,方可启用临时避灾安置场所进行安置。临时避灾安置场所的日常管理和维护工作由乡镇负责;县民政局、县国土资源局、县住建局、县水利局等有关部门要认真履行工作职责,加强临时避灾安置场所在使用期间的安全监督和管理,确保安全运行。
附件:1.确认的乡镇临时避灾安置场所名单 2.乡镇临时避灾安置场所规章制度(样本) 3.乡镇临时避灾安置场所管理人员工作职责(样本) 4.避灾人员守则(样本)
平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9月1日 附件1 确认的乡镇临时避灾安置场所名单
附件2 乡镇临时避灾安置场所管理制度(样本) 为了加强避灾安置场所使用管理,确保避灾安置场所有序运行,切实保障灾民基本生活,维护灾区社会稳定,特制定避灾安置场所管理制度。 一、避灾安置场所坚持“以民为本,为民解困”的服务宗旨。 二、避灾安置场所实行属地管理原则。乡镇人民政府、社区、村(居)委会要加强对避灾安置场所的领导,配备兼职管理人员,做好日常管理工作。 三、避灾安置场所接收对象:因发生重特大灾害时,需要集中安置的人员,其中精神病人员、传染病患者不得接收入住。 四、避灾安置场所要保证避灾人员有饭吃、有干净的水喝,晚上有睡觉的地方。厨房和餐厅应保持清洁,食物的采购、制作、存放应当符合卫生要求,实行分餐制。 五、避灾人员应当遵守有关规章制度、爱护公共财物、文明礼貌、团结互助。 六、避灾安置场所必须重视并做好安全工作。 七、避灾安置场所要建立志愿者服务队伍,参与避灾安置场所的服务工作。 附件3 避灾安置场所管理人员工作职责(样本) 一、负责灾害期间集中转移安置人员管理、灾害前后避灾场所环境卫生的打扫和清理。定期检查避灾安置场所质量安全,如房屋主体建筑、电路、消防设施等要做到定期检查、定期维护,发现问题及时汇报。 二、热爱本职工作,全心全意为避灾人员服务,做到态度和蔼、耐心细致、热情周到。 三、引导避灾人员团结友爱,互帮互助,克服困难,安心居住。 四、经常与避灾人员保持交流,掌握他们的思想动态和健康状况,防止突发事件发生,杜绝一切事故隐患,确保避灾安置场所安全运行。 五、做好避灾人员的登记和接待工作,并为避灾人员提供食宿。 六、加强避灾安置场所的物资管理,同时做好物资发放和登记工作,不得随意出借避灾场所日常生活用具。 七、教育避灾人员随手关门,不要随意进出房门。
附件4 避灾人员守则(样本) 一、自觉遵守纪律 不违反规定 二、管好随身物品 不乱拿他物 三、搞好内部团结 不互相争吵 四、提倡互助友爱 不无事生非 五、爱护公共财物 不损坏公物 六、确保场所清洁 不乱丢杂物 七、注意文明卫生 不随地吐痰 八、注意自身安全 不随意开门
抄送:县委办,县人大常委会、县政协办公室。 平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9月2日印发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