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政办〔2017〕70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直属各单位: 《平阳县专利补助奖励办法实施细则》已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实施。
平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5月18日 平阳县专利补助奖励办法实施细则 为深入推进我县国家知识产权强县工程试点县创建工作,进一步提高我县专利创造、运用、保护、管理和服务水平,充分发挥专利在创新驱动发展中的重要作用,提高专利补助奖励资金使用绩效,助推工业强县建设,根据国家、省、市相关部门的工作要求,结合平阳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一章 专利申请(授权)补助 第一条 激励和优化专利创造,夯实专利在创新驱动中的基础地位;引导企业注重核心技术的研发和发明专利的挖掘。 凡专利申请、授权地址在平阳县辖区内,发明专利申请受理和授权、实用新型专利和外观设计专利授权,按以下标准给予补助: (一)企事业单位、机关、其他组织、个人国内发明专利分申请受理、授权两个阶段补助,申请被国家知识产权局受理后每件一次性补助2000元,授权后每件一次性补助16000元。除发明专利申请人为纳税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外,个人国内发明专利申请受理同一年度最多补助5件、个人国内授权发明专利同一年度最多补助3件(不含跨年度)。实用新型专利每件一次性补助1000元,外观设计专利每件一次性补助500元。 (二)鼓励企业开展海外专利布局,对企事业单位、个人或其它组织在美国、日本、欧盟等发达国家获得授权的发明专利,每件一次性补助3万元;在其它国家或地区(包括港澳台)获得授权的发明专利,每件一次性补助1万元。 同一件国外授权发明专利限补助2个国家或地区。 个体工商户的发明专利补助标准和个人一致。 第二条 申报国内发明专利申请受理、授权专利补助的申请人应符合以下条件之一: (一)在本县注册的企事业单位、机关、其他组织; (二)具有本县常住户籍或者户籍所在地不是本县的,在本县工作并提供社保缴纳证明的个人; (三)在我县全日制学校学习的学生; (四)在其他地区全日制大专院校学习的平阳籍学生。 第三条 申报国内外专利授权补助的,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平阳县国内外专利申请(授权)补助申报表》; (二)专利证书复印件; (三)工商营业执照、事业法人登记证、社团登记证、居民身份证、暂住证明、社保缴纳证明等申请人的有效证明及复印件;(四)申报发明专利授权补助的企业、企业法定代表人,提供企业纳税证明复印件。 申请国内外授权专利补助应在授权公告日起一年内提出。 第四条 申报国内发明专利申请受理补助的,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平阳县国内外专利申请(授权)补助申报表》; (二)国家知识产权局印发的发明专利申请受理通知书复印件; (三)国家知识产权局出具的已缴纳了发明专利申请费的收费收据复印件; (四)工商营业执照、事业法人登记证、社团登记证、居民身份证、暂住证明、社保缴纳证明等申报人的有效证明及复印件; (五)申报发明专利受理补助的企业、企业法定代表人,提供企业纳税证明复印件。 申报国内发明专利申请受理补助的,应自专利申请日起一年内提出。 第五条 下列情况不予补助: (一)在补助资金下达前,经发现核实,企业进入破产程序或已破产的; (二)授权发明专利在补助资金下达前,经发现核实,专利权通过著录目变更到平阳县域外的; (三)国内发明专利申请受理补助自专利申请日起一年内、各类授权专利补助自授权公告日起一年内未提出申报的; (四)通过购买、转让、专利权著录目变更等方式取得专利权的; (五)企业不以生产性为目的且不产生经济效益和纳税的;(六)其它各种明显属于套取补助的情形。 申报发明专利补助的企业、企业法定代表人,企业纳税证明 一年只需在县科技局备案一次。专利补助申报工作由县科技局常年受理。 受理程序:申报人自愿向县科技局提出申报、县科技局业务科室形式审查、县科技局审核、县工业强县领导小组过会、社会公示、县科技局联合县财政局下达补助资金。 第二章 专利示范(知识产权优势)企业奖励 第六条 支持企业实施专利战略,推进知识产权优势和示范企业培育工作,对新认定的国家专利示范企业、国家知识产权优势企业、省、市、县专利示范企业,分别一次性给予20万元、10万元、8万元、5万元、3 万元奖励。 第七条 同一年度内,各级各类专利示范企业奖励按最高档发放,不再重复奖励。 受理程序:县专利示范企业奖励经县科技局通知发布、企业自愿申报、县科技局业务科室形式审查、县科技局分管负责人审核、县科技局办公室牵头组织实地考察评审和专家组评审、县科技局局长办公会议讨论通过、县科技局门户网站公示、县人民政府发文、县工业强县领导小组审议、社会公示、县科技局联合县财政局下达奖励资金(国家、省、市级经县科技局门户网站转发通知发布后,企业自愿申报,由上级主管部门按相关程序要求组织申报、认定,奖励资金经由县科技局局长办公会议讨论通过、县工业强县领导小组审议、社会公示、县科技局联合县财政局发文的程序下达)。 第三章 企业专利数据库建设补助 第八条 鼓励企业建立专利数据库,加强专利信息的检索分析,提高研发质量,防止重复研发,规避专利风险,对购买专利数据库的企业一次性奖励2万元。
第九条 申报材料: (二)《平阳县企业购买专利数据库补助申报表》; (三)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四)企业上一年度纳税证明。 企业应在购买数据库后一年内提出补助申报。 受理程序:经企业自愿申报、县科技局业务科室形式审查、县科技局审核、县工业强县领导小组审议、社会公示、县科技局联合县财政局下达补助资金。 第四章 国家级、省级专利奖奖励 第十条 引导企业加大对专利的产业化实施力度,重奖企业重大发明创造,对新获中国专利金奖项目、中国外观设计金奖、浙江省专利金奖、浙江省外观设计金奖的专利权人,分别给予一次性补助50万元、40万元、30万元、20万元。 第十一条 申报材料: (一)获奖证书及文件复印件; (二)《平阳县获得国家级、省级专利奖奖励申报表》; (三)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专利权人应在获奖后一年内提出奖励申报。 受理程序:经企业自愿申报、县科技局业务科室形式审查、县科技局审核、县工业强县领导小组审议、社会公示、县科技局联合县财政局下达奖励资金。 第五章 企业发明专利大户奖奖励 第十二条 设立企业发明专利大户奖,对制造业企业(专利权人为企业法定代表人的,可合并计算到企业)当年获得2个授权发明专利的,一次性奖励3万元,之后每增加一件,奖励1万元。 第十三条 申报材料: (一)发明专利证书正文第一页复印件; (二)《平阳县企业发明专利大户奖奖励申报表》; (三)上一年度财务报表、纳税证明; (四)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企业应在获得发明专利授权后一年内提出奖励申报。 受理程序:经企业自愿申报、县科技局业务科室形式审查、县科技局审核、县工业强县领导小组过会通过、社会公示、县科技局联合县财政局下达奖励资金。 第六章 专利维权援助补助 第十四条 鼓励领军工业企业和高成长型工业企业开展知识产权维权,对培育企业在国内发生的知识产权案件以及涉外知 识产权案件,维权胜诉后根据维权费用给予30%补助,国内案件 每起不超过20万元,涉外案件每起不超过40万元。 第十五条 申报材料: (一)调查取证费、司法鉴定费、公证费、诉讼费、律师费、仲裁费支出的发票复印件; (二)已生效的法院胜诉裁判文书复印件; (三)涉案专利证书复印件; (四)《平阳县企业专利维权胜诉补助申报表》。 企业应在法院胜诉裁判文书生效后一年内提出补助申报。 受理程序:经企业自愿申报、县科技局业务科室形式审查、县科技局审核、县工业强县领导小组过会通过、社会公示、县科技局联合县财政局下达补助资金。 第七章 《企业知识产权管理规范》贯标奖励 第十六条 深入推进企业知识产权管理标准化,对通过省知识产权局组织的《企业知识产权管理规范》(GB/T 29490—2013)国家标准贯标达标验收的企业,给予一次性3万元奖励;同一企业在通过验收后再取得第三方认证的知识产权管理体系证书的,给予一次性7万元奖励。对直接取得第三方认证的知识产权管理体系证书的企业,给予一次性10万元奖励。 第十七条 申报《企业知识产权管理规范》(GB/T 29490—2013)国家标准贯标达标验收或第三方认证通过的奖励,需要提交以下材料: (一)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二)标准贯标达标验收通过文件或第三方认证证书复印件; (三)《企业知识产权管理规范》贯标达标验收/认证奖励申请表。 申报企业应在验收通过发文日或取得证书一年内提出申报。 申报程序:企业在《企业知识产权管理规范》贯标验收通过或取得知识产权管理体系证书后,经企业自愿申报、县科技局业务科室形式审查、县科技局审核、县工业强县领导小组过会通过、社会公示、县科技局联合县财政局下达补助资金。 第八章 专利权质押贷款贴息和专利保险补助 第十八条 推进知识产权金融服务,对本县科技型中小企业以专利权质押方式向银行贷款所支付的利息给予贴息。贴息资金每年核拨一次,采取在企业还贷后给予一次性核拨的办法,同一笔贷款贴息计算时间最长不超过1年,贴息比例以发放贷款同期银行一年期基准利率计算的利息总额的50%进行贴息。年度内单个企业申请专利权质押贷款贴息资金最高不超过15万元。 企业就同一贷款已获得政府(包括国家、省、市)其他部门财政资金贷款利息补助超过以发放贷款同期银行基准利率计算的利息总额50%的,不再给予本细则规定的专利权贷款利息贴息。 第十九条 支持保险机构、企业开展专利执行保险、专利侵 权责任保险、专利权质押贷款保证保险等专利保险工作。 第二十条 对本县企业进行专利保险所支付的保费按50%比例予以补助。同一企业年度保费补助不高于5万元。 企业应在贷款偿还后一年内或专利保险受理后一年内提出申报。 申报程序:经企业自愿申报、县科技局业务科室形式审查、县科技局领导审核、县工业强县领导小组过会通过、社会公示、县科技局联合县财政局下达贴息、补助资金。 第九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专利补助奖励资金在工业强县专项资金中切块安排,县财政局、县科技局对专利补助奖励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绩效考评。专利补助奖励资金不支持有侵犯他人知识产权行为的项目,不支持非正常专利申请行为。根据《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修改〈关于规范专利申请行为的若干规定〉的决定》(国家知识产权局第75号令)规定,对非正常申请专利的行为,不予资助或者奖励;已经资助或者奖励的,全部或者部分追还;情节严重的,自本年度起五年内不予资助或者奖励;通过非正常申请专利的行为骗取资助和奖励,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部门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本细则自2017年6月20日起施行,原相关专利补助奖励办法与本细则有不一致之处,以本细则相关条款为准。
抄送:县委各部门,县人大常委会、县政协办公室,县人武部,县法院,县检察院,各人民团体。 平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5月19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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