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平阳县环境影响评价机构管理考核办法(试行)》的通知


 

平环〔2017〕75号

 

关于印发《平阳县环境影响评价机构管理

考核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平阳县环境影响评价机构管理考核办法(试行)》已经局领导班子会议研究同意,现予以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平阳县环境保护局

2017年6月19日

  

平阳县环境影响评价机构管理考核办法(试行)

 

为进一步加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机构行业管理,规范环评机构从业行为,提高环境影响评价工作质量,营造诚信自律的环境,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资质管理办法》(环保部令第36号)、《浙江省环境影响评价机构信用等级管理办法(试行)》(浙环发〔2014〕56号)、《关于进一步加强环境影响评价机构日常监督考核的通知》(温环函〔2017〕43号)等文件精神,特制订本办法。

一、考核对象

考核对象为在平阳县内从事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的所有环评机构。

二、考核内容及评分标准

考核的主要内容包括环评机构的环评文件质量(80分)、服务质量(20分)等两个方面。环评机构考核期的总分值按报告书、报告表分值平均后各占50%计。(无报告书的,报告表占100%)

(一)环评文件质量(80分)

环评文件质量考核权重分值为80分,分为报告书考核和报告表考核。

1、报告书考核

报告书考核包括县环保局考核结果、温州市评估中心考核结果和环评报告书(表)评审会专家考核结果三部分(分别由附表3、附表4中对应分值分别乘以20%、20%、40%)。

2.报告表考核

报告表考核由县环保局组织进行,分为日常考核和抽查考核,分值各占40分,未抽查考核月份,日常考核分值占80分。日常考核由县环保局综合开发与行政审批科负责人评分,抽查考核每季度组织1次,在各个环评机构报送的环评文件总数中按30%比例随机抽取(数量按四舍五入计算、最少2份),由开发科将各个环评机构报送的环评文件汇总表报分管局领导随机抽取,并由熟悉环评的开发科科长、副科长、审批窗口负责人等3人组成考核组,按照环评报告书评审会专家评分表(附表4)的内容要求进行审核评分,取平均分。

实行环评报告书(表)退回扣分制度。环评报告书、报告表在报批审查时,因环评质量或编制规范问题,被退回修改1次的在当月环评文件质量考核总分内扣5分,被退回修改2次的扣15分,被退回修改3次(含3次)以上的扣30分。相同项目多次退回修改的记入累计次数;退回文件应在环评文件修改单(见附表2)签收3个工作日内提交修改后文稿(须补充监测、总量核定等的除外)。退回修改后的环评文件不再列入抽查考核名单。

(二)服务质量(20分)

服务质量考核为建设项目业主打分,包括服务态度评价、工作效率评价和专业水平评价,权重分值按20分计算(附表3对应分值乘以20%)。

服务态度:通过征询项目业主单位的意见进行评分,分为满意、基本满意、一般、不满意4项。

2、工作效率:通过征询项目业主单位的意见进行评分,分为满意、基本满意、一般、不满意4项。服务时效要求为在项目业主单位全面提供真实资料的前提下,环评报告书应在接受委托后30个工作日内完成编制送审,环评报告表应在接受委托后15个工作日内完成编制报批,其中环评报告书在专家评审会提出修改意见后,应在5个工作日内提交修改文稿(须补充监测的除外)。以上时间以环评合同签订之日起计算,不包括环评公示时间。项目业主认可的客观原因不能按时提交的,不予扣分。

3、专业水平:通过征询项目业主单位的意见进行评分,分为好、较好、一般、较差4项。

4、代办服务:结合“最多跑一次”要求,加强中介代办服务;申报材料填写、网上上传资料、公众参与调查、总量核定、正式文本送达(也可快递至审批中心环保窗口)等,全程替业主代办或协助办理的给予加分(视代办情况每个项目加1分--5分,该项加分为额外直接加分,每月最多可加10分)。

三、考核组织

(一)实施科室

考核工作由平阳县环保局综合开发与行政审批科组织实施。

(二)考核频次

考核分为月度考核、季度考核和年度考核。

每月对每家环评机构的环评文件质量、服务质量等两个方面进行综合评分,统计得出各环评机构的月度考核分值;季度考核分值为每家环评机构的当季3个月考核分值平均分;年度考核分值为每家环评机构的4个季度考核分值平均分。

(三)考核等次。

环评机构考核采用计分制,总分为100分,考核结果分优秀、良好、合格和不合格4个等次。得分在85分(含)以上的为优秀;得分在85—75分(含)的为良好;得分在75—60分(含)的为合格;得分在60分以下的为不合格。

在月度考核期内环评机构有环评报告书(表)评审会专家打分平均分值低于60分的,月度考核结果不得评为优秀和良好;一个季度有2次月度评分考核结果为不合格的,其季度考核结果为不合格。在考核期内环评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当季考核结果为不合格:

(1)拒不接受抽查、考核或在抽查、考核中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材料的;

(2)存在乱收费现象的;

(3)在环评服务过程中采取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的;

(4)违反《温州市环境影响评价从业行为规范负面清单》(附表5)行为的;

(5)已批项目在日常监管或“三同时”验收中发现有污染物总量核算存在严重偏差、分析存在严重错误、环评有弄虚作假等严重问题的。

一个年度有3次月度或2次季度考核结果为不合格的,其年度考核结果为不合格。

四、考核运用

(一)信息公开

每月10日前,在“平阳县环保局”网站公布上月考核结果或上季度考核结果。同时将考评结果等相关情况报温州市环保局,抄送县中介机构管理办公室。年度考核合格以上的列入政府投资项目环评中介机构推荐名单,年度考核良好以上的重点推荐。

(二)通报整改

对月度考核得分在65分以下(含65分)的,对该环评机构予以口头警告;出现1次月度“不合格”的,对该环评机构予以书面通报批评;累计出现2次月度“不合格”或1次季度“不合格的”,发文责令该环评机构限期整改、暂停其承接我县区域内环评业务3至6个月,累计出现3次月度“不合格”或2次季度不合格的,发文责令该环评机构限期整改、暂停其承接我县区域内环评业务6至12个月,若出现弄虚作假等特别重大问题的直接发文通报整改并列入“黑名单”,处罚其1--3年内不得承接我县区域内环评业务,并上报省、市环保部门,建议对该评价机构和相关从业人员予以相应处罚。

(三)开展约谈

对于季度考核不合格的环评机构,县环保局对该机构驻平办事处负责人或在平业务负责人进行约谈。对于年度考核不合格的环评机构,县环保局对该机构总部相关负责人进行约谈。

五、备案管理

未在省环保厅或市环保局备案的,环评机构应提供相关资质证明材料报我局和县中介机构管理办公室备案;已经省、市环保局备案的,环评机构提供相关备案证明复印件后不需再备案;各环评机构相关信息如有变更的,应及时向我局报送变更材料;严禁个人或无资质机构从事环境影响评价业务。

 

    附表:1、环评机构考核月(季)度汇总表

 2、环评文件修改单

 3、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日常考核评分表

   4、环境影响报告书(表)评审会专家评分表

   5、温州市环境影响评价从业行为规范负面清单

 

附表1:

环评机构考核月(季)度汇总表

 

考核月份(季度):      年      月(季度)             制表日期:

环评机构名称

环评文件质量

服务质量

环评文件退回修改次数及扣分

月累计上报环评文件数量

总分

得分

得分



























































 

附表2:

环评文件修改单

 

环评机构名称:

环评项目名称:

需修改内容及其依据:

 

环保部门审查人:日期:

签收人


签收日期


备注:环评文件修改单一式二份,一份送达环评机构,另一份存档备案。

 

 

附表3:

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日常考核评分表

考核对象:(环评机构)

项目名称:

日期:   年  月  日

主体

评价内容

综合评分

1、您对环评机构的工作效率评价为:

□满意      □基本满意      □一般       □不满意

□优秀(85-100分)

□良好(75-85分)

□合格(60-75分)

□不合格(60分以下)

得分:               

2、您对环评机构的专业技术水平评价为:

□好        □较好          □一般       □较差

1、您对环评机构的工作效率评价为:

□满意      □基本满意      □一般       □不满意

□优秀(85-100分)

□良好(75-85分)

□合格(60-75分)

□不合格(60分以下)

得分:               

2、您对环评机构的专业技术水平评价为:

□好        □较好          □一般       □较差

1、您对环评机构的服务态度评价为:

□满意      □基本满意      □一般        □不满意

□优秀(85-100分)

□良好(75-85分)

□合格(60-75分)

□不合格(60分以下)

得分:               

2、您对环评机构的工作效率评价为:

□满意      □基本满意      □一般        □不满意

3、您对环评机构的专业技术水平评价为:

□好        □较好          □一般        □较差

 

附表4:

环境影响报告书(表)评审会专家评分表

项目名称


编制单位


项目负责人


审 核


考核内容

满分

评分

1

是否执行了环评技术规范的有关要求。

5


2

项目周围环境、敏感点、同类污染源的调查是否清楚,项目选址与当地有关规划的关系是否明确。

10


3

工程建设内容交待是否清楚,工程分析是否透彻,污染源强调查、分析是否核准;老污染问题是否查明。

15


4

环境现状评价是否符合实际情况,主要环境问题是否阐明,环境影响分析预测参数、结果是否正确、可信。

20


5

环境治理和生态保护恢复的有关对策、措施是否具体、明确,是否具有可操作性。

20


6

污染物总量控制分析是否清楚,总量平衡措施是否明确,环境管理要求是否具体、明了。

10


7

环评总结论是否明确、可信,是否对审批原则逐一作了明确的回答。

10


8

报告书是否体现了该项目的特色(含环评难易程度)。

5


9

图表、附件是否规范、清晰,文字是否严谨、简练。

5



合计

100








 

附表5:

温州市环境影响评价从业行为规范负面清单

分类

序号

禁止行为

资质证书使用

1

涂改、出租、出借证书;或者伪造、盗用其他环评机构资质证书。

2

超越资质等级、评价范围、有效期,从事环境影响评价技术服务。未附资质证书正本缩印件,未注明建设项目名称等内容,未加盖主持编制机构印章和法定代表人名章。

3

由两个及以上环评机构共同完成的环评文件,合作、协作机构未取得环保部颁发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资质证书》;或合作、协作机构各章节、专题负责人超过总数50%。

4

环评文件编制主持人与登记于该机构相应类别的环评工程师不一致;报告书各章节和报告表主要内容未由相应环评工程师作为主要编制人员的。

5

环评文件未按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编制,擅自提高或者降低环境影响评价类别。

6

环评委托合同中附加涉及环评审批事项的各类承诺条件,由代理人、分支机构、其他中介机构等代签工作合同,编制机构与合同签订机构不一致。

法律法规规章政策执行

7

在环评过程中不负责任或者弄虚作假,致使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失实。

8

未明确分析建设项目与行业环境准入条件、环境功能区划、污染整治政策等的相符性;或分析存在明显错误,误导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行政审批决定的。

9

评价采用的标准与适用标准存在较大出入。

环评文件质量

10

环评文件中未按照要求附编制人员名单表,编制人员未在名单表中签字

11

环评文件未分析建设项目与环境功能区划、相关城市规划、园区规划及规划环评等相符性;或分析内容存在重大遗留;或故意篡改相关规划。

12

项目涉及依法划定的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饮用水源保护区、其他需要特殊保护的区域等,未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对该区域内环境管理的规定分析项目是否可行;或评价中未分析项目建设对其是否产生影响。

13

环评文件中确定的环保相关防护距离存在较大问题;现状调查中遗漏、掩盖主要环境保护目标的,或环评文件提供的选址与敏感点之间的距离与实际情况存在较大偏差。

14

环评文件中工程分析内容不全或错误的,主要评价因子遗漏的,污染物产生环节、源强的确定存在明显错误或遗漏。技改、扩建项目中老企业情况不清或者掩盖真相。

15

主要环境保护措施缺失或者提出的措施技术不可行。

16

环境标准适用错误或生产工艺、治理措施等不能满足污染物排放标准要求的。

17

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等级确定、预测与评价方法不符合导则要求。

18

环评文件中风险评价等级判定错误;选择的因子存在遗漏或选取的标准错误;所提的风险防范措施明显不可行。

19

引用的现状环境监测数据错误的,现状监测的布点、监测频次、监测方法等不符合相关导则要求;特征污染因子选择存在遗漏或选择错误。

20

严重的缺项漏项、错字、漏字、印刷错误等问题,影响阅读、理解、评审或审批。

 其他

21

主持环评文件编制的环评工程师不按要求参加环评文件技术评审会(由于特殊情况不能到会的,本单位参与了项目的且在责任表中签字的其它注册环评工程师或者注册同行业的其他环评工程师必须到会),且无正当理由或者无可代替人员参加会议的,编制环评文件的环评工程师及其他参加会议汇报的主要环评技术人员明显不了解情况,不回答或者拒绝回答、常识性错误回答专家和审查人员提问的。

22

环评文件编制过程中,由于环评机构自身原因,长期拖延环评文件的编制或通过技术评审后修改时间过长等引起企业强烈不满,造成恶劣影响的。

23

未明确未采纳原因,出具的报批版环评文件未按照专家意见进行修改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