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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001008003008/2017-81787 主题分类 其他
组配分类 专项规划1 发布机构 平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生成日期 2017-07-19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关于印发平阳县农村道路三年行动计划政策处理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直属各单位:

《平阳县农村道路三年行动计划政策处理实施方案》已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平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6月5日

 

平阳县农村道路三年行动计划政策处理

实施方案

 

    为了确保《平阳县红色旅游道路(农村道路)建设三年行动计划(2017—2019年)》(平政办〔2017〕5号)顺利实施,维护公共利益,保障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土地征用及房屋征收补偿相关法律法规并参照《平阳县重点工程建设房屋征收城中村改造农房集聚建设补偿暂行办法》(平委办〔2012〕179号)、《平阳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平阳县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管理办法的通知》(平政发〔2014〕208号)等文件规定,结合平阳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本实施方案适用于平阳县农村道路三年行动计划表中所列的县道、乡道建设范围内所需的农村集体土地征用及征用集体土地涉及的房屋征收补偿(具体以征用土地红线为准)。

本实施方案所需征用的土地,包括工程主线及两侧附属设施用地、挖方路段的防护边坡用地及其他工程所需用地。

二、受平阳县人民政府委托,各建设业主组织实施工程建设范围内的土地征用及房屋征收补偿工作,沿线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办理本乡镇工程范围内土地征用及房屋征收补偿工作。

本实施方案所称被征收人是指工程建设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土地使用权人及房屋所有权人。

三、工程所需用地的征用补偿标准参照平政发〔2014〕208号文件规定执行(行政区划调整后新增的6个乡镇,其中麻步镇、海西镇暂按二类乡镇补偿标准,凤卧镇、怀溪镇、南麂镇、闹村乡暂按三类乡镇补偿标准)。为做好政策衔接,解决被征地农民的安置和社会保障等各类问题,在片区综合价格补偿外,再按下列标准给予一次性货币补偿:耕地5万元/亩、林地和其他农用地3.5万元/亩、未利用地2.5万元/亩。

工程建设所需征用范围内的农作物、经济作物、林木、水域养殖损失给予补偿,具体补偿参考价格详见附件。

四、房屋征收补偿的一般规定

(一)被征收房屋产权清楚合法的,按照本实施方案规定给予补偿。被征收房屋的建筑面积、土地使用面积以《房屋所有权证》和《土地使用证》记载面积为准。

(二)本实施方案房屋征收补偿方案采用等价货币补偿方式进行补偿,各建设单位根据市场评估拨付乡镇补偿费用,具体由各乡镇人民政府根据《平阳县重点工程建设房屋征收城中村改造农房集聚建设补偿暂行办法》(平委办〔2012〕179号)执行。

被征收人应当在规定期限内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协议,签订协议后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腾空并移交被征收房屋,由各乡镇人民政府统一组织拆除。

(三)被征收简易房、构筑物的用地,按照200元/㎡标准给予一次性补偿。

五、住宅房屋临时安置费和搬迁费

(一)住宅房屋临时安置费标准为8元/ m2·月,临时过渡期为4个月。

临时安置费自被征收房屋腾空交付给征收实施单位之日起计算。

(二)房屋搬迁费按被征收住宅房屋合法建筑面积5元/㎡计算,不足600元按600元计算,搬迁费按一次计算。

(三)工厂、企业、学校等单位的搬迁,由征收实施单位与被征收人协商或者由房地产评估机构评估后确定搬迁费。

六、未登记房屋的认定和处置

(一)被征收房屋未取得房屋、土地合法权证但已办理全部或部分房屋建设报批手续的(以报批申请表及相关部门行政许可手续为准),由各乡镇人民政府和有关职能部门按程序认定后,予以补偿。

(二)未经审批登记的下列被征收房屋,由各乡镇人民政府组织住建、国土资源等部门按程序认定并公示后,予以确认是否给予补偿(具体认定依据的使用图版以各乡镇实际使用的具有法律效力图版为准)。

1.1998年12月31日(含)之前建成但未办理房屋、土地登记手续的建筑,依程序认定并公示后,在规定期限内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协议并腾空搬迁的,予以补偿;未在规定期限内签订协议并腾空搬迁的,依法予以拆除。

2.1999年1月1日(含)至2006年12月31日(含)之间建成但未办理房屋、土地登记手续的建筑,不予补偿;在规定期限内自行拆除的,按照重置成新标准给予一定的清障费;在规定期限内未自行拆除的,依法予以拆除。

3.2007年1月1日(含)后建成的违法建筑依法无条件拆除。

七、1999年1月1日(含)至2006年12月31日(含)之间土地、规划、建设审批手续不齐全的农村村民住宅房屋,在规定期限内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协议并腾空拆除的,可以参照合法房屋予以补偿。未在规定期限内签订协议并腾空拆除的,依法无条件拆除。

八、被征收房屋的货币补偿

(一)被征收房屋的货币补偿金额由具有法定资质的房地产评估机构按市场评估价评估确定。

(二)被征收人签订货币补偿协议并腾空交付房屋之日起30日(含)内,征收实施单位必须一次性向被征收人支付补偿费。

九、房屋价值评估

(一)被征收房屋的补偿价格由房地产评估机构根据其结构类别等级和成新率予以评定。评估时要结合室内装潢、室内水电配套设施、附属用房、构筑物等情况,一并确定补偿总金额。

房地产评估机构要以户为单位出具评估报告,评估结果要在房屋征收范围内进行公示。被征收人对评估确定的被征收房屋价值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评估机构申请复核评估。

(二)被征收人应在规定时间内向房地产评估机构提供《房屋所有权证》《土地使用证》等所需资料,协助评估人员做好被征收房屋的现场查勘。

十、房屋征收补偿协议的签订

(一)被征收人凭《房屋所有权证》《土地使用证》及其他相关凭证与征收实施单位签订征收补偿协议,征收补偿协议由双方当事人签字盖章后生效。签订征收补偿协议后,被征收人应将《房屋所有权证》《土地使用证》原件交给征收实施单位,由征收实施单位向住建、国土资源部门统一办理原《房屋所有权证》《土地使用证》注销手续。

(二)征收设有抵押权或租赁关系的房屋,由被征收人在协议签订前自行解除抵押权或租赁关系。

十一、工业厂房的征收补偿

(一)工业厂房的征收按等价货币补偿方式进行补偿,结合生产设备、建筑物区位、建筑结构、设备搬迁和建筑物重置价结合成新等因素评估确定,给予一次性货币补偿。

(二)征收工业厂房(经规划选址及审批)造成停产停业损失的,参照《浙江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和补偿条例》,给予厂房房地产价值的5%补偿。

(三)未经审批的违法工业厂房按照以下办法处置:

1.1987年1月1日(含)至1998年12月31日(含)之间的违法工业厂房,在规定期限内自行拆除的,按照重置成新标准给予一定的清障费;在规定期限内未自行拆除的,依法无条件拆除。

2.1999年1月1日(含)以后的违法工业厂房无条件拆除。

(四)厂区以外其他用地,包括绿化用地,按现行征用土地政策补偿。

十二、征收学校、村(居)委会办公楼、宗教活动场所、军用设施及其他特殊构筑物,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十三、土地征用、房屋征收涉及公共设施或者各类管线迁移的,由原所有人在规定期限内自行迁移;所需迁移费用,由征收实施单位给予适当经济补偿。新建的公共设施或者各类管线,由原所有人自行建设。

十四、征收房屋、厂房补偿的奖励规定

(一)被征收人在规定时间内签订协议并腾空拆除住宅房屋的,每自然间奖励10000元,在被征收人交付拆除房屋后结算支付。

(二)被征收人在规定时间内签订协议并腾空拆除厂房的,按合法用地面积每平方米奖励20元,在被征收人交付工业厂房后结算支付。

十五、政策处理有关工作要求

工作人员在政策处理工作过程中要廉洁清政,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对政策处理结果要公示,并接受监督。同时,政策处理过程中所形成的各种资料、调查登记材料都要及时进行整理,妥善保管,按规定移交归档。

十六、工程建设涉及坟墓迁移的,原则上由各乡镇人民政府组织就近集中统一迁移生态公墓,自行安置的由各乡镇人民政府按有关政策处理。

十七、其他

林地上的杂树以亩论,特产经济林、名贵树种由各乡镇人民政府视具体情况另行评估赔偿处理。

十八、本实施方案自公布之日起30日后实施。

 

附件:1.农作物、经济作物、林木、水域养殖损失补偿

        参考价

2.被征收房屋重置价、成新折旧标准

3.地上附着物(构筑物)补偿参考价

4.被征收房屋装饰装修补偿参考

 

附件1

农作物、经济作物、林木、水域养殖损失补偿参考价

项  目

规格标准

单  价

备   注

蔬菜


1800元/亩

以产量为准

水稻


1200元/亩


杉树

樟树

榕树

胸径<5cm

7元/株


5cm≤胸径<8cm

15元/株

以地面以上1.3米处

胸径为准

8cm≤胸径<15cm

30元/株

胸径≥15cm

60元/株

松树

枫树

杂树

胸径<10cm

4元/株

10cm≤胸径<15cm

15元/株

胸径≥15cm

30元/株

柑桔

桃梨

枇杷等果树

幼龄期

20元/株

每亩不超过100株

始果期

60元/株

盛果期

70元/株

衰退期

40元/株

杨梅

幼龄期

40元/株

每亩不超过30株

始果期

120元/株

盛果期

240元/株

衰退期

120元/株

毛竹


30元/100斤


水竹


20元/100斤


马蹄笋竹

新栽植

300元/亩

每亩丛数以40丛为准

盛产期

2000—2500元/亩

注:1.水域养殖损失,按照当前市场价予以补偿;

2.表中未列的经济林,可根据评估结果予以补偿。

附件2

 

被征收房屋重置价格、成新折旧标准

 

单位:元/平方米

房屋结构

钢混

高层

钢混

小高层

钢混多层

砖混

砖木

价格

2080

1560

980

700

600

注:成新折旧按照已使用每年1%扣除计算(以评估时间为准),折旧后最低不低于重置价50%。  

 

附件3

地上附着物(构筑物)补偿参考价

 

三面光渠道(砼混凝土结构)

60-100元/m  

暗渠(水泥、石板结构及管径大小)

 60-80元/m

阴井(水泥砖、水泥盖)

100-300元/个

机埠(块石、条石及砼混凝结构)

30元/

石阶河埠(块石、石板水泥沟缝)

  20元/

露天粪坑(石板混合土、水泥砖等结构)

300元/个

简易厕所

  150-300元/座

砼路面5公分(水泥沙石子结构)

25元/

砼路面10公分(水泥沙石子结构)

 30元/

砼路面15公分(水泥沙石子结构) 

  40元/

沙石路(沙石结构)

  20元/

石板路(乱石、块石、石板结构) 

  20元/

石头路 

  15元/

简易棚(竹+石棉瓦结构)

20-30元/

简易棚(砖+瓦结构) 

 70-100元/

简易棚(砖+铁皮结构)

 70-100元/

临时管理房(砖+石棉瓦结构) 

50-70元/

五孔板

 50元/粒

水池(砼混凝土结构)

 70元/m³

淹塘

100元/ m³

围墙(砖+石结构)

40-80元/

猪、鸭、鸡、牛栏等按地面面积(包括灰坦、围圈等)  

25元/

石棉瓦

 6元/粒 

水井(直径在25厘米以上)   

 200元/

水井(直径在25厘米以下)

 150元/

化粪池(一立方米以上)

200元/

铁门 

 1000元/对

垃圾房(砖+水泥坦)

500元/个

门台 (按面积大小)

 200-1000元/座

钢管大棚(有膜)

  4.5—5.3元/

竹架大棚(有膜)

 1.3—2.2元/

小型水泵 

100元/个

不锈钢水塔    

500元/个

注:特殊地上附着物(构筑物)补偿标准按平政发〔2010〕220号文件执行,未规定的按林业及物价中介机构等部门评估价格为准。

附件4     

被征收房屋装饰装修补偿参考价

项  目

质 量 标 准

补偿单价(元/㎡)

防盗窗罩

不锈钢可拉式

200

不锈钢固定式

130

普通钢筋可拉式

80

普通钢筋固定式

50

墙  纸


20

墙面油漆

无光漆

20

喷塑

多彩

35

马赛克

瓷质

30

陶瓷砖

铜质

30

陶质

20

抛光砖

60cm×60cm或以上

100

不锈钢包柱

钢混结构木龙骨

240

宝丽板

贴墙面或吊顶

100

三合板

油漆

60


50

吸塑板


25

水磨石

嵌铜条彩色

45

嵌玻璃条

35

强化复合地板


160

实木地板

普通档

250

中高档

400

大理石

普通花岗岩

50

中、高档花岗岩

70

坐便器


450元/套

洗脸盆    


200元/套

浴缸      


500元/套

吊柜、壁柜

立面面积

120

自来水

600

有线电视

168

数字电视

300

电  话

208

说明:1.房屋结构等级范围内的装饰不予补偿;

      2.本单价不包括成新,结算时应按评估比例成新计算。

      3.房屋装饰补偿标准外的装饰项目按照现场评估确定补偿价格。

 

 

抄送:县委各部门,县人大常委会、县政协办公室,县人武部,县法院,县检察院,各人民团体。

  平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6月6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