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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平阳县反走私综合治理有功人员奖励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直属各单位:

平阳县反走私综合治理有功人员奖励办法(试行)》已经县政府第21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平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11月21日

 

(此件公开发布)

平阳县反走私综合治理有功人员

奖励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调动各方面打击走私工作的积极性,加大反走私综合治理力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检举或协助查获违反海关法案件有功人员的奖励办法》以及其它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平阳县实际,制定本办法(试行)。

第二条  本办法(试行)适用于在反走私综合治理工作中发挥作用的编外人员和举报人。

第三条  有关乡镇和反走私成员单位编外人员,通过视频追踪、现场巡查等方法,在查获涉嫌走私案件中发挥作用的,按该案件缴获走私货物吨数给予每吨80元奖励,每个案件奖励总额不超过5万元。

第四条  举报人向平阳县打击走私与海防口岸管理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县打私办)或有关职能部门举报走私违法犯罪活动,举报线索准确,且配合执法人员到达案发地点,帮助执法人员现场查获违法行为,直接掌握现场物证、书证的,或举报人虽未现场配合但发挥指引作用,执法人员依线索查获违法行为的,给予举报人每吨80元奖励,每个案件奖励总额不超过5万元。

第五条  奖励实行一案一奖,一案只能申领一种奖励,不得重复申领编外人员奖励和举报人奖励,由案件办理单位负责审核把关。

第六条  同一案中不止一个有功人员的,奖励金额由有功人员自行协商分配比例,协商不成的,由案件办理单位协调解决。协调不成,且无证据证明功劳大小的,案件办理单位可以决定平均分配。

第七条  有功人员奖金原则上在给办案单位安排的办案执法经费中支付。

第八条  申领人或接报人根据申领流程(详见附件),填写相关审批表,报办案单位审批,其中有功编外人员奖励须经所在单位审核。申领人根据审批意见填写报销凭证,由奖金支付单位履行财务审批手续后,奖金以汇款方式发放至申领人账户。

第九条  办案单位上级部门已有举报奖励相关规定的,举报奖励申领流程可按其上级部门的规定执行。

第十条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在编工作人员和与反走私工作相关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在编工作人员近亲属不得申领本办法奖励。

第十一条  本办法奖励须在案件结案后发出奖励通知之日起3个月内到通知单位申领,逾期不申领的,视为自动放弃。

第十二条  有关职能单位和人员应严格为举报人保密。未经举报人同意,不得以任何方式将举报人姓名、身份、居住地址及举报情况公开或泄露,否则将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的法律责任。

第十三条  县打私办和相关办案单位应加强对奖励经费的使用管理,建立健全奖励经费的使用、审批和管理制度,严肃财政纪律,并接受县财政、审计部门的检查监督。相关人员和单位不得弄虚作假骗取奖励,否则将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四条  本办法(试行)自2018年12月22日起施行,试行一年。

 

附件:1.反走私有功编外人员奖励申领流程

2.反走私有功编外人员奖励审批表

3.反走私举报奖励申领流程

4.反走私举报奖励审批表

关于印发《平阳县反走私综合治理有功人员奖励办法(试行)》的通知.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