卢宪余、钟雪梅遗失声明


不动产权证书/登记证明遗失(灭失)声明

本人卢宪余、钟雪梅,因保管不善,将土地使用证平国用(2014)字第09009号、房产证086225号遗失,坐落为昆阳镇农贸中心建业路东首A幢第三单元202室,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的规定申请补发,现声明该不动产权证书作废。

特此声明。

声明人: 卢宪余、钟雪梅

20179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