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科〔2018〕3号 各有关单位: 为更好地适应当前企业专利工作发展实际,现将修订后的《平阳县专利示范企业认定与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平阳县科学技术局 2018年1月12日
抄送:温州市科技局、县府办、县纪委派驻第五纪检组、各镇(乡)人民政府 平阳县专利示范企业认定与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推进我县企业专利工作,加快形成一批拥有自主知识产权、具备市场竞争优势的知识产权领军企业,实现知识产权强企的发展目标,根据《浙江省知识产权局 浙江省经济贸易委员会关于印发<浙江省专利示范企业管理办法>的通知》(浙知发〔2007〕8号)、《温州市科学技术局关于印发<温州市专利示范企业管理办法>的通知》(温市科知发〔2015〕12号) 、《中共平阳县委 平阳县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动产业转型升级打造工业强县的若干意见》(平委发〔2015〕12号)等相关文件精神,结合本县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专利示范企业要充分依靠和运用专利制度,建立推动发明创造的激励机制、有效运用专利资源的运行机制和保护机制,把企业专利战略贯穿于企业技术创新、生产、经营等各个环节,不断扩大自主知识产权总量,增强企业核心竞争力。 第二章 认定要求 第三条 在平阳县行政区域内注册登记的实行独立核算,且注册时间不少于两年的企业法人单位,具备以下基本条件的可申报县专利示范企业: 1.企业建立知识产权管理部门,成立企业知识产权工作领导小组,并明确1名副总经理以上领导主抓专利工作; 2.具备较好的专利工作基础,建立较为完善的专利工作制度,技术创新对企业发展产生较明显的推动作用; 3.企业前三个年度内专利申请总量不少于3件(含3件)或发明专利申请1件以上(含1件),且保持有效专利10件以上(含10件)或有效发明专利2件以上(含2件);申报前,企业专利申请持续达两年以上(含两年); 4.财务制度完善健全,上一年度企业含专利技术的产品销售额在1000万元以上,且含专利技术的产品年销售额占总销售额的40%以上; 5.近三年无制造和销售假冒产品,无恶意侵犯他人知识产权行为。 第四条 申报材料: 1.平阳县专利示范企业申报表、企业知识产权工作领导小组成立的正式文件; 2.企业专利工作总结,内容包括企业情况、专利管理制度建设情况、专利实施情况及效益、企业发展规划等; 3.企业专利申请和授权汇总表、授权专利证书复印件(提供正文第一页、第二页、权利要求书所在页)、企业专利管理制度、企业营业执照副本; 4.企业财务制度、内控制度;上一年度企业财务报表、专利产品销售报表;县税务部门出具的上一年度企业纳税证明; 5.具有资质中介机构出具的上一年度企业财务审计报告。 以上材料经县科技局业务科室在线审核通过后,由企业打印装订成册,一式三份。 第三章 复核要求 第五条 复核条件: 1.企业前三个年度内专利申请总量不少于3件(含3件)或发明专利申请1件以上(含1件),且保持有效专利10件以上(含10件)或有效发明专利2件以上(含2件); 2.上一年度企业含专利技术的产品销售额在1000万元以上,且含专利技术的产品年销售额占总销售额的40%以上; 3.近三年无制造和销售假冒产品,无恶意侵犯他人知识产权行为。 第六条 复核材料: 1.平阳县专利示范企业复核表; 2.近三年企业专利工作总结,内容包括企业专利工作概况、专利实施效益、企业发展规划等; 3.企业专利申请和授权汇总表、授权专利证书第一页、企业营业执照副本; 4.上一年度企业财务报表、专利产品销售报表,县税务部门出具的上一年度企业纳税证明。 以上材料经县科技局业务科室在线审核通过后,由企业打印装订成册,一式一份。 第四章 申报与认定 第七条 县专利示范企业每年认定一次,申报企业于每年4月底之前,通过在线申报系统向县科技局提出申报。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实行政务网站通知发布、企业自愿申报、业务科室形式审查、分管领导审核、局办公室牵头组织实地考察评审和专家组评审、局长办公会议讨论通过、政务网站公示、县人民政府批复发文的认定程序。 第五章 奖励与管理 第八条 县专利示范企业由县人民政府授牌,并一次性给予3万元奖励,奖励资金从工业强县专项资金中列支,主要用于企业对专利工作人员的奖励、专利宣传培训、专利申请和维护费用等方面。 第九条 县专利示范企业由县科技局实施动态管理,每三年复核一次,凡复核时不符合第五条所列基本条件的,取消其“平阳县专利示范企业”称号。三年后重新认定为县专利示范企业的,不再给予奖励。 第十条 原认定为县专利示范企业的,由于资产重组为新企业且主营业务不发生改变的,在下一轮县专利示范企业复核时,直接采用新企业名称予以复核确认,无需重新参加县专利示范企业认定工作。企业名称发生变更的,在下一轮县专利示范企业复核时,直接采用新企业名称予以复核确认。 第十一条 企业在申报材料中弄虚作假,或采取其他不当手段影响认定工作的,经调查确认后,将取消其申报资格;已认定的,予以撤销,收回已发放的奖励经费和铭牌,并在三年之内不再受理其申报工作。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县科学技术局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平阳县科学技术局关于印发修订<平阳县专利示范企业认定与管理办法>的通知》(平科〔2017〕6号)停止执行。
附表: 平阳县专利示范企业申报表(复核表)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