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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小型微型企业免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通告


各有关企业单位:

根据国务院《关于扶持小型微型企业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发〔2014〕52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小微企业免征有关政府性基金的通知》(财税〔2014〕122号)和浙江省残联《关于小型微型企业免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有关事项的通知》(浙残联教就[2015]18号)等文件精神,扶持小型微型企业健康发展,现就有关免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事项通告如下:

一、政策执行口径

1.2015年1月1日(含1月1日)后在工商部门登记注册的小型微型企业,安排残疾人就业未达到在职职工总数的1.5%,且在职职工总数在20人以下(含20人)的,自工商登记注册之日起免征36个月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不适用行政机关、社会团体、事业单位和民办非企业单位)。

2.2015年1月1日前登记注册的小型微型企业,安排残疾人就业未达到在职职工总数的1.5%,在职职工总数在20人以下(含20人),且自工商登记注册之日起至2016年12月31日未满3年的,可免征不足月份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2015年1月1日前已经征收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不再退还。

二、办理程序

符合免征条件的小型微型企业在公告规定的时间提交《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单位职工人数证明等年审材料。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对小型微型企业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对符合免缴条件的小型微型企业,由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开具《免缴残疾人就业保障金证明》。

三、办理时间

即日起至2017年6月30日。

四、地址:昆阳镇雅河北路(体育馆旁)   咨询电话:63151125

五、逾期不申报的,不能免缴当年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特此通告

平阳县残疾人联合会

平阳县地方税务局

2017年3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