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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阳县下厂渔港港章》政策解读


一、出台背景

1990年农业部公布了第二批沿海渔港名称((1990)农(渔政)字第19号),平阳县下厂渔港列入其中。该渔港位于距鳌江口3公里处下厂塘外村塘沽外至下厂造船厂之间(浙温航工(1989)字第200号),既现在的平阳县渔业冷冻厂码头至平阳县信业码头之间的岸线。2006年,强台风“桑美”袭击了沙埕港,造成了惨重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时任浙江省委书记习近平同志考察了沙埕港之后,省委、省政府高度重视,为了切实保障渔民生命财产安全,推进和谐渔区和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于2007出台了《关于加快标准渔港建设的若干意见》(浙政发[2017]14号),把标准渔港建设作为继“千里海塘”之后的重要沿海防灾减灾体系建设内容。

2006年,县人民政府行文省海洋与渔业局要求将下厂、南麂、西湾等三个渔港列入渔港布局规划(平政[2006]92号),2008年省发改委、省海洋与渔业局颁布了《浙江省沿海标准渔港布局与建设规划》(浙发改规划[2008]571号),我县上述三个渔港列入该规划。继而于2009年,县政府颁布了《平阳县标准渔港建设规划》(平政发[2009]60号)。由于南麂渔港选址于南麂列岛国家级海洋自然保护区试验区范围内,西湾渔港选址位于我县围垦中远期规划范围内,暂缓建设。因此下厂渔港是“十一五”期间唯一建设的渔港,该渔港于2012年开工建设,2014年完工,2016年通过了省发改委组织的验收,建成高桩梁板式码头1座6个泊位,浮码头3座3个泊位,管理用房1座650.5平米,补网场地13363平米。

下厂渔港建成之后,良好的避风与作业条件,加之南麂、西湾未建设渔港,吸引了全县渔船在此避风、装卸、补给,现有的码头泊位根本无法满足渔民的需求,渔民为争夺泊位纠纷时有发生,因此下厂渔港升级扩建迫在眉睫。为此,县委、县政府高度重视,再次行文省海洋与渔业局要求将下厂渔港扩建工程列入省“十三五”标准渔港建设规划(平政发[2015]87号)。目前,下厂渔港扩建工程已列入《农业部渔港升级改造和整治维护规划》和《浙江省渔港和渔船避风锚地建设“十三五”规划(2016~2020)》,并获得农业部补助资金2000万元(浙财建[2016]167号),计划投资2694万元,在鳌江港客运码头上游至县信业码头之间扩建高桩梁板式码头1座5个泊位。

为了加强对下厂渔港的监督管理,维护渔港正常秩序,化解渔民矛盾,构建和谐渔区,保障渔港设施、渔业船舶及渔民生命财产安全,防止渔港水域环境污染,发挥渔港区位优势,促进渔业、渔区经济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二十七条关于“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对位于本行政区内的渔港加强监督管理,维护渔港的正常秩序”,以及《浙江省渔港渔业船舶管理条例》第十三条“渔港所在地的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制定渔港港章,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发布实施”的规定,制定《平阳县下厂渔港港章》。

《平阳县下厂渔港港章(初稿)》完成后,我局多次组织相关人员进行充分讨论,并征求了海事、港航、经信、市场管理、住建及公安部门的意见之后,形成《平阳县下厂渔港港章(送审稿)》。送审稿于2016年12月经法律顾问审查之后,由法律顾问出具《法律意见书》,《法律意见书》认为本港章主体、内容基本合法有效。根据《浙江省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呈送县法制办进行合法性审查,2017年1月县法制办出具了《关于〈平阳县下厂渔港港章(送审稿)〉的合法性审查意见》。综合各部门意见、法律意见书及合法性审查意见,对《平阳县下厂渔港港章(送审稿)》进行修改,形成《平阳县下厂渔港渔港港章(草案)》。该草案于2017年3月经县政府第三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并以平政发[2017]137号文件颁布实施。

二、主要依据

《平阳县下厂渔港港章》一共七章、四十条。其中,第一章总则,共五条,主要阐明港章依据、适用范围、管理主体和产权属性等;第二章安全管理,共十条,规定了渔港的环境安全、改扩新建设施、安全作业等;第三章港口秩序管理,共七条,规定了管理对象应维持渔港秩序,禁止在港区范围内进行非法活动等;第四章渔港签证与监督检查,共八条,规定了港区内渔船依法进行签证与检查事宜;第五章交通事故处理,共四条,规定了港区的交通事故报告、受理及处理流程;第六章维护与资产管理,共三条,明确日常维护与占用渔港的处理措施;第七章法律责任,共一条,规定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定执行;第八章附则,共二条,载明未做规定事项的处理与实施日期。逐条依据如下:

第一条:结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二十七条、《浙江省渔港渔业船舶管理条例》第一条及《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标准渔港建设的若干意见》为依据。

第二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港水域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二条和《浙江省渔港渔业船舶管理条例》第二条,并结合下厂渔港实际。

第三条: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标准渔港建设的若干意见》关于“经批准认定的标准渔港应当划定陆域、水域范围,明确港界,并根据需要设立界碑(标)”之规定(五(三)),并充分吸收了港航、海事部门的意见。

第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第四十八条,《浙江省渔港渔业船舶管理条例》第三条、第十八条,《浙江省渔业管理条例》第五条,《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标准渔港建设的若干意见》关于“各级政府要及早明确渔港今后使用、管理和维护的主体”之规定(四(四))。

第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渔港水域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六条,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标准渔港建设的若干意见》五(三)。

第六条:《浙江省渔港渔业船舶管理条例》第十五条。

第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渔港水域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九条和《浙江省渔港渔业船舶管理条例》第十七条。

第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渔港水域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十条。

第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渔港水域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七条和《浙江省渔业船舶管理条例》第十六条。

第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渔港水域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十九条。

第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渔港水域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八条。

第十二条:结合管理实际,码头与道路是公共通道,为安全和逃生通道,在码头与道路上补网晒网,在紧急情况下影响功能的正常发挥。

第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港航监督行政处罚规定》第九条。

第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港航监督行政处罚规定》第十三条。

第十五条:漂浮物及其它器材物品可能存在危性,应要统一处理。

第十六条:本渔港码头为作业码头,全县只有这么一个渔港,众多渔船都在这里装卸,如不及时离开,将影响其他渔船作业。

第十七条:规范进港车辆管理,有利于维持渔港秩序。

第十八条和第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条,同时基于维护渔港秩序与全考虑。

第二十条:因下厂渔港为公益性渔港,任何单位与个人不能设卡收费。

第二十一条:该条行为是法律所禁止的。

第二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渔港水域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十八条和《浙江省渔港渔业船舶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

第二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渔港水域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进出渔港签证办法》第二条、第五条、第三十条。

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进出渔港签证办法》第六条。

第二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渔港水域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十一条。

第二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进出渔港签证办法》第八条。

第二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进出渔港签证办法》第九条。

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进出渔港签证办法》第十条。

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进出渔港签证办法》第十一条。

第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进出渔港签证办法》第十二条。

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渔港水域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十六条。

第三十二条:《浙江省渔港渔业船舶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

第三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渔港水域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十七条。

第三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渔港水域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和《浙江省渔港渔业船舶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

第三十五条:《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标准渔港建设的若干意见》四(五)。

第三十六条: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标准渔港建设的若干意见》有关精神,并结合当地实际与参考其他地方的管理经验。

第三十七条:《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标准渔港建设的若干意见》五(三)和《浙江省渔港渔业船舶管理条例》第十一条。

三、对象范围

《平阳县下厂渔港港章》拟定管理范围东起县渔业冷冻厂码头海域西边线,西至县信业水产公司码头海域西边线,南至鳌江航道边界沿线,北至标准堤沿岸为下厂渔港水域范围,水域面积26776.7平方米,陆域面积11950.6平方米。主要包括渔港港池水域、后方补网场地、管理用房及渔港水、电、监控、消防等配套设施。管理对象为在下厂渔港范围内避风、航行、作业、停泊、装卸、修葺、补给的渔业船舶和车辆,以及进行建设、治理、开发、科研、休闲、旅游和其他活动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落实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构管理主体责任的有:港区范围内环境污染违法行为、水上水下作业审批、水上交通安全、渔港设施保护、渔船进出港签证、水上渔船交通事故调停与处理。对于港区范围内的其他违法行为则有县经信、公安、交通运输、市场监管、海事等部门,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本港章规定,协同作好本渔港、渔业船舶监督管理工作。关于渔港的使用、经营管理、日常维护由平阳县顺安标准渔港投资有限公司负责。

四、特色亮点与惠民举措

《平阳县下厂渔港港章》亮点与惠民举措主要包括以下几点:

(一)以服务渔民为落脚点。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构作为渔港监督管理主体,负责渔港与渔船安全管理、渔船检验与签证,本港章第四条规定应在下厂渔港设立分支机构,方便渔民就地办理安全检验、渔船签证事宜;又如第二十四条规定“若天气适航,本渔港对渔业船舶实行进出港实行一次签证”,充分考虑了渔民的作业习惯,减化办事流程,符合当前“最多跑一次”的政策。下厂渔港建成之后,不向渔民收取任何费用,渔港日常维护所需的费用在本港章第三十五中规定“本渔港公益性维护与岁修以公共投入为主导,所需资金列入县财政年度预算,并积极争取上级财政资金的支持”,极大地减轻了渔民的负担。

(二)可以充分调动渔民参与渔港管理积极性

渔港是渔船避风、停泊、装卸、补给的唯一载体,是沿海防灾减灾设施的重要组成部分。简单的说,渔港最终是由渔民使用的,渔民参与渔港管理不仅有利于充分保持良好的渔港公共秩序,营造良好的生产环境,而且也有利渔港公共设施的保护。本港章第三十六条规定“本渔港公益性设施日常维护与管理可委托社会机构、中介或购买社会服务的方式进行,确保港区卫生环境良好和渔港正常功能发挥”,下厂渔港自投入运营以来,一直委托平阳县海洋捕捞协会管理,充分体现了“谁使用,谁管理”的原则,因为该协会是全县渔民自行组织的社会机构,代表着全县广大渔民的利益。从多年实践经验看,下厂渔港在县海洋捕捞协会管理下,秩序井然,卫生环境良好,渔民融洽相处,渔港设施保护到位,这得益于此规定较好的落实。

(三)化解渔民矛盾有据可依

目前,我县有各类渔船500多艘,但存在种种原因,我县目前唯一建成的仅下厂渔港一个,根本无法满足渔民的作业需求,渔民为争夺泊位,纠纷时有发生。本港章第十六条规定“进出本渔港船舶应服从本渔港工作人员的管理、调度和指挥,严禁强行靠泊、争占泊位或长时间靠占泊位。船舶装卸完毕渔获物与渔需物资后,应主动离开靠泊泊位,照顾后来船舶作业之需”,这对渔港秩序管理非常重要,管理人员能从规章制度上寻找管理依据,提高渔民自觉维护渔港秩序,化解渔民之间的矛盾,做到融洽相处,构建和谐环境。

(四)把渔港资产保护纳入港章

渔港设施作为公共资产,本港章规定下厂渔港属于国家所有,渔港港界、陆域、水域及其设施与功能不得擅自变更,有效地保护渔港设施,保障了渔民的切身利益,有利于我县海洋渔业经济发展。同时,本港章也考了今后的发展需要,规定确需占用本渔港陆域、水域和渔港设施的,占用渔港或部分改变渔港功能的,要按照“占一补一”和“补偿在先、占用在后”的原则,由占用者负责异地重建并给予补偿。此外,在本港章中又明确平阳县顺安标准渔港投资有限公司为本渔港使用、管理和维护的主体,负责日常维护、经营和管理,符省政府浙政发[2017]14号文件精神,使得下厂渔港在多年运营中得到较好的维护,渔港功能得以正常发挥。

五、办事指引

   《平阳县下厂渔港港章》规定了渔业船舶进出港签证、检验及水上水下作业方面的办事流程,指引图如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