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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阳县城镇生活垃圾分类工作实施方案》政策解读


根据《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57号)、《生活垃圾处置技术指南》、《城市生活垃圾分类及其评价标准》(CJT/T102-2004)等规章、标准,着眼源头减量、全程分类、完善设施的标准,做好生活垃圾分类工作。

(一)分类方法。根据我县城镇生活垃圾成分特点,按照大类粗分、简便易行的原则,将日常生活垃圾主要分为可回收物、有害垃圾、其他垃圾等三类。中小学校、幼儿园以及有处理条件(物业管理)的住宅小区等先行开展“厨余垃圾”细分类。

1.可回收物(蓝色桶):是指适宜回收循环利用和资源化利用的废塑料、废纸、废玻璃、废金属、废织物等。

2.有害垃圾(红色桶):是指对人体健康或者自然环境造成直接或者潜在危害的物质,包括废日用小电子产品、废灯管、过期药品、废油漆、废日用化学品等。

3.其他垃圾(灰色桶):是指除可回收物、有害垃圾以外的其他生活废弃物。

4.厨余垃圾(绿色桶):是指易腐性的菜叶、果壳、食物残渣等有机废弃物。

餐饮垃圾、大件垃圾、建筑(装潢)垃圾实施专项收集处置。

(二)容器设置。根据《环境卫生设施设置标准》等规定,生活垃圾分类先行示范点应当合理规范配齐分类垃圾桶。

1.住宅小区:将原楼栋前或垃圾坞内的垃圾桶按“可回收物”和“其他垃圾”两类规范设置,各小区应选择1-2个条件成熟的物管小区同时设置“厨余垃圾”开展干湿垃圾分类试点。高层建筑各楼层的垃圾桶按“可回收物”和“其他垃圾”两类规范设置。“有害垃圾”分类桶可选择在公共区域内规范设置,方便居民投放。鼓励设置智能回收设备、爱心回收屋等方式,探索提高“可回收物”中低价值类物品(如废玻璃瓶、旧衣物)的资源化回收与利用。大件垃圾、建筑(装潢)垃圾应当按照规定放置在指定的收集场所。

2.机关、企事业单位:将各楼层的垃圾桶按“可回收物”和“其他垃圾”两类规范设置,盥洗室(洗手间)可设置适当规格的“其他垃圾”桶,用于倾倒茶叶残渣等。“有害垃圾”桶可设置在单位某一公共区域。机关、企事业单位食堂供餐等产生的餐饮垃圾应当按照《温州市区餐厨垃圾管理办法》规定设置餐厨垃圾桶。

3.中小学、幼儿园:将各楼层的垃圾桶按“可回收物”“其他垃圾”“厨余垃圾”三类规范设置。在合理位置设置“有害垃圾”桶,如每幢教学楼出入口或学校某一公共区域,特别要做好“有害垃圾”收集容器的安全管理。中小学、幼儿园食堂供餐等产生的餐饮垃圾应当按照《温州市区餐厨垃圾管理办法》规定设置餐厨垃圾桶。

4.公共场所:一般设置“可回收物”“其他垃圾”两类垃圾桶。城市主干道、公共广场、人行天桥(地下通道)、商业(金融业)街道等区域所设置的分类垃圾桶应实行袋装化管理。餐厨垃圾产生量较多的公共场所,应当增加设置“厨余垃圾”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