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2002年谢某在平阳县水头镇成立了一家皮业公司,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卢某、蔡某等人受雇佣在公司上班,但2014年1月开始,公司因资金周转困难,开始拖欠他们的工资。工人们天天前来催讨工资,谢某拿不出钱便选择外出躲债,同时更换了联系方式。 此后,平阳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依法发出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改正指令书,责令其支付46名工人共计58万余元的劳动报酬,但谢某仍拒绝支付,后社保局将案件移送至当地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2017年2月,谢某在广东省广州市被公安机关抓获。谢某被抓获后,其家属与工人们达成和解协议,共支付了39.9万元工资款,并取得了他们的谅解。 【解析法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76条之一规定:以转移财产、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或者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尚未造成严重后果,在提起公诉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并依法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本案中,被告人谢某以逃匿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鉴于其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亲属能积极代为支付被害人的劳动报酬并取得谅解,有悔罪表现,依法和酌情予以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据此,法院判处谢某拘役5个月,缓刑8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万元。 【案件启示】 欠薪不仅仅是欠债行为,还可能构成刑事犯罪。若以转移财产、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或者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达到法定标准,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的,将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一旦构成犯罪将受到刑事追究。 (平阳县人民法院供稿)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