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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腾蛟镇财政财务管理制度(试行)》的通知


各社区、镇属各有关部门:

为进一步规范和完善财政制度,加强财务管理,严肃财经纪律,落实廉政建设,促进我镇经济和各项事业稳定、健康发展,经研究,现将《腾蛟镇财政财务管理制度(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腾蛟镇人民政府

  2017年4月10日

腾蛟镇综合办公室                  2017年4月10日印发   

腾蛟镇财政财务管理制度(试行)

一、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和完善财政制度,加强财务管理,严肃财经纪律,落实廉政建设,促进我镇经济和各项事业稳定、健康发展,根据国家法律、法规以及有关财政、财务管理的规定,结合本镇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镇属各部门、各社区管委会。

二、资金收入管理

  第三条各单位的非税收入、上级补助收入等所有财政性收入均纳入镇财政,严格执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不得坐收坐支,严禁白条抵库。

  第四条  各单位要严格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规章所规定的范围和标准执收非税收入,必须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收费票据。收费票据由镇财政统一向县财政局领取,镇财政要对各单位使用的票据进行台账管理,建立统一的票据领取、登记、核销和保管制度,并负责对使用单位进行监督检查。

  第五条严格执行收入预算管理制度,各有关部门要按照镇财政年度收入预算计划,努力完成预算任务。

三、财政支出管理

  第六条财政资金的支出必须遵照“严格预算、量入为出、统筹安排、量力而行、讲究绩效”的原则。

  第七条各项财政资金的支出要严格按照预算计划拨款,超支不补。若年初预算没有安排,但在实际工作中确需开支的,须视镇财政财力,由用款单位拟好方案并提出申请,经镇财政审核,报经三套班子会议研究同意后,方可追加预算指标。如若涉及年度预算调整,须报镇人大主席团批准后执行,并出具预算调整抄告单。

  第八条各项财政资金的支出,严格按照一支笔审批制度,杜绝多头批付。为了方便工作,简化审批手续,镇长可在适当范围内授予有关分管领导和主管负责人一定的审批权限。

  各单位申请使用年初预算安排的资金,须填写《腾蛟镇财政资金使用申请表》一式两份,用款单位(部门)写明申报理由加盖公章,报镇财政审核后拨付。申请使用追加的预算资金,凭镇政府追加资金申请表,由使用单位提出申请,镇财政审核后在镇长的预备资金中拨款付。

四、财务管理

  第九条镇属各部门、各社区管委会,应实行“单一账户,集中支付,统一核算”的集中报账制管理办法,各单位的全部经费收支均须通过镇财政办公室来办理,一律不准单独开设银行账户或存折,一经发现,将报请县财政和镇纪委以私设“小金库”论处。

  第十条镇属各部门、各社区管委会应当根据会计业务需要配备报账员。各单位会计业务由镇财政办公室指导,办理移交手续时要由镇财政办公室负责监交工作。

  第十一条镇属各部门、各社区管委会,所有经费报销应按以下规定执行。

  (一)遵守国家有关财务规章制度,凡不符合财务规定的支出,镇财政办公室有权拒绝办理。

  (二)报销的原始凭证必须是正式税务发票,一定要真实、合法、合理,经办人员审批手续完备,同时附有必要的证明材料。所有报销支出原则上要求转账。

  (三)公务出差、学习培训原则上不预支资金,提倡公务卡消费,确需预支资金的要经过有关领导审批,且在规定时间内结算。镇政府安排的各项专项活动需要大额现金支付的,有关部门要提前两天通知镇财政办公室,由镇财政办公室通知有关报账员安排支付。

  (四)保证专款专用,各单位应严格按批准的项目和用途使用专项资金。擅自改变项目内容或扩大使用范围支出,镇财政办公室有权拒绝办理。

  第十二条镇属各部门、各社区管委会的财务活动必须严格遵守财经纪律,禁止各项人情礼金开支。要完善岗位责任制,明确责任分工,要坚持账、钱、物分管原则;各项专款要专用,不得以其他名义移用。严禁以个人名义私借公款和公款私存。

  第十三条镇属各部门、各社区管委会有关经费支出应按规定的标准执行。

  (一)工资标准按国家有关规定和上级组织人事部门提供的标准执行。

  (二)津补贴、绩效工资发放按照上级有关文件规定和本镇的考核办法执行。

  (三)一般的办公用品由镇综合办统一购置,各部门根据工作需要到镇综合办领用(各社区的零星办公用品自行采购)。镇综合办建立办公用品领用登记制度。

  (四)会议费用报销参照平财预[2014]110号文件。应附有会议通知、会议人员签到表;短期会议没有安排食宿的,村干部务工补贴每天不超过100元,但村两委主职干部和村监会主任不发放误工补贴,如有安排伙食的一律不准发放补贴。参加会议的本单位人员和其他单位公职人员(包括临时人员)一律不准发放补贴;各类会议不准发放纪念品;对大型重要会议,如人代会和党代会,参照县机关二类会议综合定额控制标准执行。

  (五)出差费用报销按照《平阳县财政局关于转发〈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机关工作人员差旅费管理规定的通知〉的通知》(平财预[2014]126号)、《平阳县财政局关于调整平阳县机关工作人员差旅费有关规定的通知》(平财行[2016]27号)及《平阳县财政局转发〈浙江省财政厅进一步细化差旅住宿费限额标准的通知〉的通知》(平财行[2016]119号)的文件标准执行。(工作人员外出学习、考察费用要根据上级有关文件经领导审批后方可支出)。

   (六)机关单位组织的培训费用报销参照平财预[2014]111号文件执行。应附有培训通知,实际参训人员签到表,讲课费签收单以及培训场所出具的原始明细单据等凭证。工作人员参加学历教育培训的参照《平财行[2015]287号》文件执行。

  (七)公务用车的燃油费,实行按车辆号码定车定点加油。各单位要节约用油,杜绝管理漏洞。公务用车的修理费用必须凭定点修理厂的修理用的零配件、材料明细表和正式发票报销。驾驶员行车里程补助标准规定执行。

  (八)接待工作要严格按照县纪委要求执行,同城不接待。接待一律安排镇廉政食堂,接待费用要日清月结。报销时,有关当事人要在食堂收款收据签名,并在接待审批单上写明详细事由,接待人数,领队人员,接待地点等,经镇纪委和分管领导审核后,由镇长审批。单位之间不准以任何借口相互请吃,不准借各种名义用公款吃喝。

  第十四条 严格执行审批权限制度。

  1、机关事务性经费支出,单笔在500元(含500元)以下由镇政府授权镇综合办公室主任审批;500元以上的,由镇长审批。

  2、社区管委会开支由镇政府授权管委会主任一支笔签字,数额较大的由社区管委会领导班子同意后方可支出。

  3、计划生育办公室开支由镇政府授权分管领导一支笔签字。

  4、社会事务办公室开支由镇政府授权分管领导一支笔签字。

  5、环境卫生管理所由镇政府授权分管领导一支笔签字。

  第十五条临时工作人员的增减及其工资标准,一律按组织人事部门抄告标准执行。

  第十六条各级部门下达补助村级各项资金,严格执行县有关单位出台的资金三捆绑制度,一律先由社区领导审核后,再拨付到村。

五、工程建设项目管理

  第十七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平政发[2012]57号《平阳县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工程建设项目招标采购范围标准的通知》和平政办[2016]66号《平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温州市2016年政府采购目录及标准的通知》等法律法规规定,一般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格在2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格在5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设备材料等货物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格在1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必须在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进行招投标。上述招标限额以下的工程建设项目,按《平阳县政府投资小额工程建设发包暂行办法》要求,须通过镇招投标中心进行招投标。30万元以下的建设项目和10万元以下的服务类项目,原则上都要实行招投标,有特殊情况的,可以由分管领导提请镇三套班子会议决议通过,按一定程序确定建设单位。

  第十八条工程建设的项目管理、资金管理、财务管理按照平政办[2010]98号《平阳县基本建设财务管理办法》的规定执行。单项合同价格在5万元(含)以下的小工程可以不用审价,相关科室经过验收确认后一次性支付工程款。工程款在50万元(不含)以下可以在社会中介机构审价,50万元以上的需按第四十九条规定,由县财政部门委托有资质的社会中介对项目单位编制的竣工财务决算进行审核。工程建设竣工交付使用后,工程项目资料档案按《腾蛟镇工程档案管理制度》的规定保管。

六、固定资产管理

  第十九条固定资产管理按照平政发[2009]84号《平阳县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规定执行。实行“统一采购,验收入库,专人保管,建立台账,领用登记,耗损核销”的管理原则。镇政府、社区、各单位(部门)所有的固定资产均须进行普查登记,建立档案资料,分类管理,严防流失。

  第二十条固定资产的购置由综合办统一办理。政府采购范围内的资产购置要采取政府采购方式进行,凡属国家控购范围的固定资产的购置,按规定向上级有关控购管理部门办理控购手续,杜绝专控物资未批先购的现象。

  第二十一条人员调动时,需跟综合办办理固定资产交接。任何部门(单位)及个人,未经镇政府同意,不得擅自调动或转移固定资产。

  第二十二条固定资产的报废或折价处理,要经镇财政、综合办审核,报镇政府同意后,按规定逐级上报审批,并要做好报废或折价处理的记录和有关资料备案。任何部门和个人无权作出报废或折价的决定。

  七、财政监督检查

  第二十三条对镇属各部门、各社区管委会进行财政监督检查是镇财政的重要职能之一,也是严格财务制度,严肃财经纪律的必要手段。任何单位和个人有义务接受、配合镇财政及上级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不得以任何借口加以拒绝、阻挠或逃避。

  第二十四条财政监督检查的内容主要包括各项资金的收入和支出是否严格按照规定标准执行,是否存在虚列支出,贪污盗窃,挥霍浪费等舞弊行为。

  第二十五条  对实行独立核算的单位,镇财政采取定期或不定期检查的方法,进行财务检查。主要工作人员调离工作岗位要实行财务审计。对出现的违章行为有权予以制止,责成其改正。情节严重的,报请镇党委、镇政府予以严肃处理。构成犯罪的,报请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六条对违反财务制度和财政纪律行为的,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进行检举,财政监督检查部门为其保密。同时,视事件情节轻重,予以适当奖励。

八、附则

  第二十七条本规定自发文之日起执行。凡本镇以前有关规定与本制度相抵触的,以本规定为准。本规定中未明确而国家已明确规定或有新规定的,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八条本规定由镇财政办负责解释。

  (二○一七年四月十日镇三套班子成员会议决议通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