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顺溪水利枢纽工程新增移民人口安置补充意见的通知


平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文件

平政办〔2014〕41号

  有关镇人民政府,县有关单位:

  《顺溪水利枢纽工程新增移民人口安置补充意见》已经县人民政府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平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4年4月11日

顺溪水利枢纽工程新增移民人口安置补充意见

  为切实做好顺溪水利枢纽工程移民安置工作,结合工作实际,决定对《平阳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顺溪水利枢纽工程移民安置实施办法的通知》(平政发〔2010〕82号)、《平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顺溪水利枢纽工程移民安置实施办法补充意见的通知》(平政办〔2011〕81号)等有关规定补充如下意见:

  一、新增移民人口范围

  2011年8月15日后至移民搬迁截止到日前,凡符合平政发〔2010〕82号文件规定核定为移民的对象,统称新增移民人口。此类对象可享受原移民相关安置待遇。

  二、新增移民人口生活安置方式

  (一)采用套房安置,但不提供辅助房。

  (二)按“先行在万全镇古农安置点剩余房源中安置,不足部分另行安置”的原则进行安置,在万全镇古农安置点剩余房源中安置的对象,由县移民办根据新增移民人口申请情况,予以选择明确;在万全镇古农安置点剩余房源安置完毕的基础上,不足部分对象安置地选址万全镇(临近古农移民安置点),建设主体按“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由新增移民人口选择自建或委托代建。

  (三)安置地绿地率、建筑密度及容积率等相关建设规划标准,由县有关部门参照古农安置点建设方案确定。

  三、有关规定

  (一)新增移民人口安置面积、实行计划生育并领取独生子女证移民户相关待遇及其他有关事项按平政发〔2010〕82号文件规定执行。

  (二)新增移民人口安置可选择平政办〔2011〕81号文件每人19920元的货币补偿政策,也可选择本补充意见的安置政策。

  (三)新增移民人口签订安置协议之日起36个月内安置完毕。期间,不再另行提供搬迁补助费和过渡补助费。

  (四)新增移民人口不享受平政办〔2011〕81号文件第三条整村签订协议的4000元奖励和第四条签订安置协议的移民户每人予以一次性6000元奖励。

  (五)新增移民人口安置后的剩余土地及房屋等资源为国有资产,由县人民政府统一处置,任何个人、单位均不得以各种理由进行侵占。

  四、附则

  本补充意见由顺溪水利枢纽工程建设指挥部、县移民办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抄送:县委各部门,县人大常委会、县政协办公室,县人武部,县法院,县检察院,各人民团体。

  平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4年4月11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