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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要求切实抓好2017年粮食产销工作的通知


平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文件

 

平政办〔2017〕62号


 

平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要求切实抓好2017年粮食产销工作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有关单位:

  根据《浙江省农业厅 浙江省粮食局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抓好2017年粮食产销工作的意见》(浙农计发〔2017〕5号)精神,2017年我县将进一步深化落实粮食安全县长责任制,按照“稳水稻、扩旱粮,多种早稻、稳住晚稻、规模导向”的工作思路,切实抓好粮食产销工作,确保全年粮食播种面积达33万亩、总产量达13万吨。为进一步稳定发展粮食生产,保障粮食安全和农民增收,现就抓好2017年粮食产销工作通知如下:

  一、总体要求

  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深入推进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加快培育农业农村发展新动能的若干意见》(中发〔2017〕1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完善支持政策促进农民持续增收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16〕87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强化粮食安全市县长责任制增强粮食安全保障能力的意见》(浙政发〔2015〕14号)等中央、省关于粮食安全的决策部署,紧紧围绕守住粮食生产能力不降低这条底线,牢牢把握稳粮增收这个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根本基础,切实推动“藏粮于地、藏粮于技”战略落地,坚定不移抓好粮食生产,全力以赴保护好粮食综合生产能力。全面落实粮食安全县长责任制,层层落实目标任务,明确各乡镇保障粮食安全的主体责任,全面落实保障粮食安全的政策与措施。以提升产能、扩面增产、提质增效、农民增收为目标,以绿色生态和可持续发展为导向,以科技进步和机制创新为动力,以发展适度规模经营和培育新型经营主体为重点,进一步加大政策扶持力度,狠抓措施责任落实,着力“稳水稻、扩旱粮,多种早稻、稳住晚稻”,确保全年全县粮食播种面积达33万亩、总产量达13万吨,为深入推进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夯实基础。

  二、工作措施

  (一)积极推进粮食生产适度规模经营。把发展粮食生产适度规模经营与带动散户种粮增收紧密结合起来,加快发展多种形式粮食生产适度规模经营、全程机械化作业和社会化服务,促进粮食产销全产业链发展、全价值链提升。县财政对全年水稻复种面积达到50亩以上的种粮大户、家庭农场等粮食规模化经营主体,早稻每亩补助130元,对在粮食生产功能区范围内种植早稻的大户每亩再给予20元的补助,晚稻(单季稻)每亩补助90元。对从事农业生产经营的组织和个人在本县实行水稻机插作业,予以每亩补贴40元。对为散户提供水稻统防统治服务,并达到一定服务面积的粮食生产专业化服务组织实行以奖代补,服务面积500亩以上的每亩补40元(无人机开展水稻统防统治飞防作业的,每亩补50元)。

  加快农业“机器换人”,提升主导产业机械化、设施化水平。继续按照“公开、公正、农民直接受益”的原则,对直接从事农业生产的个人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购置补贴机具范围内的农业机械(含设施大棚)给予补贴,优先满足用于粮食生产的购机需求。认真落实农业机械报废补偿和更新补贴政策,引导农业生产经营主体更新换代农业机械,提高农机作业质量和效益。对直接从事农业生产的个人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购置插秧机累加补贴购机价格的10%,购置硬质育秧盘每只补贴2元。

  (二)强化粮食生产功能区建设保护。按照“建管并重、整体提升,吨粮标准、永久保护”的要求,扎实推进粮食生产功能区建设,实行最严格保护。强化用途管制,确保粮食生产功能区种粮属性,每年至少种植一季粮食作物,切实制止种植多年生经济作物、植树造林、挖塘养殖水产等“非粮化”行为。粮食生产功能区内种植多年生作物、苗木和挖塘养殖水产的,不得享受耕地地力保护补贴;对功能区“非粮化”比例高、种粮保护措施不到位的乡镇,县政府酌情扣减下年度的粮食生产扶持资金。功能区内除粮食育秧中心等配套粮食生产设施外,其他设施大棚建设不得享受财政补助政策,不得立项实施多年生经济作物、水产养殖、林业等非粮食类政府投资扶持项目。继续实施水稻产业提升项目,加大以粮食生产功能区为重点的基础设施和粮食生产配套设施建设力度。县财政、国土资源、农业、水利等部门要有效统筹标准农田质量提升、高标准农田建设、农业综合开发、土地整治、农田水利建设及粮食生产功能区以奖代补、水稻生态补贴资金等各类资金,协同推进粮食生产功能区建设,重点提升改造尚未达标的粮食生产功能区。

  (三)加强耕地质量建设与保护。落实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加强优质耕地保护,着力推动“藏粮于地”。全面建立耕地保护补偿机制,结合当地实际,切实抓好耕地地力保护补贴政策执行落实。以粮食生产功能区和永久基本农田为重点,深入实施耕地质量保护和提升行动,2017年实施千万亩标准农田质量提升面积4.9万亩。加快推进农业“两区”土壤污染防治,建立完善农田土壤污染监测预警机制,努力遏制和扭转土壤污染加重趋势。

  (四)深入开展粮食绿色高产高效创建。着力推动“藏粮于技”落实,提高粮食生产科技应用水平,稳定发展粮食生产。各乡镇要积极采取有效措施,深入推进“两壮两高”栽培技术、统一育插秧、病虫害专业化统防统治、测土配方施肥等适用技术推广,加强智能化、信息化、设施化等新成果在粮食生产领域的转化应用,大力推广应用粮经结合、水旱轮作、农牧结合等“千斤粮万元钱”高效农作制度和生态种养模式,积极扩大设施蔬菜后茬轮作水稻面积,千方百计挖掘稳粮扩面增产增效潜力。继续组织开展省级粮食作物高产创建示范片建设,组织实施粮食绿色增产模式和水稻高产攻关行动。

  (五)大力发展旱粮生产。认真落实《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旱粮生产的意见》(浙政办发〔2013〕128号)、《浙江省农业厅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完善旱粮生产扶持政策的意见》(浙农专发〔2015〕69号)精神,把旱粮作为粮食扩面增产的增长点和突破口,坚持数量、质量和效益并重,深入实施旱粮促进行动,因地制宜大力发展多功能高效型旱杂粮和林下间作套种旱粮,推广旱粮高产高效栽培技术,积极推进旱粮生产区域化、规模化、特色化、产业化和全产业链发展。对旱粮生产基地(连片50亩以上)内的旱粮作物种植者,给予每亩125元的直接补贴;对在“三园”地间作套种同一旱粮作物50亩以上且套种面积比例达50%以上的,给予每亩60元的直接补贴;对油菜种植50亩以上的种植者,每亩给予50元补助。加大力度扶持培育旱粮生产规模经营主体,扶持创建连片50亩以上的省级高产优质旱粮生产示范基地。

  (六)严格落实粮食收购政策。严格执行省稻谷最低收购价政策,继续稳定县稻谷订单数量。我县2017年生产的早籼稻(三等,下同)和中晚籼稻最低收购价格分别为每50公斤130元和136元。凡市场价低于最低收购价的,按最低收购价收购;高于最低收购价的,按市场价收购。

  (七)积极实施订单良种奖励。为充分调动农民水稻生产积极性,县财政继续对按订单收购的早稻给予每50公斤30元的奖励,每亩最高奖励240元;按订单交售县级储备中晚籼稻的种粮大户、家庭农场、粮食专业合作社社员按每50公斤20元的奖励,每亩最高奖励180元。同时,继续对信用好,具有还贷能力并按订单交售粮食的种粮大户等,发放粮食预购定金,鼓励农户多种粮,多售粮。县级地方储备粮轮换补库的粮源应优先落实到当地种粮大户、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及合作社联合社,并向粮食生产功能区倾斜。

  (八)加大种粮金融保险支持。加大水稻保险支持力度,扩大我县水稻特别是中晚稻保险的覆盖面,提升粮食生产的抗风险能力。2017年我县水稻保险保额统一为每亩900元,保险费为每亩45元,其中各级财政给予93%的保费补助,分担比例不变。对农机综合保险保费予以补助60%。补助机具范围为: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插秧机、履带自走式耕作机和烘干机。补助险种为:农机损失险、驾驶操作和随机辅助作业人员意外险、第三者责任险和附加险。参保机具范围为《农业机械综合保险方案(2017版)》中所有机具。执行省种粮大户信用贷款贴息政策,凡从事粮食生产的种粮大户、家庭农场和农民专业合作社申请粮食生产贴息贷款的,省财政继续按3%的贴息率进行贷款贴息,30万元以内一般采用信用贷款方式,具体实施细则由县农业、财政、粮食等部门另行制订。

  三、组织保障

  (一)强化领导,落实责任。要进一步增强大局意识、责任意识,严格落实国家粮食安全战略决策部署和粮食安全责任制,继续与各乡镇人民政府签订粮食生产责任书,各乡镇人民政府必须切实承担起保障本区域粮食安全的主体责任,主要负责人切实承担起本区域粮食安全第一责任人的责任,全面落实并进一步完善保障粮食安全的各项扶持政策和责任措施,不断加大政府支持保护力度,保持财政对扶持粮食生产和流通的投入合理、持续增长,统筹抓好粮食生产、流通和储备等各项工作,着力提高粮食自给水平,建立高水平安全保障体系,确保粮食生产稳定发展、可持续生产能力不断增强。

  (二)强化监督,健全机制。要认真执行好中央、省、县的各项惠农政策,各乡镇、县各有关单位要切实负起职责,既要保证公开、透明、阳光化操作,又要创新监管手段,提高补助资金的使用效益。进一步建立健全农户申报、乡镇审核建档、县级督查的机制,农户和乡镇对申报的真实性负责。县农办(县农业局)负责对各乡镇上报的实际种粮和服务面积进行抽查核实,如发现弄虚作假骗取补贴的,一经查实,取消种植户(主体)3年农业补贴和其它相关支农政策享受资格,列入诚信“黑名单”,并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县财政局根据县农办(县农业局)审核后的数据及时足额发放资金。

  (三)强化服务,提升能力。深入开展以“送政策、送订单、送科技、送农资、送资金”等惠农服务活动,帮助农民发展粮食生产。县粮食部门要与农民签订好粮食“订单”,解决粮农后顾之忧。县农业、供销、市场监管等部门要加大对农资市场的监管力度,严厉打击制假售假等违法行为,维护农民合法权益。继续开展粮食生产先进乡镇评选活动和优秀种粮大户评选活动,提高农户种粮食积极性。在春耕生产、夏收夏种、秋收冬种等重要农时季节,各涉农部门要切实转变工作作风,明确职责,加强对种粮技术、农资、农贷、供电、供油等各项保障措施的落实,积极为粮食生产提供全方位的优质服务,提升生产能力,确保全县粮食生产任务的圆满完成。

  附件:2017年平阳县粮食生产计划表

  平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5月2日

附件

2017年平阳县粮食生产计划表

乡镇

粮播面积(亩)

其中

总产量(吨)

春粮(亩)

早稻(亩)

晚稻(亩)

夏秋旱粮(亩)

昆阳镇

56000

1000

22000

31000

2000

21900

鳌江镇

52000

6000

2500

36000

7500

21000

水头镇

36000

3800

5000

22700

4500

14000

萧江镇

28000

3000

5000

18000

2000

10000

万全镇

39000

800

15000

22500

700

16000

腾蛟镇

22000

4000

300

11000

6700

9000

海西镇

19500

1000

7000

10500

1000

8000

麻步镇

20500

2500

3000

13000

2000

9000

山门镇

11000

1200

200

6800

2800

4200

怀溪镇

10000

1000

6500

2500

3500

凤卧镇

10000

2200

6500

1300

3800

南雁镇

9000

2000

4500

2500

3000

顺溪镇

7700

1300

4500

1900

3500

闹村乡

6700

800

5000

900

2200

青街乡

2600

500

1500

600

900

合计

330000

31100

60000

200000

38900

130000

  抄送:县委办,县人大常委会、县政协办公室。

  平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5月3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