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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切实加强农民自建房质量安全管理的通知



 平阳县人民政府文件

 

平政发〔2017〕62号  

 

 

平阳县人民政府  

关于切实加强农民自建房质量安全管理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直属各单位:  

    为加强农民自建房建设质量安全管理,规范农民自建房新建和改扩建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及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切实加强农民自建房建设质量安全管理的通知》(建村〔2016〕280号)等文件精神,结合平阳实际,现就加强农民自建房质量安全管理通知如下:  

一、本通知所称农民自建房,是指投资额在30万元以下或者建筑面积在300平方米以下,可以不申请办理施工许可证的城乡个人住房建设工程,包括农房新建、加层以及危房拆扩建。自本通知实施之日起,农民自建房在开工前,须到属地乡镇人民政府办理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管理备案手续(见附件1)。  

质量安全管理备案需具备以下条件:  

(一)已取得用地审批手续、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二)有审查合格的施工图纸(套用通用图集);  

(三)已确定有资质的建筑施工单位或有资格的农村建筑工匠;  

(四)有明确双方质量安全权利和义务的建筑施工合同;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基本要求  

(一)要有建设规划管控。强化村庄建设规划对农房建设的基础性指导地位,切实加强农民自建房的规划许可和用地审批管理,对选址、层数、层高等内容进行审核管控;合理避让自然灾害隐患点,特别是存在台风、洪涝、山体滑坡及地质条件不稳定等隐患的区域;严格执行“一户一宅”制度;严格控制住宅加层建造,确需加层的,要进行原结构鉴定,并提供加层设计和施工方案。  

(二)要有房屋结构设计。农民自建房设计须达到“强基础、有立柱、打圈梁、现浇板”的基本要求。农民自建房设计应委托有资质的单位或有资格的人员进行设计。鼓励选用符合当地实际的农房建筑设计通用图集,鼓励采用符合当地实际的建筑结构形式和防灾技术。  

(三)要有合格的建筑工匠。承接农民自建房业务的农村建筑工匠须经过培训、考核并取得合格证书,具备相应建筑施工技能。建房户应与承接建设业务的农村建筑工匠签订施工合同,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和质量安全责任。农村建筑工匠须按设计图纸施工,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和标准,落实防灾措施,确保施工质量和安全。鼓励农村建筑工匠加入平阳县农村建筑工匠协会,加强行业自律,规范行业行为。  

(四)要有技术指导和管理队伍。乡镇人民政府要建立健全乡镇农民自建房管理机构,配备具有专业知识的专职管理员,有条件的还可以设置村庄建设协管员,或委托有资质的第三方机构,对农民自建房实施技术指导和管理。  

(五)要有检查竣工验收。农民自建房竣工后,建房户作为建设主体,应及时组织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建房户也可委托有资质的第三方机构组织验收,乡镇农房建设管理机构应指导帮助农户组织竣工验收,农民自建房的竣工验收应根据施工合同、施工图,对施工资料进行核查,对实体质量进行查验,形成验收结论,各方主体签署验收意见。施工方应提供施工记录资料,并对资料的真实性负责。建房户应将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意见表(附件2)报乡镇人民政府备案。  

三、明确责任  

(一)乡镇人民政府责任。乡镇人民政府要切实加强农民自建房规划许可、用地审批等环节的管控审核,加快组建农房建设管理机构,明确专职人员职责,负责城乡个人建房设计和技术指导、现场检查和竣工验收等质量安全监管。  

(二)部门责任。国土、住建、综合行政执法等部门应各司其职,齐抓共管,形成合力,进一步加强对农民自建房指导和监督。国土部门负责对用地性质、用地面积审核和审查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报告并督促落实地质灾害防治“三同时”制度,确保选址科学并严控“一户一宅”,落实“建新退旧”。住建部门负责农房选址、层数、层高及建筑风貌等建设规划许可内容的审核,负责指导农村建筑工匠协会,指导农村建筑工匠协会组织开展技术培训、考核和发展工作,组织编制农房建筑设计通用图集,组织开展农房建设技术指导服务。综合行政执法部门负责对建设过程中的违法建设依法进行查处。  

(三)建房户责任。建房户承担农民自建房质量安全管理的主体责任,对其建设行为和建设房屋的质量安全负总责。建房户应认真选择施工方,与施工方签订的施工合同应符合法律要求,对合同中明确的双方权利义务应履行到位,自觉接受监督,及时组织开展竣工验收,确保农民自建房符合质量安全标准要求。  

四、保障措施  

县、乡两级财政要切实保障农民自建房管理工作经费,重点落实村庄建设规划编制、农房设计通用图集编制、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以及农民自建房管理机构工作经费等。积极探索以购买服务的方式,引进具有资质的第三方,提供设计和技术指导服务。  

五、监督管理  

建房户必须取得建设工程质量安全(施工)备案手续后才能开工,施工单位或农村建筑工匠应严格按照批准的占地面积、规划层数、高度及审查合格的施工图纸(通用图)进行施工。对未取得建设工程质量安全备案或未按图施工的工程应立即停止施工,落实整改措施,情况严重的,依法按违章建筑处置。  

对责任不落实、工作不到位的单位及人员要严肃问责,对在农民自建房管理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工作人员,依法依规给予处理。  

六、本通知自2017年5月1日起实施。  

 

 

 

平阳县人民政府  

2017年3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