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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平阳县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修订)的通知


平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文件

平政办〔2016〕217号

  
 

平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直属各单位:

  《平阳县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修订)》已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平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11月1日

平阳县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修订)

  1  总 则

  1.1  编制目的

  及时有效地预防、控制和扑灭突发重大动物疫情,最大程度地减轻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对社会公共卫生和畜牧业造成的危害,保障公众健康,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畜牧业持续健康发展。

  1.2  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条例》、《国家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浙江省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浙江省动物防疫条例》和《平阳县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修订本预案。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本县突然发生或传入,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畜牧业生产严重损失和社会公众健康严重损害的重大动物疫情的应急处置工作。

  1.4  工作原则

  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县、乡镇人民政府对重大动物疫情的防治工作负总责,主要负责人是第一责任人,分管负责人是具体责任人。一旦发生重大动物疫情,要立即启动应急预案,落实“政府统一领导、部门分工负责、社会群防群治”的防治机制,在最短时间内高效、快速、有序地做好控制与扑灭工作。

  1.5  疫情分级

  根据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性质、危害程度、可控性和涉及范围等因素,将疫情划分为特别重大(I级)、重大(Ⅱ级)、较大(Ⅲ级)和一般(Ⅳ级)四级。

  2  组织指挥体系及职责

  重大动物疫情组织指挥体系由应急指挥机构、指挥部办公室、技术专家组和应急处置机构等组成。

  2.1  应急指挥机构

  县防治动物疫病指挥部(以下简称县指挥部)指挥由县长担任,副指挥由相关分管副县长担任,指挥部成员由农业(畜牧兽医)、宣传、财政、公安、交通运输、卫生计生、市场监管、林业、出入境检验检疫等单位负责人组成(根据工作需要可以另请相关单位参加指挥部工作)。县指挥部负责领导、组织全县突发重大动物疫病的预防控制工作,指挥、协调动物疫情应急处置行动。

  县指挥部主要职责:贯彻执行国家、省、市以及县委、县人民政府有关应急管理工作的方针、政策和突发重大动物疫情防控工作指示;组织部署全县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防控工作;统一指挥、协调、监督和指导重大动物疫情的应急处置行动;督促各成员单位履行各自职责,确保各项防治措施到位。

  2.2  县指挥部办公室

  县指挥部下设办公室,为县指挥部的日常管理机构,办公室

  设在县农办(县农业局)。

  2.3  技术专家组

  县农办(县农业局)负责组建县突发重大动物疫情专家组,由动物疫病防治、流行病学、野生动物、风险评估等有关专家组成。

  2.4  应急处置机构

  应急处置机构由县农办(县农业局)和县卫生计生局等应急处置力量组成,组建和日常管理由县指挥部办公室负责,动物疫情发生后,由县指挥部直接指挥。主要负责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应急处置行动。

  县农办(县农业局):主要负责突发重大动物疫情报告,现场流行病学调查,开展现场临床诊断和病料的采集、送检,加强疫病监测,对封锁、隔离、紧急免疫、扑杀、无害化处理、消毒等措施的实施进行指导并监督落实。

  县卫生计生局(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在发生人畜共患病时,负责做好疾病预防、监测、控制工作。

  2.5  乡镇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指挥机构

  各乡镇人民政府参照县突发重大动物疫情指挥机构的组成原则,结合当地实际,成立乡镇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指挥部(或领导小组),明确工作职责,统一组织指挥本行政区域内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应急处置行动。

  3 疫情监测、预警与报告

  3.1  监测

  县农办(县农业局)负责全县动物疫情监测工作,建立监测档案,县林业局负责全县陆生野生动物疫病监测,其他有关部门、各乡镇负责本系统、本辖区动物疫情的动态巡查监测。监测重点包括:自然源性动物疫病、曾发生疫情地区、自然灾害发生地区、养殖动物的疫病和强制免疫效果及疫情监测点的重点动物疫病。采取定期组织技术监测与日常动态巡查观测相结合的监测方式。动物疫情监测信息由各乡镇按规定上报县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涉及人畜共患病疫情监测情况要及时与卫生部门交流信息。

  3.2  预警

  县农办(县农业局)按照重大动物疫情的发生、发展规律和特点,分析其危害程度、可能的发展趋势,按国家有关动物疫情信息管理规定,及时做出相应级别的预警,依次用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分别表示特别严重、严重、较重和一般四个预警级别。根据预警级别,要对动物饲养、经营和动物产品的生产、经营、加工采取必要的预防控制措施。

  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的规定及疫情发布管理权限,一般预警和较重预警分别由县级和市级人民政府发布蓝色和黄色预警,并宣布有关地区进入预警期,同时向上一级人民政府报告,必要时可以越级上报并向当地驻军和可能受到危害的毗邻或者相关地区的人民政府通报。特别严重预警、严重预警分别由国务院和省人民政府发布预警。

  3.3  报告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义务向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报告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及其隐患,有权向上级政府部门举报不履行或者不按照规定履行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职责的部门和个人。

  3.3.1报告主体

  县农办(县农业局)主管本县范围内的动物疫情报告工作。发现可疑重大动物疫情时,各疫情监测点、有关科研单位、动物饲养、经营和动物产品生产、加工、经营单位、各动物诊疗单位,应当以电话或书面形式报告县农办(县农业局)。本地可疑动物疫情及时向县指挥部报告。

  3.3.2报告程序和时限

  发现可疑动物疫情时,必须立即向县农办(县农业局)报告(涉及陆生野生动物的可疑疫情时必须同时向县林业局报告)。县农办(县农业局)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赶赴现场进行调查分析和诊断,必要时可请省或市畜牧兽医局派人协助进行诊断。认定为疑似重大动物疫情的,县农办(县农业局)要在1小时内将疫情报至县人民政府和市畜牧兽医局,并按要求采集病料样品送省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确诊。

  3.3.3报告内容

  疫情发生时间、地点、发病动物种类和品种、发病数量、死亡数量、同群动物数量、动物来源及免疫情况,临床症状、病理变化、实验室诊断结果、流行病学和疫源追踪情况(输入性疫情要报告输入时间、运输工具及路线、调出地及调出时间、检疫证号码及检疫员姓名)、是否有人员感染、已采取的控制措施,疫情报告的单位、负责人、报告人、联系方式等。

  4应急响应和终止

  4.1  响应原则

  突发重大动物疫情时,事发地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按照分级响应原则作出应急响应。同时,遵循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发生发展的客观规律和趋势,结合实际情况和预防控制工作的需要,及时调整预警和响应级别。要根据不同动物疫病的性质和特点,注重分析疫情的发展趋势,对势态和影响不断扩大的疫情,及时提升预警级别和响应级别;对范围局限、不会进一步扩散的疫情,降低响应级别,及时撤销预警。

  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置采取边调查、边处置、边核实的方式,及时、主动、有效地控制疫情发展。

  本县虽未发生疫情,但在接到上级疫情通报后,县农办(县农业局)也要立即采取必要的防控措施,防止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并服从上一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的统一指挥,支援动物疫情发生地的应急处置工作。

  4.2   响应主体

  4.2.1县人民政府

  (1)根据县农办(县农业局)的建议,决定启动本预案,

  及时组织协调各有关部门各司其职参与重大动物疫情处置;

  (2)根据需要调集本县各类人员、物资、交通工具和相关设施、设备参加应急处理工作;

  (3)根据县指挥部建议,发布封锁令,对疫区实施封锁;

  (4)根据预案规定,采取扑杀染疫或相关动物,限制或停止相关的动物及动物产品交易买卖,封闭被污染水源等紧急措施;

  (5)组织有关职能部门设置交通检查、消毒站点,对疫区或出入疫区的交通工具进行检查、消毒;

  (6)根据国家规定及时发布相关信息;

  (7)积极组织群防群控,组织好商品供应,平抑物价,严厉打击扰乱社会治安行为。

  4.2.2县农办(县农业局)

  (1)组织专业人员开展疫情调查,划分疫区、疫点、受威胁区,提出应急处置的防控技术方案;

  (2)对应急处理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及时向上级相关部门报告疫情信息;

  (3)根据需要组织开展紧急免疫、隔离消毒和药物预防;

  (4)及时向县人民政府提出启动本预案、发布封锁令的建议;

  (5)组织对重大动物疫情及其处理情况进行评估;

  (6)按技术规范采集病料开展实验室诊断,或送上级指定

  动物疫病实验室检测;

  (7)负责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处置的技术指导。

  4.2.3县指挥部各成员单位

  根据本预案的要求,在县指挥部的统一领导下做好动物疫情应急处理相关工作。

  4.3  应急响应

  4.3.1特别重大(Ⅰ级)、重大(Ⅱ级)及较大(Ⅲ级)动物疫情的应急响应

  在国务院启动突发重大动物疫情(Ⅰ级)应急响应机制,或省人民政府启动突发重大动物疫情(Ⅱ级)应急响应机制,或市人民政府启动突发重大动物疫情(Ⅲ级)应急响应机制后, 根据国务院、省人民政府及市人民政府和国家、省、市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指挥部的统一部署,由县人民政府决定启动本预案,组织、领导、协调乡镇人民政府按职责规定开展相应的应急处置工作。县指挥部具体负责指挥、组织实施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置行动。

  4.3.2一般动物疫情(Ⅳ级)的应急响应

  确认发生重大动物疫情后,县人民政府根据县农办(县农业局)的建议,决定启动应急预案。县指挥部依据县人民政府发布的封锁令,组织乡镇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开展突发动物疫情应急处置行动。

  4.3.3非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发生地区的应急响应措施

  根据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性质、特点、发生区域和发展趋势,分析本地区受波及的可能性和程度,重点做好以下工作:密切保持与疫情发生地的联系,及时获取相关信息;组织做好本行政区域应急处置所需的人员与物资准备;开展对养殖、运输、屠宰、市场等各个环节的疫情监测和预防控制工作,防止疫情的发生、传入和扩散;加强相关动物疫病的报告工作,必要时实施日报或零报告制度;开展动物防疫知识宣传,提高公众自我保护能力和意识;根据上级政府及有关部门的决定,农业、公安、交通运输、市场监管等部门密切配合,对相关动物及其产品的流通采取有效的监控措施,积极落实公路、铁路、水运交通检疫监督工作。

  4.4  响应终止

  疫区内所有的动物及其产品按规定处理后,该疫病至少一个最长潜伏期无新的病例出现,突发动物疫情应急响应可以宣布终止。

  (1)特别重大动物疫情(Ⅰ级)、重大动物疫情(Ⅱ级)及较大动物疫情(Ⅲ级)响应终止按国家、省及市相关规定执行。

  (2)一般动物疫情(Ⅳ级):由县农办(县农业局)对疫情控制情况进行评估,提出终止应急响应的建议,报县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县指挥部宣布,并向市农办(市农业局)和省农业厅报告。

  必要时请求上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组织专家对疫情应急响应终止的评估提供技术指导和支持。

  5 应急处置

  5.1  疫点疫区的封锁

  发生重大动物疫情时,县农办(县农业局)应当立即按国家重大动物疫病防治技术规范的要求,划定疫点、疫区、受威胁区。县指挥部要及时报请县人民政府发布封锁令,由县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实施封锁,采取隔离、扑杀、销毁、紧急免疫等强制性控制、扑灭措施,迅速扑灭疫病,并通报毗邻地区。

  5.1.1疫点的封锁

  (1)严禁人员、车辆任意出入和动物、动物产品及可能污染的物品运出。在特殊情况下必须运出的,须经县农办(县农业局)批准,并严格消毒后方可运出;

  (2)疫点出入口必须设置消毒设施。疫点内动物运载工具、用具、受污染的物品,必须在动物卫生监督执法人员监督指导下进行消毒或无害化处理。

  5.1.2疫区的封锁

  (1)交通要道必须设立临时检疫、消毒哨卡,落实人员和消毒设备,对出入人员、车辆进行消毒,监视动物、动物产品流动;

  (2)停止动物、动物产品交易,停止动物配种;

  (3)对相关动物,必须进行检疫或者免疫接种;饲养的动物必须圈养或者在指定的地点放养;

  (4)工作人员应严格遵守技术操作和饲养管理规范;

  (5)疫区内的畜禽粪便及其他垃圾、废弃物要专人清理,集中堆放,在县农办(县农业局)监督下作无害化处理;

  (6)对封锁区内畜舍、环境、道路每天进行全面消毒。

  5.1.3受威胁区应采取的措施

  (1)应当立即采取预防性措施,建立免疫带,对易感动物进行紧急免疫接种;

  (2)县农办(县农业局)以及乡镇要严密监测疫情动态。

  5.2  染疫动物的扑杀处理

  疫情发生时,县人民政府应根据县农办(县农业局)对染疫动物的勘验结果,作出强制扑杀决定,并组织乡镇和有关单位具体实施染疫动物的扑杀和无害处理。

  5.2.1扑杀

  (1)由县人民政府将疫病扑杀决定书面告知畜主,详细载明扑杀和销毁时间、地点、数量等情况,双方当事人在场签字。行政扑杀决定书应告知当事人有复议权利和诉讼权利,但在复议和诉讼期间不停止行政强制扑杀的执行;

  (2)县指挥部及时组织扑疫队伍,按规定时间到场执行扑疫任务;

  (3)扑杀、销毁时,应当通知当事人到场,当事人拒不到场的,可以由公安机关作证;

  (4)染疫动物活体不得转移,必须就地以不放血方法致死,经消毒后,用不漏水用具运装,送往指定地点无害化处理。

  5.2.2无害化处理

  (1)扑杀的动物要按照《病害动物和病害动物产品生物安全处理规程》(GⅡ16548-2006)处置;

  (2)污染饲料、粪尿、垫草及其他没有再利用价值的物品,进行集中发酵或焚烧处理,其他物品经消毒后再利用。

  5.3  封锁解除

  疫点、疫区最后一头染疫动物处理后,经该疫病一个潜伏期以上时间,没有新的疫情发生,进行终末消毒,经县农办(县农业局)验收合格后,由县人民政府宣布解除封锁。

  5.4  其他措施

  5.4.1动物及其产品的流通监控

  农业、市场监管、公安等部门密切配合,对相关动物及其产品的流通采取有效的流通监控措施。

  5.4.2应急人员的安全防护

  确保参与疫情应急处置人员的安全。必须配备应急工作所需的消毒药品、消毒设备以及防护服、手套等个人防护用品,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以确保安全。对人畜共患病,应急人员还应采取其他必须的防护措施,如接种相应的疫苗,穿戴配有生命支持系统或呼吸保护装置的特种防护服,定期进行健康检查等。应急人员进入疫区必须穿戴防护服,离开疫区前必须经过彻底的消毒。

  5.4.3群众的安全防护

  发生动物疫情,特别是重大人畜共患病时,卫生部门必须采

  取切实有效的防护措施,必要时应对疫区群众进行紧急免疫接种,预防动物疫情向人传播。对已经发病的群众,指定专门医院实施救治,确保疫区群众的生命安全。

  5.4.4宣传教育

  农业、卫生、宣传等部门要加强合作,开展重大动物疫病防治知识的宣传教育,使疫区群众及时了解疫病的发生、发展规律和防控方法,消除群众的恐惧心理,树立战胜疫病的信心。

  5.4.5治安管理

  加强疫区的治安管理,维护社会秩序,严禁疫区动物及动物产品向外转移,防止疫病的进一步扩散和蔓延。

  6 善后处理

  6.1  灾害补偿

  按照动物疫病灾害补偿的规定,对因强制扑杀造成损失的畜主按程序进行补偿。

  6.2  恢复生产

  突发动物疫情扑灭后,取消有关动物及其产品流通控制等限制性措施。根据各种动物疫病的特点,对疫点和疫区进行持续监测,符合要求的,方可重新引进动物饲养,恢复畜牧业生产。

  6.3  抚恤和补助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组织有关部门对因参与应急处置工作致病、致残、死亡的人员,给予相应的补助和抚恤;对参加应急处置的人员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适当补助。

  6.4  社会救助

  发生重大动物疫情后,县民政部门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救灾救济捐赠管理暂行办法》及国家有关政策规定,做好社会各界向疫区提供的救援物资及资金的接收、分配和使用工作。

  6.5  评估

  突发重大动物疫情扑灭后,县农办(县农业局)应在县人民政府的领导下,组织有关人员对突发动物疫情的处理情况进行评估。评估的内容应包括:疫情基本情况、疫情发生的经过、现场调查及实验室诊断情况;疫情发生的主要原因分析、结论;疫情处理经过、采取的防治措施及效果;疫情损失及补偿金额;疫情处置过程中存在的问题与困难,提出改进建议和应对措施。评估报告应于疫情处置结束后10天内完成,并上报县人民政府,同时抄报市兽医行政管理部门。

  6.6  奖惩

  县人民政府对参加突发动物疫情应急处置作出贡献的先进集体和个人进行表彰。对在突发动物疫情应急处置工作中英勇献身的人员,按有关规定进行追认。

  对在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预防、报告、调查、控制和处理过程中,有玩忽职守、失职、渎职等违纪违法行为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追究当事人的责任。

  7应急保障

  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发生后,县人民政府组织协调农业、财政、公安、交通运输、卫生计生、市场监管、林业等部门,做好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处理的应急保障工作。

  7.1  交通运输与通信保障

  县指挥部应将疫情监测车、扑灭指挥车、对讲机等交通、通讯工具纳入紧急防疫物资储备范畴,按照规定做好储备保养工作。交通运输部门要优先安排紧急防疫物资的调运。

  7.2  应急资源与装备保障

  7.2.1应急队伍保障

  保障突发动物疫情扑疫预备队的组建与工作经费,确保扑疫预备队组成人员相对稳定,确保动物疫情扑灭工作顺利进行。

  7.2.2医疗卫生保障

  县卫生部门负责开展有关动物疫病(人畜共患病)的人间监测,做好有关预防保障工作。县农办(县农业局)应及时通报疫情,积极配合县卫生部门开展工作,确保县卫生部门与县农业部门同时到达现场、同时开展调查、同时进行疫情处置。

  7.2.3治安保障

  县公安部门要参与做好疫区封锁和动物强制扑杀工作,做好疫区安全保卫和社会治安管理。

  7.2.4物资保障

  县农办(县农业局)利用县紧急防疫物资储备库的有效资源,建立县紧急防疫物资储备。储备物资应根据动物养殖量和疫病控制情况,进行合理计划。主要包括:诊断试剂、兽用生物制品、消毒设备、防护用品、运输工具、通信工具等其他用品。

  7.2.5经费保障

  县财政局按照财政分级负担的原则,为突发重大动物疫病防治提供充足的资金保障。每年用于紧急防疫物资储备、扑杀病畜禽补偿和疫情处理、疫情监测所需经费,县财政要予以保障。具体经费补助标准和管理办法由县农办(县农业局)会同县财政局共同制定。如发生不可预测的重大动物疫情,实际资金需求与预算安排有差距,县财政局要及时予以追加,确保防控工作的顺利开展。县财政局在保证防疫经费及时、足额到位的同时,要加强对防疫经费使用的管理和监督。

  7.2.6交通运输保障

  县交通运输局优先安排动物防疫应急物资调运所需的车辆。

  7.3 技术储备与保障

  县指挥部要建立动物疫病防治专家组或依托市专家组进行技术和人员共享。专家组由动物疫病防治专家、流行病学专家、野生动物专家、风险评估专家、法律专家组成,负责疫病防控策略和方法的咨询,参与防控技术方案的策划、制定和执行。

  7.4  培训和演练

  县农办(县农业局)要对动物疫病扑疫预备队成员进行系统培训。内容包括:动物疫病的预防、控制和扑灭知识,包括免疫、流行病学调查、诊断、病料采集与送检、消毒、隔离、封锁、检疫、扑杀及无害处理等措施;动物防疫法律、法规;个人防护知识;治安与环境保护;工作协调、配合要求。

  县农办(县农业局)要有计划地举行演练,确保预备队扑灭疫情的应急能力。县指挥部根据资金和实际需要组织训练。

  7.5  宣传教育

  县有关部门要利用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手册、图片等多种形式,充分发挥科协等社会团体和中小学校在宣传、普及动物防疫应急知识方面的作用,广泛开展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知识的宣传教育,普及动物防疫知识,指导群众科学应对突发重大动物疫情。

  8附则

  8.1  名词术语

  重大动物疫情:指高致病性禽流感等发病率或者死亡率高的动物疫病突然发生,迅速传播,给养殖业生产安全造成严重威胁、危害,以及可能对公众身体健康与生命安全造成危害的情形,包括特别重大动物疫情。

  突发动物疫情:指陆生、水生动物突然发生疫病,且迅速传播,给养殖业生产安全造成严重危害,或者可能对人民身体健康与生命安全造成危害的情形。

  暴发:指一定区域,短时间内发生波及范围广泛、出现大量患病动物或死亡病例,其发病率远远超过常年的发病水平。

  疫点:患病动物所在的地点划定为疫点,一般是指患病禽类

  所在的禽场(户)或其他有关屠宰、经营单位。

  疫区:以疫点为中心的一定范围内的区域划定为疫区,疫区划分时注意考虑当地的饲养环境、天然屏障(如河流)和交通等因素。

  受威胁区:疫区外一定范围内的区域划定为受威胁区。

  8.2  预案管理

  本预案由县农办(县农业局)牵头制定,经县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预案应随着国家动物防疫法律、法规的修改和完善,以及重大动物疫情防控形势的变化,及时修订、完善。

  本预案由县农办(县农业局)负责解释。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原《平阳县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平政发〔2013〕123号)同时废止。

  抄送:县委各部门,县人大常委会、县政协办公室,县人武部,县法院,县检察院,各人民团体。

平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11月1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