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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文件 平政办〔2017〕227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直属各单位: 《平阳县小微企业创业创新园管理办法》已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平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11月30日
平阳县小微企业创业创新园管理办法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共浙江省委办公厅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小微企业园区建设管理促进经济转型升级的意见》(浙委办发〔2017〕2号)、《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快推进小微企业园建设提升园区管理水平的通知》(温政办〔2017〕44号)和《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小微企业创业创新园建设管理的通知》(温政办〔2017〕74号)精神,进一步加快我县小微企业创业创新园建设步伐,规范小微园管理,现结合《平阳县加快推进小微企业创业园建设实施细则》(平政办〔2015〕73号)具体要求,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平阳县小微企业创业创新园(以下简称小微园)要结合我县“十三五”规划“一区两带”工业空间发展布局和以开发区为主体的产业核心平台布局规划,明确产业导向,实行统一规划、集中供地、同步建设、集约管理,有效针对小微企业的创业创新需求,提供完善的生产经营基础设施,集聚各类服务资源开展资本、人才、技术、管理、市场、政策、信息化等方面的有效服务,为我县小微企业创业创新提供成长平台和发展集聚空间。 第二条 小微园建设必须符合城乡规划、土地利用规划和环境功能区规划,主导产业需符合本土特色,并具相应规模和长期发展潜力;环境基础设施完善,项目选址距敏感区域有一定的缓冲距离。 第三条小微园可采取国有投资公司开发、企业联合体开发、龙头企业开发建设、工业地产开发、政府主导统规自建等建设模式,入园企业可选择建设厂房发展、购置厂房发展、租用小微园生产厂房从事制造、加工生产活动。 第四条 加大政府投资建设小微园力度,适当提高自持比例,增强市场调控能力,鼓励国有独资性质的企业开发建设小微园并以出租方式运营,其对应的土地可以作价出资方式供应。 第五条 本办法适用于小微园不同开发主体及入驻小微园的所有企业。 第二章 园区规划 第六条 各小微园要制定园区产业发展规划,根据行业特色优先招引成长型、科技型企业入驻,主导行业入驻企业数(或入驻面积)要达到70%以上。 第七条 小微园必须确保土地利用率,可根据行业实际情况,在安全和规划允许的范围内尽可能提高容积率,原则上容积率控制在2.0以上,鼓励建设多层厂房。多宗地块可合并开发,非生产性用房视区域功能可统一规划,集中布局,建筑总占地面积不得超过7%,总建筑面积不得超过25%。 第八条 小微园项目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负责小微园的总体规划设计、建设与招商,并监督、推进入园项目实施。 第三章 园区建设 第九条 小微园开发主体取得建设用地使用权并在交地后180天内必须开工建设,约定开工日起2年期内必须竣工交付;因企业自身原因未按时开、竣工的,经县小微企业创业园建设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认定后,每延期一日由国土资源部门按相当于土地出让金的1‰收取违约金,构成闲置土地的,按闲置土地处置。入园自建项目须按协议约定时间,按期开工建设,按期达产达效。超过协议约定动工日满1年构成土地闲置的,征收相当于土地使用出让金20%的土地闲置费;超过动工日满2年构成土地闲置的,依法收回土地使用权。 第十条 入园自建项目必须按照住建部门审批的建设内容进行建设,确需调整布局的,须报请住建部门批准;项目施工合同、工程竣工验收报告等资料必须到住建部门及项目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备案。 第十一条 鼓励通过老厂房改造、企业厂区内空闲土地再开发利用建设小微园项目,按规定补交土地出让金,再开发项目总用地面积须达到80亩以上,规划容积率达到2.0以上,项目投资强度达到245万元∕亩以上,年销售产值达到2000元∕平方米以上,亩均税收达到15万元∕亩以上。其中企业利用厂区内空闲土地或连同已竣工厂房一并再开发小微园的,须不违反相关履约合同约定或已依法处置到位,空闲土地面积须占原企业用地总规模50%以上。 第十二条 国有投资公司开发、企业联合体开发、龙头企业开发、工业地产开发建设的小微园,开发主体须编制小微园建设方案报县经信局(县小微企业创业园建设管理办公室)审核备案,建设用地出让公告需合理设置小微园产业类型、自持比例(龙头企业开发主体自持比例原则上不低于20%)、容积率下限上限、公共 配套等要求。 第四章 入园标准 第十三条 入园企业必须是符合小微园总体规划和产业定位,为平阳县域内依法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合法经营、依法纳税、具有良好信用记录的工业企业。 第十四条 入园企业根据自身生产需求和投资额度选择自建、购置或租用厂房及非生产性用房进行生产活动,严禁存在土地、厂房闲置浪费的行为。 第十五条 入园企业固定资产投资达到1250万元以上且投资强度达到250万元/亩以上,可选择自行建设厂房(统规自建)发展;固定资产投资在1250万元以下,可选择购置厂房发展或租用小微园生产厂房从事加工生产活动。 第十六条 入园企业须成长性好,有发展潜力,三年内销售产值达到2000元∕平方米以上,亩均税收达到150元∕平方米以上,营业收入年均增长10%以上。 第十七条 入园企业须符合节能减排、安全生产、环保、低碳的要求。 第十八条 现有产业延伸配套、特色工艺品制作、高新技术、高附加值及大学生创业项目、科技孵化器毕业企业或项目,可优先入园。 第五章 入园程序 第十九条 项目投资方需向项目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提交书面入园申请,呈报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投资方身份证明、资金证明等有关资料。 第二十条 项目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对入园项目按照入园标准进行初审合格后,报请县政府批准同意,由项目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与项目投资方签订投资协议,投资方需对其投资规模、投资强度、预计产值税收、环保安全、节能减排、土地使用等内容作出承诺,缴纳5万元/亩保证金,保证金按开工、竣工、投产三个阶段予以返还(返还比例3:3:4)。 第二十一条 签订入园协议的项目,须将项目投资协议、承诺书、备案手续、营业执照复印件等资料报县经信局(县小微企业创业园建设管理办公室)备案。 第二十二条 入园企业拟投资建设或厂房购置,应向项目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提出申请,审核后报县经信局(县小微企业创业园建设管理办公室)准入,经批准后方可入园;若符合入园条件的企业厂房需求超过可售房源的,由经信、住建等部门或项目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组织公开摇号方式销售。 第二十三条 企业租用小微园生产厂房,应向项目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提出申请,经审核同意签署准入意见后,方可租用。 第六章 入园待遇 第二十四条 入园企业依法享受国家、省、市、县促进中小企业、非公经济发展的有关扶持政策;优先推荐申报国家、省、市各类财政性专项资金支持项目。 第二十五条 入园企业依法享受就业服务部门提供的招工、培训、小额担保贷款等就业和创业的有关扶持政策。 第二十六条 入园企业工商注册、税务登记、代码证书、开设账户、环评、安评、立项等全部手续,可由项目开发主体实行领办、帮办、协办、代办等服务制度,费用由企业承担。 第二十七条 中小企业服务中心协调社会服务机构,为入园企业提供创业辅导、技能培训、人才招聘、管理咨询、法律援助、政务代理等服务。 第二十八条 鼓励企业取得各类认证,对获得技术专利、知名品牌的企业按相关规定给予奖励。 第二十九条 搬迁入园企业按入园后第一个完整会计年度地方财政贡献比前一年的地方财政贡献增加部分给予地方留成80%的奖励;新注册入园企业按入园后第一个完整会计年度的地方财政贡献,给予50%的奖励;新纳入规模以上企业统计的,按县人民政府相关规定给予奖励。 第三十条 采取国有企业开发或代建、企业联合开发模式的小微园,允许进行小微园产权分割,对分割过程中新增费用(除增值税外)给予地方留成部分的奖励;采用龙头企业开发模式的小微园,允许进行小微园产权分割,对分割过程中造成的新增费用(除交易契税及买方印花税外),给予其财政地方留成部分的奖励。2017年12月31日前取得施工许可证的已建、在建小微园项目按《平阳县加快推进小微企业创业园建设实施细则》(平政办〔2015〕73号)相关规定执行。 第七章 园区管理 第三十一条 县经信局、项目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以及项目开发主体共同负责小微园的运营管理,按月统计小微园企业的产值、销售收入、利润、税收等主要经济数据,对企业运行情况进行年度评价考核。 第三十二条 小微园生产厂房及非生产性用房的销售面积按房产测绘面积计算,同区块公共部分面积按入园企业房产测绘面积分摊,价格可根据物价上涨指数适当调控。房地产开发项目,生产性用房销售价格参照《温州市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实施办法》予以调控,小微园销售均价不高于2600元/平方米,销售最高价不得超过销售均价30%,开发商不得恶性抬高销售价格。 第三十三条 购置小微园厂房及非生产性用房,原则上不得 用于出租,入驻企业各项指标已达到准入目标值的、尚有富余厂房的,可出租给同行业或产业链相关联企业,租赁最高价不得超过每月25元/平方米,承租入园企业须经项目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审核,并按我县闲置厂房租赁管理规定严格执行。 第三十四条 生产性用房最小销售单元为一层,且最小销售面积500平方米以上;超强荷载、层层通车,独特设计的小微园生产性用房,在符合消防、安全、环保等相关要求的前提下,可按设计跨度按户分割;不相邻的一楼厂房及非生产性用房产权在与该企业其他厂房产权捆绑处置的前提下,可按“户(套)”分割、独立办证、捆绑销售,不得单独销售,且在不动产权证附栏给予注明“不得单独转让、抵押”。 第三十五条 生产性用房和非生产性用房不在同一地块且非生产性用房所在地块未达到办理不动产权证条件的,可先办理生产性用房的产权登记;若生产性用房抵押权预告登记已注销,但非生产性用房建设周期长而未办理不动产权证的,期间为盘活企业资金的,可单独抵押,但不予出租和出售;非生产性用房申购办理产权登记,需同时报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审核,审核后报县经信局(县小微企业创业园建设管理办公室)备案,并收回原生产性厂房不动产权证,同时在两证附栏中给予注明“不得单独转让、抵押”。 第三十六条 房地产开发项目,开发企业在申请项目预售许可或现房销售许可前,须按相关规定确定项目的前期物业服务企业,允许建设单位自行选聘前期物业服务企业,物业服务企业资质满足三级或以上资质可以承接该物业管理项目,其他按物业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七条鼓励园区引入专业运营机构、物业管理机构,提升专业化服务水平。工业地产开发建设的小微园,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缴纳标准,按照12元/平方米缴存;物业保修金缴纳标准,按照6元/平方米缴存,专项维修资金和保修金由县有关部门收缴并按相关规定管理使用,其他开发模式的小微园参照执行。 第三十八条 小微园入驻企业应自觉遵守物业管理规定,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保持环境卫生,并对本企业的安全生产和防火等工作负责。小微园厂房、仓库办理出租(转让),应确保入驻企业生产的火灾危险性与原审批厂房、仓库的火灾危险性等级一致。 第三十九条 小微园入驻企业要遵守环保、安监、消防、社保、环卫等方面的法律法规,并按程序办理相关手续。 第四十条 小微园入驻企业必须依法生产经营,依法纳税,服从有关单位的监督管理,并按时上报有关经济数据。 第四十一条 小微园入驻企业如因生产需要而对现有厂房进行改造,需经开发主体同意,报项目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及住建等部门审核批准后方可实施。 第八章 退出机制 第四十二条 小微园入驻企业三年内达不到入园标准、不履行投资协议或不能兑现承诺,予以清退。 第四十三条 小微园入驻企业生产经营达到相应规模以后,为再扩大生产规模,可申请退出创业园另行选址开发建设,如达到招商引资条件要求可享受招商引资优惠政策。 第四十四条 小微园建设项目,土地属特殊的工业用地,入驻企业在首次购得生产用房及非生产性用房五年内不得私自转让交易,确因经营不善、发展需要或者清理、清退等其他原因需要转让的,由开发主体优先收购,再向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转让,配套设施与生产厂房不得分开转让。入园企业应向项目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提出申请,审核后报县经信局(县小微企业创业园建设管理办公室)准入,经批准后方可入园。 第四十五条 企业退出小微园,原属企业自行建设或购置的厂房和地上附着物由评估机构按照市场价格进行评估转让。通过转让的新入驻企业须符合主导产业导向,经项目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按小微企业入园标准审核后方可入园。 第九章 附 则 第四十六条 本办法自2018年1月1日起实施,原有关规定与本办法相抵触的,按本办法执行。
抄送:县委各部门,县人大常委会、县政协办公室,县人武部,县法院,县检察院,各人民团体。 平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11月30日印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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