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现在的位置:首页
 > 政务公开  > 政策文件  > 部门文件

关于印发《平阳县科技创新券实施管理办法(修订)》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各有关单位:

为了进一步推进科技资源开放共享,推动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根据《浙江省科学技术厅关于进一步推广应用创新券的通知》(浙科发条〔2016〕60号)、《温州市科技局关于做好2016年度创新券工作的通知》(温市科综〔2016〕7号)等文件精神,现将《平阳县科技创新券实施管理办法(修订)》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平阳县科学技术局    平阳县财政局

          2016年11月7日

 

平阳县科技创新券实施管理办法(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国家重大科研基础设施和大型科研仪器向社会开放的意见》(浙政办发〔2014〕156号)、《浙江省科学技术厅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推广应用创新券,推动“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若干意见(试行)的通知》(浙科发政〔2015〕20号)、《浙江省科学技术厅关于进一步推广应用创新券的通知》(浙科发条〔2016〕60号)等文件精神,加大政府购买服务力度,推进科技资源开放共享,推动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特修订本办法。

第二条  科技创新券(以下简称创新券)是政府为引导本县企业加大科技研发投入,提升科技创新能力,而发放的一种一次性支付、可兑现的“有价凭证”。

第三条  创新券的使用和管理遵守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遵循公开透明、专款专用的原则。

第四条  创新券资金来源于县本级财政科技经费,2017年安排专项经费100万元,今后根据实际需要逐年增加额度。

第五条  县科技局具体负责创新券的申请、发放、兑现材料受理、审核等日常管理工作。县财政局具体负责审核创新券资金经费预算和兑现,并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章 支持对象与范围

第六条  县科技局根据年度创新券工作计划,向企业在线发放创新券,企业可根据需求选择载体兑现券或企业兑现券。创新券发放对象:在本县注册并在本县纳税的具备企业法人资格的企业。

第七条  省级科技创新服务平台、省属科研院所、大专院校、省级重点企业研究院、省级企业研究院以及经县科技局审核的县级及以上其他创新载体(以下简称“创新载体”),应当向社会开放共享科技资源,利用创新券提供科技服务。鼓励有条件的企业和其他创新载体向社会开放。创新载体的应用范围:浙江省科技创新云服务平台创新地图可检索到的创新载体。

第八条  创新券仅限于企业购买与非关联单位合作或自主开展研究开发等科技创新活动中所需的检索查新、检验检测、合作研发或委托开发等。按照法律法规或者强制性标准要求开展的强制检测和法定检测等其他商业活动或已列入县级及以上科技专项资金资助的在研项目,不纳入创新券政策支持范围。

第三章  申请与使用

第九条  我县依托浙江省科技创新云服务平台,采取电子券的形式实施创新券。创新券实行自主申领,同一企业一次性申领不超过2万元,每家企业一年内申领创新券最高额度为3万元。为提高创新券使用效率,每半年更新一次,1月1日和7月1日创新券自动失效,创新券内剩余资金归零。创新券采取优先领取原则,全县实际创新券使用额达到年度创新券工作计划额度时,将停止当年的审批。

第十条  企业首次申请创新券,需要在浙江省科技云服务平台注册“企业用户”并提交资格申请,上传企业营业执照副本、法定代表人身份证等证明材料,由县科技局进行资格审核。资格审核通过后,向县科技局提出创新券额度申请。

第十一条  企业在每次实际使用前,通过浙江省科技云服务平台“创新地图”在线预约所需的服务,经与创新载体协商达成简易服务协议或签订正式合同后,向县科技局提出创新券使用申请。创新券使用申请需提交简易服务协议或正式合同、研发立项文件等材料。

第十二条 创新券抵用标准:

1、在新产品、新技术研发过程中使用创新载体提供的检索查新服务,给予全额抵用。

2、在新产品、新技术研发过程中使用创新载体提供大型仪器设备开展的委托检验检测服务,按企业实际支付经费的50%给予抵用。

3、与高校、科研院所开展技术合作,共同开展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和新材料合作研发或委托开发等服务,按企业实际支付技术合作经费的30%给予抵用。

第十三条  创新券采取实名发放的方式。每张创新券编号唯一,不得转让、买卖,不重复使用。

第十四条 企业可将创新券作为直接支付手段,抵扣购买服务所需费用,科技服务机构无正当理由不得拒收。服务履行完成后,科技服务机构需及时在科技云平台录入该次服务相关信息,企业对服务进行评价。

第四章  兑现程序

第十五条  创新券应在当年度申请兑现,企业或创新载体要及时在浙江省科技云服务平台上传服务合同、发票、相应检测报告等材料,并向县科技局提供《兑现申请表》。县科技局每年2-3月集中审核1次,有争议的项目可组织专家进行审核,审核合格后经公示会同县财政局在当年预算安排的专项资金额度内联合发文下达资金。

第五章  监督与绩效考核

    第十六条  对骗取创新券的企业、创新载体,注销其创新券,追回骗取资金,三年内不再给予县级科技项目和各类财政科技补助资金支持。

第十七条  县科技局会同相关主管部门对创新券使用情况进行绩效评价,绩效评价为优秀的企业、创新载体在下一期创新券发放工作中优先给予支持。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县科技局、县财政局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平科【2016】92号科技创新券管理办法修订.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