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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阳县非经营性政府投资建设项目代建管理办法》(试行)政策解读


《平阳县非经营性政府投资建设项目代建管理办法》(试行)政策解读

 

根据县政府第12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的《平阳县非经营性县政府投资建设项目代建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管理办法》),为进一步加快政府投资非经营性建设项目进度,强化建设项目主体责任,充分发挥政府平台职能作用,现就《管理办法》有关情况作如下说明:

一、   基本背景

《平阳县非经营性政府投资工程建设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平政办〔2013〕40号)(以下简称原管理办法)于2013年3月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发文颁布实施,鉴于原建管中心已撤销,原管理办法在建设项目代建适用范围、实施程序和职责分工等方面已脱离目前实际情况,并影响我县代建建设项目的推进。为进一步规范平阳县非经营性政府投资建设项目代建管理,建立健全科学的建设项目全过程管理和组织实施程序,提高政府投资项目建设效率和投资效益,我县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实际,起草制定本代建管理办法。

二、文件依据

1.《平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平阳县非经营性政府投资工程建设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平政办〔2013〕40)

2.《平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平阳县工务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平政办〔2016〕185号

三、主要内容

此次代建管理办法(送审稿)主要框架及内容基本参照《平阳县非经营性政府投资工程建设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平政办〔2013〕40号),修改调整的部分如下:

(一)代建适用范围

1.将投资额1000万元 (含1000万元) 以上的建设工程改为总投资额3000万元 (含3000万元) 以上的建设项目

2.代建范围增加了必须列入县级及以上的重点建设项目;

3.取消了治安拘留所、看守所、消防设施、法院审判用房、检察院技侦用房等政法设施项目,保留了(1)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等办公业务用房及培训、教育中心;(2)科研、教育、文化、卫生、体育、民政及社会福利等民生社会事业项目。

(二)实施程序

县政府分管领导同意后的内容,改为符合条件的纳入工务局代建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主管部门,应向县人民政府提出建设项目委托代建申请,经县长办公会议或县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同意后,由县工务局按程序实施代建管理。

(三)取消财务管理与监督章节

将建设项目资金拨付管理程序内容调整到实施程序章节,

(四)职责分工

1.将职责分工章节中县有关部门职能合并为一条,镇(乡)主要职责改为建设项目所在地的镇(乡)负责对建设项目土地房屋征收等政策处理工作

2.将使用(管理)单位的主要职责改为建设业主单位及主管部门的主要职责,并增加了负责提出建设项目使用功能配置方案、建设规模等相关建设要求的时间进度计划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