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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 示
根据《浙江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进一步规范第三轮市、县矿产资源规划报批工作的通知》浙土资厅函〔2016〕692号,现将《平阳县矿产资源规划(2016-2020年)》(报批稿)予以公示。公示时间2017年4月20日至2017年4月26日,共7天。如有意见建议,请以书面或电子邮件形式反馈至平阳县国土资源局地质矿产所(平阳大厦20楼,吴思铺,电话:58120852,电子邮箱:pykg-001@163.com)。 特此公示。
平阳县国土资源局 2017年4月20日
浙江省平阳县矿产资源规划 (2016-2020年)
平阳县人民政府 二○一七年四月
浙江省平阳县矿产资源规划 (2016 -2020年)
组织单位:平阳县人民政府
编制单位:平阳县国土资源局 浙江省第七地质大队 编写人员:童朝旭 付军宁 曾 平 彭乐华 吴思铺
编制日期:二○一七年四月
目 录
附 表 1、2015年底平阳县主要矿产资源储量表 2、2015年底平阳县探矿权现状表 3、低风险矿种规划拟设置勘查区块表 4、2015年平阳县主要开发矿种情况汇总表 5、2015年平阳县主要矿山开发利用现状表 6、平阳县矿产资源开采规划区块表 7、平阳县矿产资源开采规划分区表 8、平阳县矿山生态(地质)环境治理恢复规划表 附 图 1、平阳县矿产资源分布与开发利用现状图 1/100000 2、平阳县矿产资源勘查和矿山生态环境治理规划图 1/100000 3、平阳县矿产资源勘查、开发利用与保护规划图 1/100000 4、万全赖岙建筑石料开采区(KC001)规划详图 1/10000 5、昆阳光山-垟岙底建筑石料开采区(KC002)规划详图 1/10000 6、海西西湾海滨建筑石料开采区(KC003)规划详图 1/10000 7、鳌江墨城建筑石料开采区(KC004)规划详图 1/10000 8、鳌江书阁建筑石料开采区(KC005)--鳌江东垟建筑石料开采区(KC006)规划详图 1/10000 9、萧江永门—麻步敖寒建筑石料开采区(KC007)规划详图 1/10000 10、水头南三建筑石料开采区(KC008)规划详图 1/10000
第一章 总 则第一节 规划目的、依据为提高矿产资源保障程度,适应平阳县经济社会的跨越发展。合理矿业布局,适应产业带、城市化、新农村建设的要求。推进“绿色”矿山建设,切实改善生态(地质)环境,全面加强对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与保护的监督管理,协调矿业活动与生态环境之间的矛盾,合理开发与有效保护矿产资源,更好地为城市化、现代化服务,根据浙江省国土资源厅《浙江省市、县级矿产资源规划编制规程》,编制《平阳县矿产资源规划(2016年-2020年)》(以下简称《规划》)。 《规划》以《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及其配套法规和《浙江省矿产资源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为依据,服从于《浙江省矿产资源总体规划(2016-2020年)》、《温州市矿产资源规划(2016-2020年)》、《平阳县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三个五年规划纲要》等上级规划,并与平阳县城市、土地、交通、水利、林业、环保、旅游等相关行业规划相衔接。 《规划》作为温州市矿产资源规划体系的重要组成与平阳县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体系中的专项规划,是指导全县“十三五”时期矿产资源工作的纲领性文件,也是平阳县人民政府及相关职能部门依法行使矿产资源监督管理的重要依据。 《规划》主要任务是对全县“十三五”时期矿产资源的发展方向、矿业空间布局与结构调整、资源开发利用与保护、调查评价与勘查、矿山生态环境保护与治理等方面进行统筹安排,以促进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式与管理方式的全面转变,不断提升矿产资源对全县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保障能力。 第二节 规划指导思想以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为指导,围绕加快以深入推进生态文明和“美丽平阳”的总要求,以推动平阳社会经济可持续发展为宗旨,以实践“青山绿水就是金山银山”的绿色发展理念为引领,以保障工业强县、服务业兴县“两大战略”布局为重点,充分考虑平阳县矿产资源的保障能力和生态环境的承载能力,坚持资源开发与节约并举,资源保障与环境保护并重,合理优化配置资源,发展矿业循环经济,走生态型、节约型、创新型矿业开发道路,为平阳打造现代产业之城、滨海品质之城、平安阳光之城提供资源支撑。 第三节 规划基本原则 ——坚持生态优先,统筹开发保护原则。 坚持把生态环境保护放在更加突出的位置,加大统筹矿产资源开发与生态环境保护力度,推行绿色勘查开发,深化绿色矿山建设,强化矿产资源开发合理布局和矿山生态环境保护,实现资源开发与环境保护相协调。 ——坚持需求导向,提升保障能力原则。 与平阳县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相一致,突出交通、水利、能源等领域建设,统筹谋划,形成规模匹配、布局合理、供需平衡的矿产资源开发格局,提升矿产资源保障能力。 ——坚持节约集约,提高利用效率原则。 从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的高度,合理开发矿产资源,注重节能减排和资源综合利用,形成“低消耗、少排放、可循环、高效益”的发展机制,促进资源节约集约、高效开发利用。 ——坚持宏观调控,优化市场配置原则。 按照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和更好发挥政府作用的要求,强化制度供给和机制创新,严格矿山准入条件,压缩矿山数量, 把握采矿权的市场投放量,引导矿山企业调节开采总量。 ——坚持依法行政、从严管矿原则。 牢固树立矿产资源法治理念,加强矿政信用监管,提高管理队伍的执法能力和行政水平,坚持依法办矿、依法管矿和依法用矿,规范矿产勘查开发秩序,统筹矿产勘查开发各方利益,推进利益共享和资源惠民。
第四节 规划适用范围及期限《规划》适用于平阳县行政辖区内的矿业活动。 《规划》期限:规划期 2016年—2020年 展望期 2021年—2025年。 《规划》基准年: 2015年。 第二章 现状与形势第一节 社会经济形势平阳全县陆域总面积1042.21平方公里,辖14个建制镇、2个乡,2015年总人口约88.24万人。2015年,全县经济平稳增长,实现生产总值342.5亿元,比上年增长8.6%;财政总收入40.8亿元,增长7.7%;固定资产投资338.5亿元,增长13.7%;城镇、农村常住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达36386元和17372元,分别增长9%和9.8%。 近年来,平阳县紧紧围绕以“加快转型发展、实现跨越崛起”为主线,深入实施“中心集聚、产业提升、城乡统筹、生态优化、文化引领、民生为本”六大战略,全面推动工业化、城市化互动发展,聚力打造温州大都市副中心城市、鳌江流域中心城市核心区、海洋经济发展新区,国民经济总体保持平稳较快增长,综合实力进一步增强。 “十三五”期间平阳县将推动城市建设向温州大都市副中心城市跨越,全力打造“一城三区”。东部围绕昆鳌“两轴四片”主战场,加快海涂围垦工程建设;西部以水头为中心,大力推进城镇一体化建设。在与昆鳌一体发展、构筑温州大都市副中心城市的融合中,需开工上马的基本建设项目主要为围垦、交通等,建筑石料需求总量较大。 除了“十三五”规划期内的基本建设项目外,由于房地产行业趋于平稳、经济增长速度放缓及外部市场的挤压,平阳县内未来一段时间内矿产市场总体稳定。 第二节 矿产资源现状一、矿产资源特点 平阳县矿产资源种类较多,已发现矿产28种,矿产地92处。其中大中型矿床5处,小型矿床11处,矿点51处,矿化点25处。全县矿产资源构成的特点是:西部地区是伊利石、长石、花岗石、高岭土、叶腊石、明矾石、黄铁矿等非金属和铜金银、铜铅锌多金属矿分布区。东、中部以建筑石料、花岗石为主,其次为少量高岭土、泥炭和浅层天然气等矿产。其中建筑石料资源量丰富,是目前平阳县主要开采矿种,矿山相对集中分布在昆阳、萧江、万全、鳌江等乡镇。花岗石资源也较丰富,县域中东部的鳌江、萧江,西部青街、顺溪、山门等乡镇均有较大范围分布,主要品种有钾长花岗岩、石英闪长岩、二长花岗岩和辉绿岩,预测资源量约6.9亿立方米,可用作块石、条石、板石等材料。其他非金属矿种主要有钠长石,在怀溪黄施岙一带查明钠长石资源储量990万吨,由于长石矿体内整体含铁量偏高。高岭土已知矿床(点)14处,截至2015年底查明基础储量约19万吨,保有储量6.87万吨。 二、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与保护现状 截至2015年底,全县开发利用的矿种主要有建筑用凝灰岩、建筑用花岗岩、饰面用辉绿岩、矿泉水等4种,开采矿种与2011年相比,关闭、停采了冶金用脉石英、钠长石等资源。2015年全县共有持证矿山15家,正式进行生产的有11家。按矿种划分,其中建筑石料矿山12家,高岭土矿山1家、矿泉水生产企业1家、饰面用辉绿岩矿山1家。按矿山性质划分,工程性矿山2家、经营性矿山12家、治理性矿山1家。 2015年,全县从事矿产开发的从业人员384人,开采矿石总量588.32万吨,实现矿业总产值10964.93万元(未核算围垦矿山和深加工产值,如核算产值约2亿元),实现利润2169.89万元,上缴税金404.588万元。其中建筑石料矿山年产石料587.49万吨,实现产值10101.93万元,其所产矿量、产值分别占全县矿业总产量、总产值的99.9%、99.3%,建筑石料矿山企业在全县矿业经济活动中占绝对主导地位。 从矿山开采布局上看,由于县域内经济发展水平的不均衡性,建筑石料矿山集中分布于中、东部一带乡镇,西部山区乡镇相对较少。 第三节 上一轮规划实施评价平阳县上一轮《规划》编制于2011年8月,适用期限为2010年—2015年。在矿山压缩、矿业结构的调整、矿业权市场建设、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等方面取得了明显的成效。 u 矿山布局渐趋合理。数量上,矿山总数从2010年的17家调整到2015年的15家,以建筑石料矿产为主,矿山分布较集中,主要集聚于各开采区内,集聚程度有较大的提高,较好地为城镇建设提供了充足的石料;规模上,矿山规模总体进行扩大,大中型矿山约占矿山总量的65%以上,为日后矿山“兼小建大”打下良好的基础。 u 矿权市场规范有序。制订了“阳光矿政”实施方案、矿山政策处理办法,推进“净采矿权”出让和网上交易。“十二五”期间共出让采矿权9宗,合计采矿权出让金52146万元,其中工程性采矿权2宗,成交采矿权出让金30870万元;新设经营性采矿权7宗,成交采矿权出让金21276万元。比上一轮基期实现大幅增长。2012年以来经营性采矿权出让数量和采矿权成交出让金占温州全市30%和42%。 u 矿山环境有效改善。全力投入开展“四边三化”、“两路两侧”废弃矿山治理,政府统筹安排1500万元,社会、企业投入超3000万元开展了废弃矿山治理,治理废弃矿山15个,治理面积超15万平方米,综合利用矿地100亩,复垦土地67.5亩。2014-2015年,共创成4个矿山市级绿色矿山,2个矿山县级绿色;开展了 7个矿山粉尘防治工作,达标运行率超70%,矿山开发和保护更加协调。 u 矿业秩序基本好转。加强矿产批后监管,实行一年四次储量动态监测,及时防止和纠正越界、超层开采;全力开展采矿权人信用体系建设,建立健全探矿权人、采矿权人和地勘中介机构信用等级管理,实行负面清单管理。持续开展了“斩爪行动”、“飓风行动”打击整治无证采矿专项行动,遏制了非法采矿态势,矿产管理秩序全面好转。 u 资源更加集约利用。各矿山产品结构丰富多样,在政府引导和市场调节下,部分建筑石料矿企业开始向沥青砼产业、石料整形方向延伸,取得的效果明显,产品附加值提升,各矿山资源综合利用效率均达到90-95%。 随着平阳经济社会的发展、旅游业的迅速崛起以及安全生产要求提高,上一轮规划在实施过程中也凸显出不少问题。主要有以下几点:一是公路路网规划建设加快、城镇建成区外拓,对生态环境要求不断提高,原来矿山布局影响“四边”景观,需科学调整开采区设置和矿权设置;二是部分规划开采区因资源和市场因素未得到规模开发,部分开采区内开采区块布局上距离太近,需作适当的调整和补充;三是矿山规模整体规模偏小,不利于体现资源集中、集聚优势,不利于资源节约集约利用,不利于矿山生态环境保护,难以适应当前的管理形势;四是废弃矿山生态环境治理整体效果不明显,需要全面予以提升。 第四节 矿产资源供需分析十三五”期间,平阳县经济将保持快速增长。到2020年,全县生产总值突破500亿元,年均增长8%;人均生产总值预计从3.8万元提高到5.5万元,年均增长7.5%;固定资产总投资预计2270亿元,实现年均增长10%;城市化率由59%提高到64%。总体上普通建筑石料需求量有一定程度的增加,但通过加强调控和布局能够充分保障,其他资源需求基本平稳,并依托县外市场保障为主。 钠长石和高岭土等非金属近年需求疲软,县内也没有相应产业,怀溪黄施岙和麻步西岙等虽探明有长石资源和高岭土资源,但品位不高,当前可利用程度低。花岗岩和辉绿岩饰面石材,随着公园、新农村及品质小区建设,同时福建大量石材矿山关停,市场需求量较大。平阳花岗石资源较丰富,作为优势矿产资源,应拓宽产品应用领域,加强开发利用,拓展市场营销,现有资源完全能满足需求。 “十三五”期间,重点还是把握普通建筑石料资源市场供需,为规划管控提供依据。 一、 工程性建筑石料需求预测和保障能力 (一) 围垦工程石料供需分析 规划期内将重点实施平阳县中期围垦工程和西湾北片围垦工程,其中平阳县中期围垦计划围垦面积1.5万亩,预计建筑石料需求6000万吨;西湾北片围垦工程围垦面积0.69万亩,预计建筑石料需求量3000万吨。 现有围垦工程配套矿山2个,资源储量即将消耗完毕。为解决围垦工程需求,平阳县早期已启动专供矿山报批工作,规划期设立3个围垦工程性开采区块,其中西湾海滨建筑石料矿为变更扩大开采,资源储量1.24亿吨,暂定开采年限5年,采矿权已完成出让;平阳中期围垦工程平阳县鳌江镇海城村下岙建筑用石料矿,资源储量1650万吨,暂定开采年限5年,采矿权设置已批复;平阳中期围垦工程平阳县鳌江镇二沙礁门建筑用石料矿,资源储量9500万吨,采矿权设置已批复。 本轮规划围垦工程建筑石料总需求9000万吨,近期能供应14050万吨,完全能满足围垦工程的建设需求,由于围垦专供矿山实行定向、定量、定时专项保障,建筑石料不能对外销售,矿山采矿许可证有效期根据工程予以调整。 (二) 交通、水利工程石料供需分析 “十三五”期间平阳共安排沈海高速公路复线平阳段、温州绕城高速西线平阳段工程、万全至鳌江公路工程、104国道瑞安仙降至平阳萧江段改建工程等主要交通工程等重点工程14个,工程隧道、劈坡合计挖方约2687万吨,自用填方约1775万吨,路面碎石需求585万吨,总量能自身平衡,并富有供应能力300万吨。 拟安排重大水利工程如水头段防洪工程、水南分洪工程、平阳县麻萧段防洪工程等11个,隧洞开挖等可产生石料348万吨,填筑、堤坝等用石料约318万吨,盈余供应能力30万吨。 由于工程实施时间任务、地理位置、用料要求不同,还要统筹解决好局部、阶段性、结构性石料不足问题。 二、 经营性建筑石料需求预测和保障能力 2013-2015年平阳县年度计划用地平均为1580亩,主要为民生用地、房地产开发、工业和商业服务业用地。根据平阳县近年经济增长情况,GDP年均增长约8%,土地需求还处于扩张状态。全县“十三五”期间将实施重大建设项目有100余项,主要涉及能源信息、城市建设、社会事业工程、旅游休闲工程、住房保障工程、产业升级工程等多个领域,总投资近1372亿元。建筑石料需求按每年新增建设用地1600亩指标计算(不含交通、水利、能源单独选址用地),年均需求量400万吨,规划期内其它项目建设建筑石料需求总量2000万吨。同时,2015年平阳县境内矿山销往周边县市(主要为瑞安、苍南)建筑石料矿总量约为200万吨。由于地缘和区位优势,预计规划期仍可保持销售相应资源量,合计总量需要约1000万吨。规划期总需求3000万吨。 2015年平阳县全县经营性矿山9个,根据设计规模核算供应能力2735万吨。不考虑经营性矿山实际生产能力调整情况,市场方式保障的土地开发建设所需建筑石料与规划期需求还差265万吨,供应尚有一定缺口。 在地理区位上,县域中东部是经济建设重心,矿山布局较密集;县域西部规模建设项目较少,同时是生态重点保护区域,原来建设项目石料除麻步敖寒部分供应外,当地溪滩卵石、部分工程弃碴及周边文成零星输入也形成了有效补充,并不存在供需严重失衡情况。 由于规划期内原有多个矿山到期或资源量消耗完毕关闭,为平衡建筑石料总体供需关系,规划期要进一步统筹矿产资源的开发布局,对拟设开采区块充分论证,有序投放采矿权,大力提升矿山生产规模,形成集约化、规模化生产。要积极倡导节约资源的生产观和消费观,充分回收工程开挖废石(土)和废弃(闭坑)矿山生态治理开采弃石再利用,构建矿业循环经济,全面保障建筑石料需求。
第三章 规划目标定位第一节 规划目标任务(一)规划定位 ——矿产资源保障先进县。进一步推进建筑石料供给能力建设,在全县建立布局合理、保障有效的建筑砂石供需格局,形成围垦工程专项保障,交通、水利工程统筹保障,社会项目市场保障等多重保障体系。规划前期基本形成全县经济建设充分保障能力,并保持部分供给张力,形成对周边苍南、瑞安等县(市)幅射能力。 ——矿产资源协调开发示范县。全面落实生态优先原则,严格执行生态功能区划,对生态敏感区全面禁入,禁采区相比上一轮规划扩大一倍以上,更加严格保护水源地、休闲旅游、城区景观、公路四边等区域。根据因地制宜原则,全面开展废弃矿山生态环境治理修复工作,基本完成规划基期前关闭矿山的治理工作,研究出台地方矿山生态备用金统筹使用办法,并在治理工程的技术应用、综合效益、政策处理、资金安排、权益管理进行有效探索,为全市矿山治理积累可供借鉴的经验。降低在采矿山环境影响,持证矿山绿色矿山建成率和矿山粉尘防治合格率实现双百分百,在绿色矿山和粉尘治理方面力求建立一整套成熟的管理机制和技术方案,为全市提供示范。 ——矿产资源供给侧改革先行县。准确掌握全县矿产资源质和量的现状、变化与发展潜力,正确把握矿产资源供需形势,推进资源供应改革。坚持地质找矿新机制,在顺溪一带探寻银、钯族元素,腾蛟龙尾一带探找稀缺铍、铌资源为主,力争实现找矿突破。通过价格调节和技术要求,进一步关闭建筑石料小产能,鼓励做大做强,形成集中供给和多品种供给能力。依托鳌江荆溪花岗岩板材等优势资源,鼓励规模开发,积极引导零散板材加工聚集,逐步改变建筑石料开发单一局面,增强资源可持续利用能力。 (二)规划目标 规划期目标(2016-2020年) u 做大做强矿业经济。发挥大型石料矿山的产业带动作用,推进建筑石料矿山向深加工延伸;拓展花岗岩板材矿山市场,谋划板材加工聚集基地,预计新增加产值1亿元,预期2020年 全县矿业产值达4亿元,比2015年实现翻番。 u 提高提升规模准入。进一步压缩矿山数量,经营性矿山和经营性建筑石料矿山同比2015年减少30%,规划期预期关闭、整合矿山6个,期末保有经营性矿山数不超过10个。适应新形势要求,进一步提高新设矿山规模,普通建筑石料矿山年开采规模不低于80万吨,相比上一轮规模提高一倍,大中型矿山比例为100%;花岗岩板材矿山年开发规模不低于50千立方米,不再新设小型花岗岩板材矿山。 u 节约集约利用资源。结合垦造水田工作,强化矿山开采残坡积土剥离和集中利用,解决残坡积土无地堆放与垦造水田缺少土壤利用平衡问题;鼓励板材围岩的综合利用矿山,减少资源浪费;扶持石料矿山企业产品线向砼、沥青砼产业延伸,提高产口的附加值,石料矿山综合利用率达98%以上。 u 建成建好绿色矿山。推动绿色矿山由“应建必建”向“建优建好”升级,提升绿色矿山的内涵,形成绿色矿山的量化标准。规划期末建成省级绿色矿山3个以上,建成率占全部矿山不低于30%;市级绿色矿山占全部矿山数不低于60%。推进矿山粉尘防治工作,降低矿山排放,矿山企业的粉尘防治设备设施与矿山建设实现“三同时”,粉尘防治达标率达100%。 u 实施实现矿山治理。在生态治理备用金框架下,研究本县治理备用金使用制度,全速推进废弃矿山治理。严格生态功能和“四边”区域禁入制度,科学扩大禁采区域范围,有效保护生态环境。以铁路和省级以上道路等“四边”区域废弃矿山治理为重点,分年度实施废弃矿山治理19个,结合矿地利用、景观改造、土地复垦等,治理矿山面积约100万平方米,复垦土地约38公顷,实现矿山治理的经济效益、生态环境和社会效益。 u 整治整顿开发秩序。严格执行矿产资源开发方案和矿山安全设计,跨部门多层级开展矿山批后监管,杜绝越界超层开采,基本不再出现超边坡开采。继续强化矿山卫片执法和动态监测,加密监测和巡查次数,对轻微违规行为及时制止查处,及时纠正矿产资源开发过程中不规范行为,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实现根本性好转。推进法治国土建设,完善矿地审批管理;完善涉矿政策处理办法,形成合理的矿业利益分配动态调节机制,构建更为有序的矿业开发格局。 展望期目标(2021—2025年) u 进一步优化矿业结构,建立资源开发与社会需求均衡动态调节机制,实现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总量、结构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长期平衡。 u 发挥矿业规模效应,矿产资源开发集团化、基地化,逐步形成上游砂石开采加工和下游沥青砼、混凝土及其他水泥制品深加工产业一体化开发格局。 u 创新技术运用,全方位、高水平开展露天开采矿山边坡治理,矿山地质环境实现根本性好转;创新管理模式,创建系列省级“绿色示范矿山”,全面形成资源节约型和环境友好型的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格局。 u 探索建立健立智能监管体系,应用遥感、监测、实时监控、电子矿界等技术,建立国土、安监、公安多部门联合的精细化管理机制,深度衔接矿产卫片执法、矿业权信用体系建设、资源储量动态监测、全天候动态巡查等管理手段,创成矿产资源管理无违县,矿产开发全面有序、规范。 第二节 规划指标体系平阳县矿产资源2016-2020年规划指标体系分为约束性目标、预期性指标两类,具体见表2-1。 表2-1 平阳县矿产资源规划期指标体系
第四章 地质矿产调查评价与勘查第一节 地质矿产调查评价平阳总体资源潜力一般,矿产地集中的县域西部地区多数已设立探矿权,空白区较少,矿产资源缺少重大发现和突破。全县资源在面上和深部仍然不清,应依据“强化基础,摸清总量,保护环境,科技领先”的原则,根据全省地勘规划总体部署,对地质工作程度相对较低的叶蜡石等非金属矿产分布区,积极争取上级地勘资金支持,开展面上公益性基础地质调查和矿产地地质勘查评价,掌握资源潜在远景。 第二节 矿产资源勘查一、探矿权投放 “十二五”期间,平阳新设探矿权有浙江省苍南县天井乡外村矿区银多金属矿普查项目、浙江省平阳县吴垟乡戈场银铅锌多金属矿地质详查项目和浙江省平阳县龙尾-瑞安市张基地区铍多金属矿普查项目3个。截至2015年底,平阳县共有探矿权6个(见附表二)。 二、勘查项目实施 受外部市场影响,大宗商品整体行情疲软,社会对资源探矿投入积极性下降,地质勘查没有重大收获。但天井乡外村矿区银多金属矿普查项目和平阳县吴垟乡戈场银铅锌多金属矿地质详查项目确定了离子态钯族的找矿方向;平阳县龙尾-瑞安市张基地区铍多金属矿普查项目完成地质钻探800米,发现大量矿化和小规模铌、锡矿体。 三、勘查区块规划 在政府宏观调控下,充分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基础性作用,建立起业主依法投资、政府依法监督的新体制,适度进行矿产勘查。 鼓励商业性勘查矿种:铜、铁、金、银等多金属矿种,花岗石、地热、矿泉水等非金属矿种。鼓励商业性勘查项目按国土资源部《矿业权分类出让管理暂行办法》规定引导并促进矿产资源勘查。 规划期拟新设1个低风险矿种勘查区块(KQ001),位于鳌江镇三永村,勘查矿种为饰面用花岗岩,区块面积约3.8 平方千米。 第三节 管理措施进一步加强勘查项目管理,严格申请、批后和质量管理,提高矿产资源勘查水平。 一、按照《国务院关于加强地质工作的决定》(国发〔2006〕4号),加强对地质工作指导,完善地质勘查工作机制,严格依法行政,依法维护地质工作秩序,为地质调查和矿产资源勘查提供良好的工作环境 二、地质勘查资质管理按国务院《地质勘查资质管理条例》、《地质勘查资质监督管理办法》(国土资发〔2010〕14号)等执行。 三、新设勘查项目需所在地镇(乡)人民政府申请,经县级人民政府同意后方可上报设立。 四、勘查项目设立后,应逐步提升勘查程度,相应缩小勘查范围,推进勘查项目出成果。 五、禁采区不得新设商业性勘查项目,已设勘查项目有序退出。
第五章 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与保护第一节 矿产资源开发利用调控方向根据平阳县经济社会发展形势与矿产资源特点,综合资源条件、允许开采范围、开发利用现状,按照统一规划、因地制宜、规模开发、集约经营的方针,在上一轮规划开发布局的基础上,进行科学合理调整。 实行分矿种施策,规划期内全县矿业生产仍保持以开采普通建筑石料资源为主,其他非金属矿产有益补充格局。建筑石料坚持需求有效覆盖, 保持供需动态平衡。鼓励利用我县资源优势,开发花岗岩板材大型矿山。 推进建筑石料矿山向规模化、基地化聚集,鼓励现有建筑石料矿山进行整合,进一步做大做强,形成一批百万吨以上开采规模的大型石料矿山,引导逐步打通下游产业。限制中型建筑石料矿山,不再新设小型经营性石料矿山。 地理分布上,鉴于东部地区主要为城镇建设重要区域,矿产资源需求量大,为满足市场需求,应打造大型普通建筑石料矿山。西部山区为县政府着力打造的浙南生态休闲旅游区,本着环境保护优先原则,控制生态环境影响较大的建筑石料矿山,少数建筑石料、辉绿岩石材等资源的开发,在满足当地社会经济建设同时,要加强环境论证,强化矿山准入和开发利用管理。 第二节 矿产资源开发利用布局与规划分区计划将上轮规划设置的8个普通建筑石料开采区进行兼并及缩小,调整至本轮规划的8个普通建筑石料开采区,面积由原来的48.66平方公里缩小至23.79平方公里,成为建筑石料主供应源(其中2个规划建筑石料开采区作为中期围垦工程建设石料专供基地),限采区内零星矿山开采作为辅助的建筑石料供应网络,形成与全县产业布局、基础设施建设、城镇发展、新农村建设目标相匹配的矿业开发新格局。 西部区域是平阳县生态旅游区,重点发展生态型农业经济和绿色休闲旅游,适当发展绿色工业,在加强森林植被保护、水源地保护和小流域综合整治基础上,切实改善生态资源环境,未设立开采区,平阳县内各开采区主要分布于县域东、中部。 规划分区需遵循以下原则:坚持相关法律法规、产业政策和生态功能区规划的原则;坚持可操作性原则,注重规划区块落地;坚持相关行业规划避让原则,做好规划衔接;遵循环境保护和节约利用资源的原则。 依据《浙江省市、县矿产资源规划编制规程》的要求,将全县矿产资源规划分区划分为禁采区(含禁采地段)、开采区和限采区三种类型。 规划禁采区是指在规划期内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国家产业政策、经济社会发展及资源环境保护的要求或国家特殊需要等,受经济、技术、安全、环境等多种因素的制约,禁止进行矿产资源开采的区域或地段。主要包括自然保护区、生态功能保护区、风景名胜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森林公园、地质公园、地质(矿业)遗迹保护区、旅游度假区、历史文物和名胜古迹所在地、军事要地、城镇规划区等国家和地方规定不得开采矿产资源的一定范围。 禁采地段包括国省道、高速公路、铁路、航道两侧可视范围,县级以上公路两侧300米范围、其他线型设施两侧一定距离内国家和地方规定不得开采矿产资源的范围。 规划禁采区和禁采地段除因矿山生态环境治理、地质灾害治理等工程施工或建设项目在工程红线范围内施工需要可设置采矿权外,禁止设置固体矿产采矿权。在不影响规划禁采区主体功能,并征得相关管理部门同意的情况下,可以设置地热、矿泉水等矿产采矿权。 开采区是指是指有查明资储量的矿产地,并有一定的开发前景且经济技术条件较好,矿产品有稳定的市场需求,已形成规模开采或具备规模开发的基础,资源开发对自然生态环境影响较小,或虽有影响但采后易于治理的区域。 限采区为规划开采区和禁采区之外的其他区域,是指在规划期内根据国家产业政策、经济社会发展及资源环境保护的要求或国家特殊需要等,受经济、技术、安全、环境等多种因素的制约,对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活动实行一定限制的区域。 (一)禁采区(含禁采地段) 本轮全县设主要禁采区5处,禁采面积585.29平方公里,占全县陆域面积的56.16%,相对上轮规划禁采区的301.45平方公里有显著的扩大。 ——南雁荡山国家级风景名胜区—红色旅游区禁采区(CJ001) 位于鳌江中上游的顺溪、南雁、水头、山门、腾蛟5镇和青街乡、闹村乡等镇(乡)部分行政村,总面积327.61平方公里,主要保护对象为南雁荡山国家级风景名胜区(顺溪景区、碧海天成景区、东西洞景区、明王峰景区、腾蛟-赤岩山景区)、红色旅游区、饮用水源保护区、林地保护区和水头镇副中心城镇规划区。区内现有1家矿泉水生产企业(S013),予以保留。 ——麻步龙潭水库饮用水源保护区禁采区(CJ002) 位于萧江镇和麻步镇接壤处,保护对象为麻步龙潭水库饮用水源保护区,面积为13.33平方公里。 ——南雁门风景名胜区-昆阳、鳌江城镇规划禁采区(CJ003) 位于平阳县城昆阳镇及鳌江镇等镇区,主要保护对象为南雁门风景名胜区及昆(阳)鳌(江)中心城市规划区,面积147.51平方公里。区内现有1宗饰面用花岗岩采矿权(S008),未进行开发利用,由于该区域现为生态旅游区域,规划关闭注销。 ——西湾风景区禁采区(CJ004) 位于县城东南约8公里的鳌江镇、海西镇西湾海滨周边,面积31.12平方公里。主要保护对象为西湾市级风景名胜区、东海岸防护林带、饮用水源保护区、林地保护区,沿海岛屿杨屿山、小孤山等。 ——南麂列岛海洋生物自然保护禁采区(CJ005) 位于县域东海55海里南麂列岛,主要保护对象为国家级海洋自然生物多样性保护区,面积65.72平方公里。 禁采地段:重要交通干线两侧禁采区:甬台温高速公路(G15)、温福高速铁路、104国道、57省道,在建甬台温高速复线、在建温州绕城高速、在建104国道西线、在建57省道复线,拟建龙丽温高速平阳支线、拟建228国道及其他重要道路两侧可视范围内。 高压输电线路和通讯光缆线路禁采区:35KV以上架空线路两侧300米和距离电力设施周围500米范围内、架空通信光缆两侧300米,埋设光缆上方50米、下方10米范围内。 无居民的海岛禁止开采所有矿产资源。 水利设施、引水工程两侧正面300米以内范围;河道海堤保护区、重要水库汇水区、水库堤坝下方300米以内范围。 历史文化遗址:县级以上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范围内禁止一切采矿活动,300米范围内禁止爆破作业。 军事设施,城市自来水源地,测量标志,地质遗迹保护范围及地质灾害高易发区等禁止采矿。 平阳县环境功能区划中局部较小的人居环境保障区,如西湾围垦区生态人居环境保障区(环境功能区划中0326-Ⅳ-0-7),以及禁采区未完全覆盖的生态红线部分。 (二)开采区 全县划定8处规划开采区,总面积23.79平方公里,占全县陆域面积的2.28%。 ——万全赖岙建筑石料开采区(KC001) 位于县域北部万全镇赖岙村附近,面积0.78平方公里。本区南距平阳县城昆阳镇约8公里,东侧距在建104国道约150米,交通便利。区内建筑石料资源主要为上侏罗统高坞组晶屑凝灰岩,预测资源储量达3000万吨。区内现有1家经营性建筑石料矿山(S001),总出让资源为740万吨。 区内所产石料主要供应昆阳镇、万全镇、鳌江镇等城镇建设需求,并局部辐射周边瑞安飞云一带。规划期内继续保留该建筑石料矿山,但由于该矿山位于在建104国道西复线、在建温州绕城高速道路、温福高速铁路、甬台温高速公路两侧可视范围内,计划在资源量消耗完毕对其进行关闭。 ——昆阳光山-垟岙底建筑石料开采区(KC002) 位于县域东部万全镇榆垟茶亭至昆阳镇垟岙底一带,面积5.73平方公里。本区北距万全镇5公里,西距平阳县城昆阳镇4公里,交通便利。区内建筑石料资源主要为上侏罗统高坞组晶屑凝灰岩,预测资源储量达60000万吨。区内聚集4家经营性建筑石料矿山(S002、S003、S004、S005)。其中S002(ZL001)设计年开采规模58万吨,2015年实际开采矿石量达108.38万吨,实现产值约为4335万元;S003设计年开采规模41万吨,2015年实际开采矿石量达74.16万吨,实现产值约为2966万元; S004设计年开采规模85万吨,2015年实际尚在基建未大规模进行开采;S005设计年开采规模48万吨,2015年实际开采矿石量达64.54万吨,实现产值约为2582万元。 区内所产石料主要满足昆阳镇、万全镇、鳌江镇等东部城镇建设需求。由于S002(ZL001)、S003位于已建或拟建交通干线可视范围内,规划期内将对这2家矿山进行关闭,并对S002(ZL001)进行综合治理。规划期保留S004、S005,其中S004距昆阳城东新城可视,应大幅提高生态保护要求,严格落实边开采边治理制度;S005地理区位、资源因素和环境条件具有明显优势,原矿山采矿权到期后拟重新设置并扩大生产规模至150万吨/年以上(CQ001),建成经营性建筑石料保障基地。 ——海西西湾海滨建筑石料开采区(KC003) 位于县域东部海西镇西湾海滨一带,面积0.70平方公里,大部分位于地质灾害低易发区,局部位于地质灾害高易发区、地质灾害中易发区。本区紧邻宋埠-西湾围垦区北部,交通便利。区内建筑石料资源主要为上侏罗统高坞组晶屑凝灰岩,资源储量15000万吨以上。区内现有1宗工程性建筑石料矿山(S006),供应平阳县宋埠—西湾围垦工程,设计年开采规模272万吨。 规划期内予以保留,扩大范围并提升规模至2000-2500万吨/年(开采区块CQ002,作为中期围垦工程建设石料专供基地之一。 ——鳌江墨城建筑石料开采区(KC004) 位于鳌江入海口墨城长岗一带,面积1.90平方公里。本区紧邻宋埠-西湾围垦区南部,南距鳌江港约2.0公里,东侧距离在建甬台温高速公路复线约200m,交通便利。区内建筑石料资源主要为上侏罗统高坞组晶屑凝灰岩,资源储量18000万吨以上。区内现有1家建筑石料矿山(S007),供应宋埠-西湾南北片围垦工程,设计年开采规模均为98万吨/年。 由于毗邻沈海高速复线工程,并外延林地属性调整困难,规划期内拟关闭工程性建筑石料矿山1家(S007)。拟新设工程性矿山一家(CQ004),设计开采规模为310万吨/年,预期本规划开采区年开采规模达到300万吨以上,作为宋埠-西湾南北片及中期建设补充。 ——鳌江书阁建筑石料开采区(KC005) 位于鳌江镇梅溪书阁一带,面积5.46平方公里。本区南距萧江镇约5公里,东距鳌江镇约9公里,交通较为便利。区内建筑石料资源主要为上侏罗统西山头组、九里坪组流纹质玻屑凝灰岩,预测建筑石料资源储量达34000万吨,区内目前尚未设置矿山。 规划新设1家经营性建筑石料矿山(CQ005),设计规模130万吨/年,服务期限预计至2025年。 ——鳌江东垟建筑石料开采区(KC006) 位于鳌江镇钱仓东垟一带,面积2.75平方公里。本区南距萧江镇约3公里,东侧距离鳌江镇约6公里,交通较为便利。区内建筑石料资源主要为上侏罗统西山头组流纹质玻屑凝灰岩,南部尚有小范围燕山晚期花岗岩分布,预测建筑石料资源储量达17000万吨。区内现有1家经营性建筑石料矿山(S009),设计年开采规模为20万吨。 S009矿山后缘高压线路的建设,资源空间拓展外部约束条件较多,矿界外部安全隐患大,规划关闭并进行综合治理。 由于鳌江是平阳经济重点镇,随着镇域内多个矿山关闭,资源供应将难平衡,为保障“十三五“经济建设,同时鳌江镇包岙内村建筑石料矿设立后因国道建设压覆和生态保护不再适宜开采,规划新设1家经营性建筑石料矿山(CQ006),将鳌江镇包岙内村建筑石料矿调整至该矿区,矿山规模与原矿山相衔接。 该区辐射能力强,交通条件优越,今后可通过迁移高压线路,将S009和 CQ006区域进行整合连片开发,建设大型矿山基地。 ——萧江永门-麻步敖寒建筑石料开采区(KC007) 位于麻步镇敖寒至萧江镇永门一带,面积1.92平方公里。本区东距萧江镇约5公里,交通较为便利。区内建筑石料资源主要为上侏罗统西山头组流纹质玻屑凝灰岩,预测资源储量达8000万吨。区内现有2家经营性建筑石料矿山(S010、S011),其中S010设计年开采规模为95万吨/年, S011设计年开采规模为55万吨/年。产品主要满足西部北港新城(水头)、萧江等中部新区及周边县市的工程建设需求 规划期2家建筑石料矿山(S010、S011)予以保留,由于该开采区在建、拟建有57省道复线、104西线、龙丽温高速平阳支线,公路建成后,现有经营性建筑石料矿山将直接可视,后续2家矿山开发环境要求大幅提高,可采取建立绿化屏障、开采山背或整山平移等措施予以解决,如未能解决的,资源量开采完毕后逐步关闭。 ——水头南三建筑石料开采区(KC008) 位于麻步镇西岙至水头镇鹤溪南三一带,面积4.55平方公里。本区西距水头镇城镇规划区及规划北港新城约3公里,交通较为便利。区内建筑石料资源主要为上侏罗统西山头组流纹质玻屑凝灰,预测资源储量达18000万吨。区内现有1家经营性矿山(S012),开采矿种为高岭土和砖瓦粘土,其设计年开采规模为10万吨/年,规划予以关闭。 本开采内将建有104西线连接线,矿山运输条件将改善,在满足环保、安全、矿山指标等条件前提下,可规划1宗建筑石料矿山。 (3)限采区 全县规划限采区总面积约为433.13平方公里,占全县陆域面积的41.56%。 限采区内现有矿山1家,为饰面用辉绿岩矿(S014),规划予以保留。为满足东部宋埠-西湾及飞鳌滩中期围垦工程建设石料需求,限采区拟新设工程性矿山一家(CQ003),设计开采规模为310万吨/年,由于毗邻生态敏感区,该拟设矿山开发利用要充分论证,增加生态环境保护投入。 规划限采区内可设置甲类矿产采矿权和工程性乙类矿产采矿权;禁止新设经营性乙类矿产采矿权,但边远山区因建设必需设置的除外。 第三节 矿山开采区块设置一、区块划定原则和要求 开采区块划定坚持规模生产的原则,依照全县调控方向,实行“建大兼小”、“优扶劣汰”;坚持资源单一性原则,地形相对独立,构造相对单一,资源赋存特征、开采技术条件、安全生产条件良好,有效指导矿业权合理设置;坚持资源集约利用原则,延长矿业产业链、产品线,提高资源综合利用率;坚持生态环境保护原则,优先选择符合生态功能区划,环境负面影响小、非“四边”区域进行区块布设;坚持政策处理先行的原则,有序调节所涉权益,减少矿山开发纠纷,实现区块落地。 全县拟设置开采区开采方式均为露天开采,建筑石料开采区块划设应充分考虑开采规程规范、矿与矿之间的干扰因素、资源分布、地理环境、矿山运输;应设置在城市(城镇)的下风方向、水源地下游、远离干道,不对城区环境造成影响;应符合最低规模要求;工程性矿山应与工程设计相适应。饰面石材开采区块划设应形成最佳开采境界,有利于现代化的切割开采布局。 二、开采区块划定方法程序 开采区块根据已设调整和新设进行划定,对已出让但未登记及已取得采矿权设置审批但未出让的矿区,自然划为一个开采区块,区块坐标根据采矿权设置批复确定。对符合调控方向、开采技术要求、安全技术要求等要素,今后需要新设采矿权的空白区域,应新设开采区块,原则上,一个开采区块只投放一宗采矿权。 开采区块划设应以1:2000地形实测为基础,经所在地村民大会或村民代表大会通过,由当地镇(乡)人民政府提出申请,报经国土、交通、公安、环保、林业、旅游、电力等相关部门联合审查同意,矿区范围论证可行,方能予以划定。 三、开采区块划设 规划共划定开采区块6个,具体分布情况见附图3和附表6。拟设开采区块均位于平阳县东部区域,属海涂围垦工程配套开发矿山3个(CQ002、CQ003、CQ004),经营性建筑石料矿3个(CQ001、CQ005、CQ006)。 四、管理要求 (一)严格按照采矿权设置区划确定的矿山布局分阶段有步骤地将矿权投放市场,若有变动,按规划规定的程序进行报批; (二)按照平阳县经济建设对资产资源的需求有计划地实施量化管理; (三)实施阳光矿政,根据《平阳县建筑石料矿山政策处理及采矿权出让所得分成实施办法》, 严格按照“净采矿权”出让要求。推进规划开采区块采矿权出让工作; (四)因外部原因,划定的开采区块可进行局部微调整,但与经规划中确定的区块范围吻合度不得低于80%。 (五)除法律法规规定可以协议出让的矿权外,一律以“招、拍、挂”方式出让采矿权。 第四节 新建矿山准入条件新建矿山应满足以下条件: 矿山设立时必须征得当地政府和交通、环保、林业、公安、安监、林业、旅游、电力等部门审核同意,符合相应设立条件。 必须达到相应的勘查程度,有经评审和备案的矿区地质勘查报告;有经评审通过的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方案、土地复垦方案等;取得环保部门环境影响评价报告审批。 开采规模应与矿区资源储量规模相适应,新建矿山设置与本规划中新建矿山准入条件相一致。 应具有与开采规模相适应的资金、技术和装备条件,具有能保障安全生产的人才和管理机构。 采选矿作业中的粉尘、噪声污染防治措施必须符合环境保护要求。 第五节 矿产资源开发管理一、采矿权市场建设 进一步完善矿业权市场,形成公开、平等、竞争和有序的市场环境,严把矿业权市场准入条件关,完善和健全矿业权市场主体和服务体系,切实加强政府调控矿业权市场的能力和水平,实现矿业权的合理配置和矿业权市场的平稳运行。 (一)探矿权转采矿权管理 花岗岩、辉绿岩等低风险矿种,由县级财政资金进行地质勘查,后公开出让探矿权或采矿权;金属、非金属矿种,按现有规定办理探转采。 (二)采矿权出让管理 规划近期,矿山总数控制在13家以内,其中经营性建筑石料矿控制在7家。根据平阳县的经济社会发展和市场需求,针对性、科学性分阶段有偿出让采矿权。 u 采矿权出让方案管理 除有规定,采矿权必须一次性整体出让,并实行“净采矿权”出让。 结合事权下放工作,提高采矿权出让效率。协议出让的采矿权出让方案按规定报上级批准外,招标、拍卖、挂牌出让的采矿权由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编制出让实施方案报县人民政府批准。拟出让的采矿权必须经有资质的评估机构评估,并经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或县政府集体研究后才能实施出让。 u 采矿权出让期限管理 在规划开采区内的建筑石料采矿权出让期限一般不低于10年;在限采区内新设或延续设置的采矿权,应控制开采期限。重点建设项目及工程建设红线范围内开采矿产资源的采矿权出让期限应与工程建设期一致。采矿权的期限与《采矿许可证》的有效期相一致,应包含矿山基建期和开采期,矿山基建期一般控制在2年内。 u 采矿权延续登记管理 对已建矿山企业,已经整体有偿出让的采矿权有效期满后,矿区范围内仍保有可采资源储量,具备采矿权延续条件的,根据浙土资发〔2010〕21号、浙土资厅函〔2016〕870号规定,可直接办理采矿权延续手续,不再重复出让。 二、矿产资源开发监督管理 (一)加强储量管理,把储量管理纳入矿政管理主流程,贯穿于地质调查、矿产勘查、采矿权预留、矿产开采和闭坑矿产资源管理全过程。 (二)顺应综合执法新形势,理清管理职能,加强工作衔接,建立矿山日常巡查、违法快速查处的联席机制,有效打击矿产资源违法行为。 (三)全面推进矿山储量动态和矿产卫片执法监管。规范矿山地质测量机构的服务,建立公开、有序、规范的矿山储量监测机制,健全严格的矿山地质测量质量监管体系,对全县所有生产矿山实施矿山开采储量动态监督管理,储量动态监测每年不少于4次。深化矿产卫片执法,对卫片遥感发现的违法矿山及时组织查处,有效维护全县矿产资源开发秩序。 (四)建立健全采矿权人和地勘中介机构信用管理,督促采矿权人和地勘中介机构及时、真实、准确公示相关信用信息,有效落实公示信息的监督整改。 (五)认真落实矿产资源督察,积极配合做好矿产资源督察整改,督促采矿权人依法、规范开发矿产资源资源,提高矿产资源利用水平。 第六章 资源节约利用和矿业转型升级第一节 开发利用结构调整以市场为导向,提高科技含量,促进产业升级,在2020年前完成产业结构的调整,组建按照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运行的,规模化、集约化开采的高效益企业。 一、规模结构调整 (一)根据各矿区资源储量规模及矿山开采条件,制定相应的实施方案,有序推进。 (二)新设置普通建筑石料矿山年产量达到80万吨以上,饰面用石材类矿山年产量50千立方米以上。 (三)到2020年,全县经营性建筑石料矿山100%为大中型矿山;其中饰面用花岗岩矿山规模为大型。 二、技术结构调整 (一)采选企业应在规模调整的基础上,完成技术、产品的升级换代,淘汰落后、不规范的开采方式。露采矿山应严格按照开发利用方案自上而下台阶式开采、中深孔爆破、流水线加工、产品系列化。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提高回收率。 (二)引导矿产品加工企业推广先进、适用的加工技术和生产工艺,提高加工回收率及矿产品质量,实现矿山废弃物和选厂尾砂的资源化。 (三)有条件的矿山可设测量机构,配备专职技术人员;小型矿山委托具备技术的第三方进行矿山储量动态监测工作。 三、产品结构调整 u 板材矿山:鼓励企业引进先进开采技术,提高建筑石材荒料率、板材率和成材率;稳定墓碑、板材、雕刻制品等产品的生产;积极发展大板、薄板、异型板材和耐酸耐碱防腐容器;争取引进改色工艺生产线,以适应现代装饰市场的需求。 u 建筑石料:采用先进的开采技术和加工设备,形成各种规格块石、碎石、细砂等系列产品,开发高等级路面石料和高层建筑用骨料,最大限度提高资源利用率,实现无尾矿生产。 第二节 矿产资源节约与综合利用遵循“生态优先,协调资源开发和保护”的原则,以发展循环经济为导向,优化资源配置,提高矿产资源的利用率。 (一)鼓励石材矿山开采加工一条龙,提高荒料率和成材率,开发新产品,提高产品附加值。鼓励板材围岩的综合利用,实现一矿多用、优矿优用,提高资源利用率。 (二)加强矿山开采残坡积土剥离和利用管理,结合土地复垦、旱改水工程,实现剥离物的统筹利用。 (三)提高高岭土等甲类矿产开采回采率,实际回采率高于设计10%以上。 第三节 矿业转型升级加强矿山标准化建设,推进产学研协同创新和发展矿业循环经济等措施,推动矿山企业转型升级。 一、引导企业创新,加快推动矿山企业从资本型向资本、技术、管理的复合型企业转变。 二、调动矿山企业和科研机构的积极性,扩大技术交流与合作,使矿产品开发保持高起点,与科研机构联合开展新产品的研究开发,延伸产品加工链,提高矿山经济效益。 三、引进科技人才和先进技术,推广开发利用的新技术、新方法,充分利用本地的非金属矿资源研制生产高档建材产品,提高资源利用效率和经济效益,满足本地经济建设的需要。 第四节 绿色矿业抓好矿山循环经济和绿色产业建设,全面建设绿色矿山。全县2015年底前已建成6个绿色矿山,其中4个市级绿色矿山(平阳县万全镇赖岙普通建筑石料矿,编号LS001;平阳县万全镇中镇岙底山普通建筑石料矿,编号LS002;平阳县鳌江镇墨城上岙矿区建筑石料矿,编号LS005、平阳县萧江镇敖寒村麻步山建筑用石料矿,,编号LS006);2个为县级绿色矿山(平阳县万全镇新渎矿区普通建筑石料矿,编号LS003)、平阳县昆阳镇垟岙村矿区普通建筑石料矿,编号LS004),占应建矿山数85.7%。 探索和积极创建“绿色矿山”的有效措施和方法,进一步完善“绿色矿山”的相关制度考核指标,加大“绿色矿山”建设政策扶持力度,鼓励矿山企业创建“绿色矿山”。规划期将推进绿色矿山由“应建必建”向“建优建好”升级,规划期末绿色矿山建成率100%;建成省级绿色矿山3个以上,建成率占应建矿山不低于30%;市级绿色矿山占应建矿山数不低于60%。规划期绿色矿山应注重废水、废弃物的综合利用、粉尘防治回收石粉的综合应用,剥离物的综合利用等。 表6-1 规划期绿色矿山建设任务计划表
第七章 矿山生态(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第一节 总体要求和目标按照生态文明建设和“美丽平阳”建设的总体要求,坚持生态环境保护优先,统筹协调矿产开发与环境保护,切实加强矿山生态(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工作。总体要求和目标如下: 一、认真贯彻实施国土资源部《矿山地质环境保护规定》和《浙江省矿产资源管理条例》,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谁开发谁保护、谁破坏谁治理、谁投资谁受益”的原则,在开发利用矿产资源的同时,切实保护矿山生态(地质)环境。因地制宜落实废弃矿山治理目标,突出矿山整治与矿地综合利用,实现生态效益、社会效益与经济效益高度统一。 二、深入实施矿山生态环境治理备用金制度。研究制订县级矿山自然生态环境治理备用金使用办法,提高矿山自然生态环境治理备用金的利用率。规范矿山生态治理备用金部分返还,鼓励矿山企业边开采、边治理,早投入、早治理。 三、加强矿山地质环境影响评估,建立、完善矿山自然生态环境、矿山地质灾害监测信息网络系统。 四、提高矿山生态化水平,按照“减量、再利用和循环利用”的循环经济理念,发展绿色开采技术,按照绿色矿山“应建必建”和粉尘全面防治的要求,积极应用新的方法和技术,推进“绿色矿山”和矿山粉尘防治工作。到2020年全部矿山实现废弃物安全处置,污水达标排放,实现重点矿区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明显减少;绿色矿山层次不断提升,应建矿山建成率100%;矿山粉尘防治与矿山建设实现“三同时”,粉尘防治达标率达100%。 五、历史遗留矿山开采破坏土地复垦率达到70%以上;新建矿山要结合土地利用规划和各类土地用途的安排,做到边开采边复垦,破坏土地复垦率达到90%以上。 第二节 新建(在建)矿山生态环境保护新建矿山企业,实行严格的生态环境准入制度,在建设的源头上把好生态环境保护关。 采矿权人申请办理采矿许可证,应向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提交经评审的矿产资源开采水土保持方案、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对采选活动给生态环境影响和破坏较大的,或遭受破坏后难以治理的申请,一律不予批准。 采矿权人在领取采矿许可证时,应与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签订矿山生态环境保护与治理责任书,并按有关规定缴纳治理备用金。 矿山建设要严格执行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三同时”制度。矿山和选矿企业投入生产前,环境保护行政部门与国土资源行政管理部门要加强对矿山和选矿企业环境保护设施建设的监督和管理,特别是粉尘防治设备、废水处理池与尾矿库建设的监督和管理。 第三节 生产矿山生态环境保护与治理明确采矿权人对矿山生态环境保护与治理责任,完善矿山生态环境治理备用金制度。采矿权人要按“足够治理”的原则,及时向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交纳治理备用金。 矿山应遵循“安全、高效、经济、环境保护及资源充分利用”的原则,编制矿山开发利用方案、矿山自然生态环境治理和土地复垦方案,并通过专家组的审查,严格按照两方案组织生产。 加强职能部门对矿山生态环境保护的监督力度,规范生产操作规程,提高资源综合利用水平,降低矿山废弃物的排放量。 采用边开采边治理的方式,积极推进矿山绿化工作,美化矿山环境。实行采用边开采边治理成效明显的,可分阶段返还生态治理备用金。 矿山开采结束后,采矿权人应及时组织并全面完成自然生态环境的恢复治理工作,经国土、环保、林业等部门验收合格后,治理备用金返还采矿权人。验收不合格的,重新治理或由当地国土资源部门组织治理,其治理备用金及其利息全部或部分转为治理费用。缴纳的治理备用金低于治理费用的,当地国土资源应责令采矿权人补缴治理备用金。 第四节 关闭(废弃)矿山生态环境治理根据《浙江省矿山生态环境保护与治理规划(2016-2020年)》和温州市国土资源局下达的废弃矿山治理指标数,本轮规划期间全县需工程治理废弃矿山数19家,投入治理资金4087万元,治理恢复面积约108.48万平方米,实现可利用土地资源面积约38.82万平方米,废弃矿山治理率达100%。具体安排如下(详见附表8): 2016年安排治理废弃(闭坑)矿山4家,恢复治理面积约11.42万平方米,土地复垦面积3.67万平方米,拟投入治理资金848万元。 2017年安排治理废弃(闭坑)矿山5家,恢复治理面积约23.91万平方米,土地复垦面积4.48万平方米,拟投入治理资金1050万元。 2018年安排治理废弃(闭坑)矿山6家,恢复治理面积约62.68万平方米,土地复垦面积24.08万平方米,拟投入治理资金1315万元。 2019年-2020年安排治理废弃(闭坑)矿山4家,恢复治理面积约10.47万平方米,土地复垦面积6.60万平方米,拟投入治理资金874万元。 二、废弃(闭坑)矿山治理要求 厘清废弃(闭坑)矿山的治理义务,多渠道统筹治理资金,严格按照《浙江省露天开采矿山自然生态环境治理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管理办法(试行)》等技术规范开展废弃(闭坑)矿山治理。 废弃(闭坑)矿山生态(环境)治理应坚持科技创新,采用新技术、新方法,选择最佳的治理方案,降低治理成本。在消除安全隐患或地质灾害隐患的基础上,按照“宜地则地、宜林则林、宜景则景”的原则,因地制宜治理好废弃(闭坑)矿山。 三、矿山地质环境重点治理区 根据《浙江省废弃矿山治理规划(2016-2020年)》确定的平阳县废弃矿山治理目标和当地实际,本轮规划期间全县需工程治理废弃矿山数19家,其中较为集聚的区域主要有两处,本轮规划将这两处区域划为矿山地质环境重点治理区(ZL001、ZL002),合计面积20.61平方千米,重点治理区域内共有治理矿山10个。 表7-1 矿山地质环境重点治理区情况表
第五节 矿山地质遗迹保护平阳县历史有矿业活动,像顺溪天井银坑是古代的银、铅锌开采遗址。上世纪怀溪铜矿、山门硫铁矿等开采活动,矿山活动留下遗迹、物件比较完整,具有一定的保护意义。规划期将依据《地质遗迹保护管理规定》,积极争取资金,开展矿山地质遗留保护工作。 一、对顺溪天井银坑遗迹进行清理,圈定保护范围,树立保护标识。 二、鉴于怀溪铜矿矿洞、碴场、生活区遗迹保存完整,作为中小型地下开采矿山具有一定展示意义。建议积极申报矿山地质遗留,并结合休闲旅游,对怀溪铜矿实行保护性开发。 第六节 创新矿山生态环境保护与治理工作机制矿山自然生态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工作,本着“安全协调、经济合理、因地制宜”的理念,通过矿山自然生态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年度计划的编制和实施,减轻矿产开发对生态环境的污染和破坏,完成露天开采矿山的边坡治理与复垦、复绿与景观修复。 一、各镇(乡)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落实年度及分阶段治理任务,加强矿山自然生态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工作,财政应做好资金的统筹安排。优先治理城市周边、风景名胜及历史文化保护区域、四边区域的废弃矿山。 二、应用先进的、实用的矿山自然生态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技术,建设“绿色矿山”,实现资源利用集约化、开采方式科学化、生产工艺环保化、企业管理规范化、闭坑矿区生态化。强化对绿色矿山的考核和监督管理,对复核达不到要求的矿山,要取缔绿色矿山称号。 三、建立和完善对矿山自然生态环境保护和治理恢复的监督管理制度,采用层层签订矿山自然生态环境治理责任书,落实生态环境治理的法律责任;建立国土资源、水利、环保、林业、财政、安监等部门建立联席会议机制,按各自的职责加强矿山自然生态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工作的业务指导和协助。形成一个完善的监督管理体系和责任追究制度,确保矿山自然生态环境得到有效恢复和治理。 四、编制矿山环境治理项目目录,设立废弃矿山治理项目标识标牌,对全县矿山进行编号和定位,建立矿山生态环境治理数据。
第八章 规划实施管理第一节 规划管理体系一、本规划目标纳入平阳县国民经济及社会发展计划,逐步将规划目标任务尤其是约束性指标,列入部门和地方政绩考核体系,建立规划实施责任制,增强规划实施的刚性 二、本规划批准实施后,各有关部门编制的专项规划必须与本规划相衔接。 三、本规划一经批准,必须严格执行,不得擅自修改。实施过程中因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需要进行局部调整,须按原审批程序报批。 第二节 阳光规划建设一、进一步完善《规划》实施的公众参与和民主监督机制,实行矿业开发重大项目和事项的公示、听证制度,接受社会舆论对《规划》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 二、建立矿业权的全流程公开制度,实施“净采矿权”出让和矿业权网上交易,确保矿业权出让公开、公平、公正。 三、利用微信公众号、网站“阳光矿政”专栏等媒介,发布规划相关信息和规划实施事项,建立面向社会的开放式规划管理信息系统,引导公众参与本规划的实施和矿产资源开发利用管理。 第三节 规划实施调整一、加强规划的评估和监督,通过跟踪分析和监测预测,对照规划目标要求进行分析判断;通过规划实施的中期评估,检查规划实施效果及各项政策措施落实情况,推动本规划实施。 二、原则上规划实施中期评估后,遇下列情况可以调整矿产资源规划:法律法规规定重大调整的;地质勘查有重大发现的;市场条件、技术条件等发生重大变化的;产业政策或基础设施建设布局调整的;相关规划调整的;其他需要调整的情况。 三、矿产资源规划调整涉及其他主管部门的,应当征求其他主管部门的意见。涉及规划分区和规划区块调整的,应当组织联合踏勘、论证和听证。 四、调整矿产资源规划,应当由原编制机关向原批准机关提交下列材料,经原批准机关同意后进行:调整规划的申请;规划调整方案;需要调整规划的有关证明材料;联合踏勘、论证和听证等材料以及批准机关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第四节 规划实施保障一、严格执行矿产资源规划,矿产资源勘查、开采、保护必须按规划执行。逐步建立集中开采区,全面提高矿产资源综合利用水平,使全县矿山布局更加合理。 二、严格矿业权审批管理,按照国家的法律法规和产业政策,设置探矿权和采矿权。新设立的探矿权和采矿权必须符合规划的要求,严格采矿权总量控制和规模控制,同时征得国土资源、交通、公安、安监、环保、林业、旅游等部门同意。对不符合规划要求的项目,不得批准设立矿山企业,不得审批或颁发开采许可证,不得批准用地,对于违反规划审批或颁发开采许可证的,应及时纠正并追究责任。 三、加强矿产资源规划法制建设和执法监督。建立部门协同、上下联动的矿产资源执法机制,严厉打击整治无证勘查、开采矿产资源,严肃追究有关责任人责任。规范矿产资源勘查管理,杜绝“以采代探”、越界勘查、无证勘查等违法行为,制止“圈而不探”;严格矿山开发利用管理,全面实行储量动态管理,杜绝越界开采、无证开采等各种违法行为,大幅减少超边坡开采等问题。 四、出台备用金收取管理规定、矿山生态环境治理实施细则,形成地方矿山治理备用金最低标准、备用金盘活使用、备用金分阶段返还的具体规定,建立更为完善的矿山治理备用金制度,矿山生态环境治理拓展资金渠道。 五、规范工程建设中的矿产资源开采行为。经批准的建设工程,在工程建设红线范围内直接开挖山体,开采砂、石、土类矿产资源的,应办理采矿权审批,有偿取得采矿权,不得借工程名义开采矿产资源。 六、严格矿山生态环境保护。强化矿山设置的环境影响评价,进一步推进矿山建设环境影响评价、矿山粉尘防治“三同时”,大力实施绿色矿山建设,加强矿山废水、固体废弃物的收集和处理,实施中水循环利用,有效降低矿山排放,建立多层次矿山绿化。大力实施废弃矿山治理,消除矿山安全隐患,恢复矿山生态环境。并加强矿山效益综合评价,为探索自然资源资产管理提供条件。 第九章 附 则(一)本《规划》由《规划》文本、附表、附图及电子信息系统组成。 (二)本《规划》经温州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平阳县人民政府发布实施。 (三)本《规划》由平阳县国土资源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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