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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三小一摊”管理规定》政策解读


今年5月1日,《浙江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管理规定》正式实施,明确将三小一摊”的行政许可改为登记管理,把更多的“三小一摊”纳入登记管理,并强化了事中事后监管,让人们吃得安全、吃得放心。从本期开始,县食安办、县市场监管局将通过本报分期为公众进行政策解读。

一、根据《浙江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管理规定》自2017年5月1日起我省对“三小一摊”食品生产经营不实施行政许可,而是实施非许可性质的登记管理,且无需现场审查。市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仅对登记材料进行形式审查,符合登记条件的,发放登记证、登记卡。食品小作坊在依法取得营业执照后实施登记管理。

二、食品小作坊是指有固定生产加工场所,从业人员较少,生产加工规模小,生产条件简单,从事食品生产加工活动的生产者。

三、食品小作坊的具体认定条件如下:

(一)固定从业人员不超过7人;

(二)除办公、仓储、晒场等非生产加工场所外,生产加工场所使用面积不超过100平方米;

(三)从事传统、低风险食品生产加工活动。

四、 食品小作坊禁止生产加工下列食品:

(一)乳制品、罐头、果冻;

(二)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和婴幼儿配方食品;

(三)其他专供婴幼儿和其他特定人群的主辅食品。

五、食品小作坊从事食品生产加工活动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生产加工设施、设备和生产流程符合食品安全要求和条件;

(二)生产加工区和生活区按照保障食品安全的要求相隔离;

(三)待加工食品与直接入口食品、原料、成品分开存放,避免食品接触有毒物、不洁物;

(四)生产加工场所不得存放有毒、有害物品和个人生活物品;

(五)具有与生产加工食品相适应的冷冻冷藏、防尘、防蝇、防鼠、防虫的设施;

(六)原料、用水和使用的洗涤剂、消毒剂、食品添加剂应当符合相关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和其他国家标准;

(七)贮存、运输和装卸食品的容器、工具和设备应当安全、无害,保持清洁,防止污染,并符合保证食品安全所需的温度、湿度等特殊要求,不得将食品与有毒、有害物品一同贮存、运输;

(八)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环境保护的相关规定;

(九)国家和省的其他规定。

六、食品小作坊生产加工的预包装食品应当有标签。标签应当标明食品名称、配料表、净含量和规格,食品小作坊名称、地址和联系方式,登记证编号,生产日期、保质期、贮存条件等信息。

七、食品小作坊生产加工的散装食品应当在容器、外包装上标明食品的名称、生产日期、保质期、食品小作坊名称、地址和联系方式等信息。

八、食品小作坊生产加工的食品,应当在出厂前进行检验。食品小作坊可以自行对食品进行检验,也可以委托符合国家规定的食品检验机构进行检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