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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切实加强农民自建房质量安全管理的通知》政策解读


一、背景及目的。2016年鹿城双屿“10.10”和2017年文成百丈漈先后发生农民自建房坍塌事件,造成了较大社会影响,为深刻吸取“10·10”鹿城双屿农房2017年文成百丈漈倒塌事故教训,全面消除我县农民自建房的质量安全隐患,同时,也为我县填补一直以来没有农民自建房质量安全管理的空白,确保农民建房质量安全。

二、农民自建房定义

本通知所称农民自建房,是指投资额在30万元以下或者建筑面积在300平方米以下,可以不申请办理施工许可证的城乡个人住房建设工程,包括农房新建、加层以及危房拆扩建。

三、质量安全管理备案条件

自本通知实施之日起,农民自建房在开工前,须到属地乡镇人民政府办理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管理备案手续。质量安全管理备案需具备以下条件:

1、已取得用地审批手续,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2、有审查合格的施工图纸(套用通用图集);

3、已确定有资质的建筑施工单位或有资格的农村建筑工匠;

4、有明确双方质量安全权利和义务的建筑施工合同;

、基本要求

1、要有建设规划管控。加强农民自建房的规划许可和用地审批管理,对选址、层数、层高等内容进行审核管控;合理避让自然灾害隐患点,特别是存在台风、洪涝、山体滑坡及地质条件不稳定等隐患的区域。

2、要有房屋结构设计。农民自建房设计须达到“强基础、有立柱、打圈梁、现浇板”的基本要求,鼓励选用符合当地实际的农房建筑设计通用图集。目前,县建筑设计院已经编制多套型的图集供建房户选用,需要做局部调整的,建筑设计院给予免费服务。

3、要有合格的建筑工匠。承接农民自建房业务的农村建筑工匠须经过培训、考核并取得合格证书,具备相应建筑施工技能。目前,我县近几年来培训2000人左右的泥水匠、木匠、油漆工等,已经发给各分局所,下步还将组织培训,请分局所可以预先做好报名登记工作。

4、要有技术指导和管理队伍。乡镇人民政府要建立健全乡镇农民自建房管理机构,配备具有专业知识的专职管理员,有条件的还可以设置村庄建设协管员,或委托有资质的第三方机构,对农民自建房实施技术指导和管理。

5、要有检查竣工验收。建房户作为建设主体,应及时组织验收,乡镇农房建设管理机构应指导帮助农户组织竣工验收,施工方应提供施工记录资料,并对资料的真实性负责。建房户应将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意见表报乡镇人民政府备案。

各方主体责任

1、乡镇人民政府责任。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农民自建房规划许可、用地审批等环节的管控审核,组建农房建设管理机构,明确专职人员职责,负责城乡个人建房设计和技术指导、现场检查和竣工验收等质量安全监管。

2、住建部门责任。住建部门负责农房选址、层数、层高及建筑风貌等建设规划许可内容的审核,负责指导农村建筑工匠协会,指导农村建筑工匠协会组织开展技术培训、考核和发展工作,组织编制农房建筑设计通用图集,组织开展农房建设技术指导服务。

3、建房户责任。建房户承担农民自建房质量安全管理的主体责任,对其建设行为和建设房屋的质量安全负总责。建房户应与施工方签订的施工合同应符合法律要求,对合同中明确的双方权利义务应履行到位,自觉接受监督,及时组织开展竣工验收,确保农民自建房符合质量安全标准要求。

、责任追究

建房户必须取得建设工程质量安全(施工)备案手续后才能开工,施工单位或农村建筑工匠应严格按照批准的占地面积、规划层数、高度及审查合格的施工图纸(通用图)进行施工。对未取得建设工程质量安全备案或未按图施工的工程应立即停止施工,落实整改措施,情况严重的,依法按违章建筑处置。

对责任不落实、工作不到位的单位及人员要严肃问责,对在农民自建房管理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工作人员,依法依规给予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