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有关单位: 为加强和规范我县科技企业孵化器种子资金的使用和管理,发挥资金使用效益,县科技局联合县财政局研究制定了《平阳县科技企业孵化器种子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平阳县科技企业孵化器种子资金管理办法(试行)
平阳县科学技术局 平阳县财政局
平阳县科技企业孵化器种子资金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充分发挥科技企业孵化器种子资金(以下简称种子资金)对科技人员创业的政策导向和激励作用,促进孵化企业的发展,根据《关于加快推动产业转型升级打造工业强县的若干意见》(平委发〔2015〕12号)、《关于科技创新助推工业经济发展的实施办法》(平政办〔2015〕73号)、《平阳县科技企业孵化器运行与管理办法(试行)》(平政办〔2015〕68号)等文件精神,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章 种子资金的来源与用途 第二条 县财政设立平阳县科技企业孵化器种子资金每年150万,纳入工业强项专项资金管理,重点用于支持入驻孵化器企业开展高新技术成果产业化,开发高新技术产品,吸引高新技术项目入驻。 第三章 支持对象和立项原则 第三条 种子资金支持的对象: (一)种子资金支持的项目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属于我县重点发展的高新技术产业领域,符合国家高新技术产业政策; 2.项目产品技术含量较高,创新性较强,研发技术基本成熟; 3.项目已完成小试,或处于中试、产业化阶段,已投入资金占预算总经费的30%以上; 4.产品具有较大的市场容量和较强的市场竞争力,有较好的潜在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并有望形成新兴产业。 (二)种子资金支持的项目单位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在孵化器注册,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的在孵企业; 2.财务管理制度健全; 3.企业经营者有较强的市场开拓能力和较高的经营管理水平,并具有较强的创新能力。 4.企业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符合我县产业发展导向,技术含量高,创新性较强,技术水平领先,具备一定成熟性的项目。 5.项目所形成的产品有一定市场容量和较强的市场竞争力,有较好的潜在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6.对无自主创新内涵的单纯引进、低水平重复、知识产权不清或有纠纷的项目,不列入种子资金资助范围。 7、企业已经孵化器管理机构首次考核(入驻半年),考核结果合格。 第四条 种子资金的立项原则: (一)种子资金项目优先支持拥有自主知识产权,并且市场前景好的项目;优先支持列入省级以上重点科研计划待产业化的项目;优先支持有利于环境保护、出口创汇的项目;优先支持大院名校、重点实验室到孵化器内创办分支机构或联合共建创新载体的项目。 (二)种子资金项目的立项实行专家评审和行政决策相结合的立项管理制度。 第四章 支持方式及额度 第五条 种子资金支持的方式及额度:种子资金采用分期拨款、无偿资助的方式。根据申报企业的年度销售收入、年度销售增长率,分类予以单个项目15万元、10万元、5万元三个等级资助。项目批准后,首期拨付70%的种子资金;项目期满通过验收的,拨付30%的种子资金。
第五章 项目的申报、审批及验收程序 第六条 种子资金项目申报: (一)项目申报单位按照要求填写《平阳县科技企业孵化器种子资金项目申请书》(由县科技局编制)及相关资料(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税务登记证复印件、上年度和最近月份的财务报表、项目技术证明等材料,特殊行业还需提交行业许可证复印件等)一式五份,报县科技局职能科室进行初步审查。 (二)项目一般在每年3月底和9月底前组织开展项目申报工作。每个企业每年原则上只申报一个项目。企业的同一项目,种子资金只支持一次。在未完成已立项的项目验收前,原则上不得申报新的项目。 第七条 项目审批及资金拨付 (一)经初审基本符合条件的项目,由县科技局办公室组织相关部门、业内专家进行评审,县科技局职能科室根据专家评审结果及建议等次,上报县科技局局长办公会议讨论。 (二)县科技局会同县财政局根据申报项目审核情况,提出年度种子资金项目补助建议方案。 (三)种子资金项目补助方案报县工业强县工作领导小组确认后,形成资金分配方案,在《新平阳报》、平阳县政府门户网站等媒体上进行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 (四)公示期满无异议的,由县科技局联合县财政局在公示期满后5个工作日内,印发种子资金补助文件。 (五)种子资金项目参照科技计划项目,实行合同化管理,由县科技局与项目承担单位签订项目合同书。 (六)县财政局根据专项资金补助文件和拨付申请在7个工作日内将种子资金通过国库支付平台拨付到县科技局,再由县科技局在7个工作日内拨付到相关企业。 第八条 合同期满的项目,由县科技局组织专家对项目进行验收。根据验收结果,确定是否拨付资金余款: (一)项目在科技成果产出、经济效益产出及研发投入等方面已完成合同任务,验收合格的,拨付种子资金的余款; (二)经核实因客观原因没有能够完成合同规定任务的,且种子资金使用合理的,同意项目作结题处理,停拨种子资金余款。 第六章 资金的监管 第九条 种子资金由县科技局、财政局负责监管。 第十条 县科技局、财政局将依据本办法和项目合同书的有关条款对种子资金项目采取定期报表、抽查审计、绩效反馈等不同方式进行跟踪、监督和检查。 第十条 对弄虚作假骗取种子资金或有严重违约行为,资金挪作他用的受资助单位,将依据项目合同书的有关条款给予终止合同、停止资助的决定,并进行财务清算,追回补助资金,其项目单位3年内不得申请专项资金扶持,并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处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七章 附则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实施,由县科技局、县财政局负责解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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