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现在的位置:首页
 > 政务公开  > 政策文件  > 县政府文件

关于印发平阳县雷电灾害应急预案(修订)的通知


平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文件

平政办〔2016〕216号


 

平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直属各单位:

  《平阳县雷电灾害应急预案(修订)》已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平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10月28日

平阳县雷电灾害应急预案(修订)

  一、总则

  为切实提高我县雷电灾害的应急救援能力,确保应急救援工作高效、有序进行,最大限度地减轻或避免因雷电造成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维护公共安全和社会稳定,根据《浙江省气象条例》、《浙江省气象灾害防御办法》、《浙江省雷电灾害防御和应急办法》和《平阳县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规定,结合我县实际,特修订本预案。

  (一)适用范围。本预案适用于我县范围内雷电灾害的监测预防、预警与预警响应、应急救援等工作。本预案所称雷电灾害是指因直击雷、雷电感应、雷电波侵入等雷击事件造成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以及由此而引发的次生灾害。

  (二)工作原则。雷电灾害应急救援工作在县人民政府统一领导下,坚持以人为本、分级管理、分工负责、综合协调、高效处置、防灾与救灾并举、以防为主的原则,做好灾前预警、灾中应急、灾后恢复重建工作。

  二、应急组织指挥体系

  (一)应急指挥机构。县人民政府成立县雷电灾害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县指挥部),领导和指挥全县雷电灾害应急处置工作,分管副县长担任指挥,县府办工作联系副主任、县气象局局长任副指挥,县气象局、县安监局、县公安局、县住建局、县公安消防局、县卫生计生局、县交通运输局、县供电局、县财政局、县广播电视台、县新闻信息中心、中国电信平阳分公司、中国移动平阳分公司、中国联通平阳分公司等单位以及各乡镇为成员。县指挥部下设办公室(设在县气象局),县气象局局长兼办公室主任。

  (二)县指挥部办公室职责:负责全县雷电灾害防御日常工作,制订全县防雷减灾的救援预案和防雷工作计划,建立和完善雷电灾害报告制度、举报制度和处理制度;组织实施雷电灾害防御应急救援,督促相关部门和乡镇的职责落实。

  (三)成员单位职责。

  县气象局:负责雷电灾害的监测预报、预警信息发布,参加事故的调查、鉴定、处理,为县人民政府和县相关部门组织防灾减灾提供决策建议;负责对建设工程防雷设施进行检查、指导,加强防雷日常管理工作;规划实施雷电灾害预防和防御工作,指导有关部门单位制定雷电应急方案;推广防雷新技术,组织防雷科普宣传、应急演练。

  县安监局:负责事故应急处置协调和事故调查、处理、上报工作。

  县公安局:负责雷电灾害地区的社会治安工作,实施交通管制,组织群众安全转移、撤离避险。

  县住建局:落实新建项目工程性防雷措施,对建设工程实施行政许可时,应当要求建设单位提供由县气象局出具的防雷许可文件。

  县公安消防局:按照国家规定承担重大灾害事故和其他以抢救人员生命为主的应急救援工作,承担火灾扑救,调查火灾原因。

  县卫生计生局:负责开展伤员救治和灾后卫生防疫工作。

  县交通运输局:负责保障应急救援设备、物资、人员的运送,及时修复事故现场遭破坏的交通设施。

  县供电局:负责抢修遭雷击破坏的电力设施,及时恢复供电。

  县财政局:负责保障事故应急处理专项经费,及时安排救灾补助资金。

  县广播电视台、县新闻信息中心:负责及时播发预警信息与防御指南,宣传报道防雷知识和抢险救灾工作。

  中国电信平阳分公司、中国移动平阳分公司、中国联通平阳分公司:负责抢修遭雷击破坏的通讯设施,保障现场通讯畅通。

  各乡镇人民政府:建立相应的组织,做好辖区内的雷电灾害防御和雷灾事故的应急救援工作;确定联络员,及时上报雷灾情况,确保信息渠道畅通。

  三、事故分级

  (一)特大雷电灾害事故(Ⅰ级)。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为特大雷电灾害事故:

  1.一次雷电灾害造成死亡10人以上的;

  2.一次雷电灾害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上的。

  (二)重大雷电灾害事故(Ⅱ级)。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为重大雷电灾害事故:

  1.一次雷电灾害事故造成死亡3-9人;

  2.一次雷电灾害事故造成重伤10人以上的;

  3.一次雷电灾害事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

  (三)较大雷电灾害事故(Ⅲ级)。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为较大雷电灾害事故:

  1.一次雷电灾害事故造成死亡1-2人的;

  2.一次雷电灾害事故造成重伤3-9人;

  3.一次雷电灾害事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

  (四)一般雷电灾害事故(Ⅳ级)。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为一般雷电灾害事故:

  1.一次雷电灾害事故造成重伤1-2人;

  2.一次雷电灾害事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0万元以下。

  四、监测预警与防御

  (一)监测预警。县气象局根据雷电发生、发展和移动等情况,及时发布雷电灾害预警信号,预警信号的发布按《浙江省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发布与传播规定的通知》实施。

  (二)预警预防。安装雷电防御装置的单位应当对雷电防御装置进行经常性的维护、保养,并委托具资质的防雷装置检测机构实施定期安全检测。易燃易爆场所的防雷装置应当每半年检测一次,其它雷电防御装置每年检测一次。

  雷季前防雷装置使用单位或者业主应当组织或请专业人员做好各种防雷设施的全面自查自改,确保符合相关规定。

  当有雷电发生时,特别是当雷雨云移近上空,已闻到雷声或看见闪电时,应采取以下预防措施,可以较大程度上减少或避免人员伤亡或者财产损失:

  1.断开电器、电子信息系统的电源和信号输入、输出。

  2.停止易燃易爆化学品的生产、经营等活动。

  3.不接听、拨打电话和手机。

  4.不使用水龙头、淋浴器等喷淋设备。

  5.关闭门窗,不要站在外墙窗前,切勿触摸天线、下水管、金属门窗、护栏等。

  6.远离带电设(施)备、空旷孤立的建(构)筑物、树木等。

  五、应急处置

  (一)预案启动。雷电灾害事故发生后,经确认灾害程度达到Ⅰ级、Ⅱ级标准时,由县指挥部办公室报县人民政府决定启动雷电灾害应急预案,同时上报市人民政府并向社会公布;达到Ⅲ、Ⅳ级标准时,视情启动雷电灾害应急预案。

  (二)应急处理。

  县指挥部办公室接到重特大雷灾事故报告后,立即向指挥、副指挥和县人民政府报告,并组织有关人员赶赴现场开展先期处置。启动雷电灾害应急预案后,各成员单位应当根据县指挥部的命令和部署,各司其职,密切协作,迅速开展抢险救灾等工作。

  发生Ⅲ级以下的雷电灾害事故,雷电灾害应急预案视情未启动时,由县气象局会同事发地乡镇负责处置,并将处置结果上报县人民政府。

  (三)应急结束。雷电灾害应急预案的终止,由县指挥部办公室提出建议,报县人民政府批准,并向社会发布应急结束信息。

  六、事故报告

  一般雷电灾害事故发生后十天内,事故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将发生雷击事故时间、地点、造成后果、已采取措施等情况报告县气象局。

  较大以上雷电灾害事故,事故发生单位应当在事故发生后一小时内将事故发生时间、地点、起因、造成后果、已采取措施等情况报告当地乡镇人民政府和县气象局等部门。

  重特大雷电灾害事故的有关新闻必须经县指挥部办公室核实后,按有关规定进行报道。

  七、应急保障

  (一)应急支援与实施保障。县气象局要加强雷电灾害专业抢险救援队伍建设。公安、卫生等部门应当按照要求,做好雷电灾害的抢险救援工作。

  (二)技术保障。县气象局应当建立和完善雷电灾害监测网络和预警信息系统,确保监测和预警系统的正常运行。

  (三)宣传演习。县气象局应当充分利用广播、电视、互联网、报纸等各种媒体,加大对雷电灾害应急救援工作的宣传,牵头组织开展雷电灾害应急演习。

  (四)奖惩措施。对在应对雷电灾害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因玩忽职守,或拒不履行本预案规定的应急处置职责,或拒不配合、阻碍、干涉气象灾害应急工作,致使国家利益和人民生命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由县人民政府或者上级有关部门责令其改正,给予相应处分,情节严重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追究相应责任。

  八、附则

  (一)本预案由县气象局负责解释,并根据形势发展,及时进行评审与修订。

  (二)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原《平阳县雷电灾害应急预案》(平政办〔2013〕168号)同时废止。

  抄送:县委各部门,县人大常委会、县政协办公室,县人武部,县法院,县检察院,各人民团体。

平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10月31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