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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001008003008001/2016-99731 主题分类 环境保护、治理
组配分类 规范性文件 发布机构 县府办
生成日期 2016-06-15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文件登记号 - 有效性 废止
其他信息

关于印发平阳县规模水禽场和生猪散养“一县一策”污染治理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


平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文件

平政办〔2016〕95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有关单位:

《平阳县规模水禽场和生猪散养“一县一策”污染治理实施方案(试行)》已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平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6月15日


平阳县规模水禽场和生猪散养“一县一策”污染治理实施方案(试行)

近年来,我县认真贯彻落实省、市“五水共治”和“建设美丽浙南水乡”的重要决策部署,积极开展畜牧业污染治理工作,基本完成全县禁养区应关停、拆除和限、宜养区生猪存栏50头以上养殖场污染综合整治工作。根据省、市要求,2016年要完成存栏1500羽以上规模水禽场和生猪散养户(存栏5—50头)的污染整治(含拆关或改造提升),现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和总体目标

(一)指导思想。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按照“减量化、无害化、生态化、资源化”的要求,坚持疏堵结合,加快推进全县畜禽养殖污染治理,切实解决畜禽养殖污染问题,改善城乡生态环境,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

(二)总体目标。通过规模水禽养殖场和生猪散养户污染治理,切实解决畜牧业生产的污染问题,实现畜牧业生产发展与保护生态环境的双赢。

二、整治对象和具体要求

(一)整治对象。

全县所有的规模水禽养殖场和生猪散养户为治理对象,其中存栏1500羽以上的规模水禽养殖场为重点治理对象。

(二)具体要求。

1.规模水禽养殖场。

(1)总体要求。

彻底改变依河建场的水禽传统养殖模式,全面推广水禽全旱养和半旱养等模式。建设与养殖规模相配套的污水、粪便收集处理与应用设施,养殖污水要求实现综合利用或经处理后达标排放。场舍迁建选址要符合动物防疫条件和环保相关要求。

(2)具体要求。

采用钢架或者竹木结构架空建设,不破坏耕作层,停养后拆除设施即可恢复耕种。

②采取室内旱养方式,栏舍顶篷采用隔热层,舍内及运动场全部为网床结构,网床上安装供料、供水、产蛋窝和照明等设施,四周通风良好。

③网床四周用泥土筑挡水墙,外围挖40厘米深排水沟,降低地下水位,防止堆积的粪便积水。

④饮水区设置在室内边角处,雨水与饮用滴漏水分开,实现“雨污分离”,少量滴漏水通过管道(或沟)输送到消纳地作肥料,每3000羽配1亩消纳地。

⑤饲养密度每平方米养3-4羽,防疫管理到位,保持场内及环境卫生整洁,注重养殖场周围的绿化,尽量减轻臭味。

⑥全县水禽场迁建和改造工作必须在9月底前完成,9月底不落实迁建改造的要坚决拆除。

⑦鉴于水禽场改造采用全程网床旱养模式,棚舍全部架空建设,不破坏耕作层,停养后拆除设施即可恢复耕种,用地由乡镇政府指导把关,并出具选址意见,不须办理备案手续。农业(畜牧)、环保部门对动物防疫条件和环保相关要求进行把关。

2.生猪散养户。

(1)总体要求。

生猪存栏50头以下散养户整治,要结合新农村建设要求,依照村规民约,统筹采取治、转、关等多种方式妥善处理,不搞一刀切。原则上,凡进行治理的散养户或移栏出村建小区集中饲养的,配套处理设施建设必须达到“二分离三配套”要求,确保污水和粪便有效收集,并全部就近生态化综合利用。整治后的散养户参照生猪存栏50头以上养殖场治理要求考核,整治不到位或考核不合格的一律关停禁养。

(2)具体整治措施。

建治污设施。根据养殖数量建沼气池、化粪池、储液池等,实现“雨污分离”、“干湿分离”,同时养殖户要与周边种植基地签订粪污消纳协议,要求每头生猪配套0.5亩消纳地,畜禽粪便和废水发酵后就近由周边种植基地消纳。周边没有消纳地的养殖户必须在9月底前关停拆除。

‚零排放发酵床养殖模式。通过对栏舍设施进行改造提升,采用零排放发酵床养殖模式,达到从源头杜绝污水产生。

③关停拆除。对禁养区域内的、宜养区域内但不主动治理以及治理不彻底的,导致排泄物直排、漏排的养殖场,坚决予以关停拆除。

三、实施步骤

各乡镇发放告知书,召开动员会议,多途径开展整治宣传,形成良好的舆论氛围。对不具备改造提升条件的养殖场户,要签订限期关停拆除承诺书,保存拆除前后各养殖场(户)四周照片等相关拆除证明资料。适合改造提升的养殖场户,督促业主及时开展改造提升,必须于6月底开工建设,9月底前全面改造完成,10月底前完成验收工作,建立健全档案资料。对个别拒不改造或拒绝关停拆除的养殖场户,县环保局、县畜牧兽医局等有关部门要联合所在乡镇依法组织强制关停、拆除。

四、保障措施

(一)明确工作职责。各乡镇按照属地管理原则,负责辖区内畜牧业污染治理工作实施,按时间节点和工作任务及时安排部署,倒排时间表,确保按期完成治理工作任务。

各相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加强对畜牧业污染治理工作的业务指导和监督执法。县农业局(县畜牧兽医局)负责承担日常统计汇总、养殖场生态设化改造提升的技术指导。县环保局负责对养殖场污染治理的监督管理和相关环境监测,以及养殖场违规排污的执法查处。县财政局负责落实畜牧业污染治理补助资金。县有关部门根据各自职责,负责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相关工作。

(二)严格督查考核。县政府将畜牧业污染治理工作纳入五水共治的重要工作考核内容,落实整治工作责任,加大督查力度,确保各项工作得到落实。每季度对相关乡镇进展情况进行通报,对工作进度滞后的乡镇开展重点督查,对排名靠后的乡镇领导进行约谈,对工作不力的乡镇和相关部门将采取通报批评、组织处理等措施,严格追究责任。

(三)深入宣传发动。各乡镇和县相关部门要把加强生态环保宣传教育作为重要工作来抓,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纸等各种新闻媒体和标语、宣传窗、社区活动等多种形式,大力宣传畜禽养殖污染整治的重要意义。同时,要鼓励公众参与环境保护,利用村规民约,进一步提高村民的责任意识,使畜禽养殖污染综合整治成为全民自觉行动。

(四)注重长效管理。县环保、县农业局、县畜牧兽医局、县国土资源局等部门和各乡镇要根据《环境保护法》、《浙江省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办法》的要求,建立网格化长效管理机制,实现畜禽养殖监管全覆盖,巩固治理成果。


抄送:县委办,县人大常委会、县政协办公室。

平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6月21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