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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明确分布式光伏发电扶持政策的通知》政策解读


一、出台背景

2015年,我县出台了《平阳县扶持分布式光伏发电若干意见》(平政办〔2015〕47号)。2017年6月份,市发改委、市财政局联合下发《关于进一步明确分布式光伏发电应用财政补贴有关事项的通知》(温发改能源[2017]182号),明确了补贴对象及条件、补贴标准、申报程序、资金来源及发放等有关事项。

二、主要内容

《关于进一步明确分布式光伏发电扶持政策的通知》主要包括五条内容。

(一)补贴对象及条件

单位(企业)屋顶光伏发电项目申请补贴资金,应同时符合4个条件:一是申报单位在平阳县注册,在平阳县范围建设的屋顶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二是按照程序完成备案,在2015年5月11日至2017年12月31日期间建成并通过并网验收;三是未享受国家金太阳示范工程补助资金、太阳能光电建筑应用财政补助资金、平阳县“光伏小康工程”财政补助资金;四是申请光伏发电补贴资金应在2018年3月15日前提出初次申请。

居民家庭屋顶光伏发电项目申请补贴资金,应同时符合4个条件:一是在平阳县范围建设的家庭屋顶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二是按照程序完成备案,在2015年5月11日至2017年12月31日期间建成并通过并网验收;三是未享受平阳县“光伏小康工程”财政补助资金;四是申请光伏发电补贴资金应在2018年3月15日前提出初次申请。

屋顶所有者申请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租赁屋顶补贴资金,应同时符合3个条件:一是屋顶所有者将屋顶出租并用于建设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二是屋顶光伏发电项目符合申请分布式光伏发电电量补贴的全部条件;三是申请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租赁屋顶补贴资金应在2018年3月15日前提出初次申请。

(二)补贴标准

单位(企业)屋顶光伏发电项目, 自验收合格并网发电之日起,按其发电量给予每度0.3元补贴,一补五年(连续补贴五年)。居民家庭屋顶光伏发电项目,自验收合格并网发电之日起,按其发电量给予每度0.3元补贴,一补五年(连续补贴五年)。

屋顶所有者自屋顶光伏发电项目验收合格并网发电之日起,按其发电量给予每度0.05元补贴,一补五年(连续补贴五年)。企业(居民)自建模式的不补。

(三)申报程序及拨付

在项目验收合格并网发电后,项目业主向县发改局提出初次申请,填写《平阳县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发电量财政补贴申请表》,并提供相关材料;屋顶所有者向县发改局提出初次申请,填写《平阳县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租赁屋顶财政补贴申请表》,并提供相关材料。县发改局根据项目业主和屋顶所有者的初次申请情况,填写《平阳县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财政补贴申报汇总表》。

国网平阳供电公司对《平阳县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财政补贴申报汇总表》内容进行核实后,每年3月31日前按要求填写《平阳县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财政补贴结算表》,签署意见并加盖公章后报送县发改局。其中,2018年3月31日前填写自项目验收合格并网发电之日起至2017年12月31日的财政补贴结算表。

县发改局根据国网平阳供电公司提供的《平阳县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财政补贴结算表》,填写《平阳县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财政补贴表》,并申报用款计划;经县财政局审批,补贴资金发放情况在县发改局、县财政局网站上向社会公示,公示期无异议后,向国网平阳供电公司拨付地方财政补贴资金。国网平阳供电公司收款后30个工作日内向项目业主转付地方财政补贴资金,其中租赁屋顶补贴资金由项目业主转付屋顶所有者。国网平阳供电公司将补贴资金发放给企业和居民个人后,将发放凭证报县财政局、县发改局备案。

(四)资金来源

由县财政局统筹安排年度补贴资金预算。

(五)其他事项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执行。以前有关文件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按本通知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