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学区、乡镇中小学,县局直属各中小学、单位,局机关各科室: 现将《平阳县学校(幼儿园)发展性工作实施意见(2017-2019学年)》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平 阳 县 教育 局平阳县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室 2017年8月23日 平阳县教育局办公室 2017年8月31日印发 平阳县学校(幼儿园)发展性评价工作实施意见 (2017— 2019学年) 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和《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为指导,坚持规范办学、民主办学、自主办学、特色办学的发展原则,着力推动现代学校(幼儿园)制度建设,切实加强目标制定、过程监管、评价反思三大环节的精细管理,引导学校(幼儿园)主动探求重点工作推进和难点问题破解的有效运行机制,促进学校(幼儿园)内涵发展和教育质量不断提升。 二、制定依据 本方案依据《教育部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小学校督导评估工作的意见》、《浙江省学校发展性评价指导意见》、《浙江省教育现代化县(市、区)评估操作标准》以及平阳县学校(幼儿园)发展性评价工作实际制定。 三、实施对象 全县所有中小学校(含民办学校和职业高中)、幼儿园(含民办幼儿园)。 四、评估原则 (一)发展性原则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构建以目标引领、推进重点、破解问题、评价反思为基本框架的发展性评价新模式。强调纵向比较和过程评价,注重将学校发展需求与社会、学生的发展需求紧密结合,积极引导学校(幼儿园)在推进素质教育的轨道上不断提高办学水平,形成办学特色。 (二)主体性原则 评价要充分发挥学校(幼儿园)的主体作用,充分调动学校(幼儿园)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通过学校(幼儿园)教职工的参与,激活学校(幼儿园)发展的内驱力,构建自我评价机制,促进学校(幼儿园)进一步增强自我反思、自我调控、自主发展的能力。 (三)民主与合作原则 学校(幼儿园)应在制度、程序等方面保障师生的知情权、参与权,并创设各种载体和平台,引导学校(幼儿园)全体成员积极参与学校(幼儿园)规划计划的制定和学校(幼儿园)工作的管理、实施和评价。县教育督导部门与学校(幼儿园)、学校(幼儿园)内部的评价者与评价对象应建立互相信任、密切合作的工作关系,形成平等合作、相互协商、共同研究的氛围。 (四)激励性原则 注重学校(幼儿园)发展的纵向比较,鼓励学校(幼儿园)、师生在原有基础上不断进步,让学校(幼儿园)、师生在发展过程中不断获得成功的体验,使评价成为学校(幼儿园)发展的需要和动力。同时,把发展性评价与对学校(幼儿园)的考核和校长(园长)任期目标考核有机结合起来。 (五)过程性评价与终结性评价相结合原则 注重对学校(幼儿园)的发展过程进行动态的评价,关注学校(幼儿园)对发展过程中不足之处的修整,改进和完善。各责任科室和督学责任区针对分工,把评价工作分散在平时的工作中,结合学年集中考评,最终确定学校(幼儿园)等级。 五、评估内容 学校(幼儿园)发展性评价指标体系总分200分,由“基础性指标”和“发展性指标”两部分组成(详见附件),每部分各占100分。 1.基础性指标。基础性指标是依据国家的教育方针、法律法规和省、市、县有关规范要求制定的,它强调学校依法办学,是学校发展的基础,具有法定性和统一性。全县所有中小学校、幼儿园必须参加“基础性指标”评估。通过网上评估,结合基础性指标相关专项督查、随机督查和县教育局相关工作检查等情况对学校进行评价。幼儿园基础性指标考核采取网上与现场评价相结合方式。 2.发展性指标。学校(幼儿园)可根据自身发展的不同阶段和办学特色,参考“发展性指标制定指南”(详见附件),选择其中一项向县教育局督导科申报备案,作为学年度发展性指标的自选项目。班级数偏少(小学少于6个教学班,初中少于3个教学班)的学校、准办级幼儿园或规模在3个班级以下的幼儿园发展性指标可不作选择。每年定期组织责任区督学对学校自选发展项目实施情况进行专项督查;定期组织考核组对学校(幼儿园)进行现场考查。 学校(幼儿园)发展性指标的制定,必须充分体现集思广益、反复论证、民主决策的过程,让发展性指标真正成为凝聚人心的共同愿景。学校(幼儿园)发展性指标须经教代会讨论通过,上报教育局或学区,经审核认定后方可实施。 六、实施过程 (一)制定规划 1.根据《平阳县中小学校(幼儿园)发展性指标制定指南》设定1—2个重点发展目标(三年总目标和学年度目标),确定主要工作措施,形成《学校三年发展规划(草案)》。 2.督导室组织有关人员对新一轮发展性评价重点实施学校(幼儿园)和县直属学校就发展规划草案进行论证审核,提出审核意见。各督学责任区牵头对所辖学校(幼儿园)的规划组织论证。 3.各校(各幼儿园)进一步完善草案,召开教代会(教职工大会),审议通过《学校(幼儿园)三年发展规划》。各校(各幼儿园)将《学校(幼儿园)三年发展规划》由所属学区审核汇总报送督导科,直属学校直接报送(电子邮箱:pyxjyjddb@163.com)。 (二)实施规划 全县学校(幼儿园)发展性督导评估从2017学年开始施行,计划用三年时间完成一轮评估,并分三个学年逐步实施。 1.学校在年度(学期)工作计划中细化学年工作目标和工作措施,或者制订专项行动计划,分别落实到部门和责任人实施。学校要加强日常检查以促进规划准时实施和完成。 2.因客观情况变化必须对发展规划进行调整的,学校应在学年初(9月底前)提出调整报告,报送督导室审核。审核同意的,按调整后的规划实施。 (三)进行形成性评价(学年度阶段性考核) 1.自查自评。学年结束时,学校(幼儿园)应组织自查自评小组对发展规划的实施情况进行自查自评,撰写阶段性自评报告,客观评价实施情况,分析实现目标过程中存在的问题,提出相应的整改措施。 2.指标评估。各校(各幼儿园)在规定时间上传基础性指标与发展性指标台账材料。中小学基础性指标由教育局相关科室考核评价,发展性指标由县教育局督导科牵头组织现场考核评价;幼儿园基础性指标和发展性指标考核评价由县教育局督导科牵头组织现场考查评价。 (四)形成终结性评价(三年一轮终结性考核) 1.2019学年结束后,进行终结性评价。终结性考核由学校(幼儿园)对三年一轮发展性督导评估实施情况进行全面评价,形成自评报告。 2.2020年下半年,督导室根据学校(幼儿园)的自评报告和三年发展性评价评估考核情况,对学校(幼儿园)进行终结性评估,并向学校(幼儿园)公布评价结果。评估标准与学年度评价相同。 3.学校(幼儿园)在综合自我评价和督导评价的基础上,提出自身改进措施,申报新一轮发展性指标。 (五)结果认定 1.学校(幼儿园)学年度发展性评价结果分四个等级:总分200分,180分以上为优秀,160分—179分为良好,130分—159分为合格,130分以下不合格。当年学校(幼儿园)参加省市综合性创建(浙江省一级、二级特色示范高中、浙江省一级、二级中等职业学校、市义务教育阶段办学水平一级、二级学校、省一级、二级幼儿园)并通过评估的,该学年不需再参加发展性评价,且评估结果为优秀。当年学校(幼儿园)参加浙江省三级中等职业学校、市义务办学水平三级学校、省三级幼儿园创建并通过评估的,该学年可不参加发展性评价,且结果为良好。若未通过评估,则该学年发展性评价结果为合格等第。凡是有违反省市县有关招生与收费规定、学校(幼儿园)发生重大安全责任事故、教职工或学生有严重违法行为且被司法机关认定为犯罪等严重违背政策现象,属于一票否决的,学校(幼儿园)当年度发展性评价定档为不合格。 2.学校(学校)三年终结性评价结果分四个等级:总分100分,85分以上为优秀,75—84分为良好,60—74分为合格,低于60分以下为不合格。各学年度优秀等第权重分为100,良好等第权重分为80,合格等第权重分为60,不合格权重分为0。2017—2019学年各等第依次以30%、30%和40%比例计入总分。 (六)结果运用 督导室将各学校(幼儿园)发展性评价考核结果和督导报告送交教育局,并将考核结果与学校(幼儿园)评先评优、学校(幼儿园)年度工作考核以及校长(园长)年度目标考核、幼儿园专项奖补等相挂钩。 七、工作要求 (一)组织领导 1.教育局成立由局长任组长,局班子成员任副组长,各职能科室科长任成员的平阳县学校发展性评价工作领导小组,并聘请有关领导和专家,成立学校发展性评价考核小组。 2.各学校(幼儿园)要重视学校发展性评价工作,建立学校(幼儿园)实施发展性评价工作领导小组,将发展规划中的总目标分解成年度工作目标,落实到部门和责任人实施。 (二)建立制度 要建立学校(幼儿园)发展规划的阶段自评制度,把自评作为促进学校(幼儿园)依法自主办学和促进教师与学生发展的一个重要环节,作为现代学校(幼儿园)制度建设和校本管理的一项重要内容,形成诊断、整改、提高的自我完善管理机制。阶段自评可与学校(幼儿园)学年末工作总结相结合,要把年度工作目标的完成情况列入教师的年度考核,提高规划目标的达成度。 (三)发挥督学责任区作用。 各督学责任区要充分发挥作用,加强与学校(幼儿园)的联系和合作,认真帮助指导学校(幼儿园)开展发展性评价工作。按照评价内容开展随访督查和专项督查,定期了解学校(幼儿园)实施情况。督导室结合学校(幼儿园)学年度工作自评总结和督查情况,汇总分析学校(幼儿园)学年度自评报告和相关指标数据达成情况,对学校(幼儿园)实施学年度工作考核评价。 附件: 1.中小学校发展性评价指标体系基础性指标 2.中小学校基础性指标操作细则及评分标准 3.中小学校发展性指标制定指南 4.幼儿园基础性指标操作细则及评分标准(省一级) 5.幼儿园基础性指标操作细则及评分标准(省二级) 6.幼儿园基础性指标操作细则及评分标准(省三级) 7.幼儿园发展性指标制订指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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