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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阳县环保局关于印发《平阳县环保局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代办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科室、基层单位:

   为落实“最多跑一次”改革要求,进一步规范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行为,提高审批服务效能,我局制定了《平阳县环保局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代办工作实施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平阳县环境保护局

2018年9月29日

 

平阳县环保局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审批代办工作实施方案

 

   第一条 为落实“最多跑一次”改革要求,进一步规范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行为,提高审批服务效能,增强建设单位改革获得感,按照《浙江省环境保护厅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代办管理暂行办法》、《温州市环保局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代办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要求,结合我局工作实际,制订本方案。 

  第二条 平阳县环保局审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以下简称“环评文件”),适用本方案。 

  第三条 本方案所称代办,是指建设单位完成环评文件编制后,从申报环评文件到送达环评文件批文,中间各环节由平阳县环保局和环评中介机构代办,建设单位无需再跑环保部门和环境影响评估机构。代办工作由平阳县环保局综合开发与行政审批科(以下简称“审批科”)牵头负责,环评中介机构具体参与,环保窗口经办人即为代办员。 

  第四条 需要召开环评文件专家评审会(以下简称“评审会”)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登录技术评估信息化管理平台申请技术评估,也可委托环评中介机构代为申请技术评估。环境影响评估机构收到环评文件后在5个工作日内组织召开评审会。评审会时间由审批科商建设单位和环境影响评估机构确定。 

  第五条 评审会提出环评文件需要修改完善的,审批科通知环评中介机构及时修改报送环评文件。环境影响评估机构在收到修改完善后的环评文件后5个工作日内出具评估意见。 

  评审会提出环评文件需要复核的,环境影响评估机构可以采取专家函审、召开评审会等形式,在收到审批科转交的环评文件后5个工作日内组织复核。 

第六条 环境影响评估机构认为环评文件尚未修改到位的,将其意见书面告知审批科,由审批科通知环评中介机构组织修改。 

第七条 建设单位委托环评中介机构按规范编制修改完善环评文件后,可委托环评中介机构登录浙江政务服务网向平阳县环保局申报环评文件审批,也可委托审批科代为申报环评文件审批。审批科对申报材料进行形式审查,符合受理要求的1个工作日内予以受理。 

  对暂时无法提交符合受理要求的环评文件审批申请材料的建设项目,可以根据建设单位主动申请,审批科提前提供咨询服务。申请提前服务的,建设单位可以通过邮寄或委托环评中介机构代送、微信、QQ等形式,将环评文件、要求提前服务申请报送审批科。  

  第八条 审批科受理环评文件后对环评文件进行审核,对存在重大缺陷的环评文件,审批科在2个工作日内通知建设单位。环评文件存在重大缺陷的,须出具书面意见并说明理由,同时退回环评文件。环评文件不存在重大缺陷的,告知建设单位下步工作安排。 

  第九条 环评文件需要征求政府相关部门意见的,由审批科负责征求;征求意见提出需要修改环评文件的,由审批科通知建设单位组织修改;环评文件需要相关科室总量审核、基层站所意见等要求的,由审批科负责征求与代办,需要申购总量指标的由审批科告知建设单位后续相关流程。

   第十条 符合审批要求的环评文件,由审批科起草环评批文,告知建设单位审批结果,将环评批文通过邮寄或环保窗口代办员现场送达形式送达建设单位。 

  不符合审批要求的环评文件,由审批科起草暂缓审批或不予审批的行政许可决定,告知建设单位行政许可决定,将行政许可决定通过邮寄或环保窗口代办员现场送达形式送达建设单位。 

  第十一条  审批科须切实承担起代办职责,主动联系服务建设单位,及时协调解决审批过程遇到的困难和问题。审批涉及的相关科室、基层站所及环境影响评估机构不得自行要求建设单位提供材料,不得要求建设单位上门汇报办理。 

  第十二条 本方案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