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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001008003008001/2018-74820 主题分类 综合类
组配分类 规范性文件 发布机构 县政府办公室
生成日期 2018-11-29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文件登记号 - 有效性 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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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发关于开展小额贷款保证保险试点工作实施意见(修订)的通知


平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文件

平政办〔2018〕88号

  

   

平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印发关于开展小额贷款保证保险试点工作

实施意见(修订)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直属各单位:

  《关于开展小额贷款保证保险试点工作的实施意见(修订)》已经县政府第17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平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6月29日

  (此件公开发布)

关于开展小额贷款保证保险试点工作

的实施意见(修订)

  为贯彻落实《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金融办关于扩大小额贷款保证保险试点工作意见的通知》(浙政办发〔2011〕95号)和《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温州市小额贷款保证保险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温政办〔2015〕69号)精神,加快金融创新,改善小微企业和“三农”金融服务,拓宽小微企业、农户、城乡创业者等群体的融资渠道,推动银行业和保险机构的合作互补,缓解小额信贷中抵押担保不足的问题,进一步提升金融业服务我县经济社会发展的能力,特制定如下修订意见。

  一、基本原则

  (一)积极稳妥原则。

  坚持以依法合规、风险可控为前提,试点继续由政府协调推动并提供相应的政策扶持,以点带面,逐步完善,积极稳妥地推进小额贷款保证保险试点工作,最终实现商业化可持续发展。

  (二)权责明确原则。

  明确贷款机构、保险机构、借款人与政府的权责关系,银行主要负责防控信贷业务的道德风险,按照正常的标准和要求严把贷款质量关,保险机构主要分担借款人的非故意风险,借款人要履行诚信守约义务,政府为金融机构管控风险提供配合协助。

  (三)快捷便利原则。

  借款人在办理小额贷款保证保险后,一般无需再提供额外的抵押或担保,便可以较为合理的融资成本从银行获得贷款,有效缓解“三农”、小微企业及创业者抵押担保压力。

  二、主要内容

  (一)参与主体。

  贷款机构:平阳县辖区内银行或为平阳县辖区内“三农”、小微企业及创业者提供贷款资金的各类机构(如保险、小贷公司等)。

  承保机构:辖区内有资质保险公司。

  (二)支持对象。

  小额贷款保证保险的支持对象,原则上为向我县小额贷款机构申请小额贷款,用于生产经营的我县农业种养殖大户、小微企业和城乡创业者(含个体工商户);信用村、信用镇、西部生态休闲产业带范围内的放贷对象,给予重点支持。

  借款对象为平阳县范围内的企业或个人。借款人为个人的,须在平阳县范围内连续居住2 年以上并具有固定的住所;申请贷款的城乡创业者还须拥有平阳县常住户口并须提供营业执照或者纳税证明。借款人为企业的,应具有1 年以上的连续经营记录,不得有欠缴税费、逃废债务等违法违规行为和不良记录。

  (三)运行机制。

  参与银行与保险机构须一对一协商签订合作协议,借款人须与银行、保险机构分别签订贷款合同及小额贷款保证保险合同,保险机构对贷款本息承担保证保险责任。借款人融资成本由银行贷款利息、保证保险、人身意外保险等费用组成。试点期间可根据借款人实际风险与资信状况实行差别利率(费率),原则上不得再收取其他费用,银行贷款利率不超过同期贷款基准利率的1.3倍,保险机构保证保险年化费率不超过贷款本金的2%,贷款期限一般在一年以内。

  (四)风险防范。

  1.控制小额贷款额度。试点期间,按照“小额、分散”的原则,对不同对象的小额贷款借款人规定不同的单户贷款上限:农业种养殖大户单户发放金额不超过30万元,小微企业单户发放金额不超过300万元,城乡创业者单户发放金额不超过50万元。

  2.建立风险共担机制。小额贷款机构应按时将业务受理、客户信息、授信决策、贷款发放、贷款逾期等情况告知合作的保险机构,承保贷款的保险机构有权知晓被保贷款的相关情况,双方在风险管控、信息共享、追索欠款等方面要密切合作。试点期间,小额贷款机构与保险机构按3:7的比例分摊贷款本息损失风险,也可根据实际情况由小额贷款机构与保险机构具体协商确定;当借款人欠息连续达3个月以上或贷款到期后1个月内未偿还本息,小额贷款机构催收未果的,即可向保险机构提出索赔,同时小额贷款机构要及时向保险公司提供出险、追偿情况(包括抵押物追缴、处置情况)。保险公司在收到小额贷款机构索赔要求后,应在合同约定期限内向小额贷款机构进行理赔。

  3.加强过程风险管控。小额贷款机构要在客户申请受理、贷前调查、贷中分析决策、贷后跟踪管理和逾期催收等各个环节,全程严格把好小额贷款授信的质量关,确保客户信息真实性及资金用途合理性。

  4.建立风险叫停机制。小额贷款机构贷款不良率超过3%时,应立即暂停办理此项业务;监管部门对参与银行要加强监督检查,如发现由于银行疏于管理或故意违规放贷而造成信贷风险的,按银监会案件专项治理的问责要求,严格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小额贷款机构工作人员与借款人恶意串通,明知借款人无偿还能力而放贷,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保险机构无正当理由拒保、拒赔、拖赔等,造成该项业务发展受阻及小额贷款机构无法及时得到理赔的,依法对相关机构及责任人进行查处,并立即取消承保资格。

  5.健全失信惩戒机制。各有关部门要积极配合支持试点工作,协助试点金融机构防控化解风险,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从各个方面对恶意欺诈、逃废债务等失信行为形成强有力的惩戒和制约合力。人行平阳支行将欠款信息和名单纳入人民银行征信系统,并定期向有关部门进行通报,对恶意逃债的个人与企业以适当的方式予以曝光;县司法部门依法加大对拖欠、逃废金融债务行为的打击力度,对小额贷款诉讼可适用简易程序,并优先执行,对借款人恶意骗贷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三、加强组织领导

  (一)建立试点协调机制。

  为确保试点工作顺利推进,规范操作,取得实效,建立由县金融办牵头,县公安局、县财政局、人行平阳支行、银监会平阳监管办等部门以及试点金融机构协同配合的联合工作机制,研究决定有关的重大事项,负责试点工作的组织实施。

  (二)明确部门职责分工。

  县金融办负责研究起草试点的工作方案及综合性政策,了解、总结试点工作进展情况,协调落实试点工作的具体事宜。人行平阳支行、银监会平阳监管办负责指导、监督和协助金融机构积极稳妥地开展试点工作,切实履行风险管理职责,适时开展业务检查,对违规失职行为进行问责。试点期间,县财政部门要对小贷保证保险业务给予风险补偿等财政扶持。县司法部门要依法打击骗贷行为,协助试点小额贷款机构和保险机构对恶意逃废债务的企业与个人进行追索。

  (三)建立风险补偿机制。

  为进一步加快推进我县小额贷款保证保险试点工作,加大力度支持小额贷款保证保险可持续性发展,县财政设立200万元的小额贷款风险补偿专项资金,在小额贷款保证保险业务试点期间,对纳入试点保险公司的新增保证保险业务承担的风险进行补助,今后出资金额可视情予以增加。(具体操作规程见附件)。对积极开展小额贷款保证保险业务,能有效控制风险、经营状况良好的银行及保险机构,在县级金融机构年度考评中给予加分。

  附件:平阳县小额贷款保证保险试点工作财政补助专项资

        金管理操作规程(试行)

  附件

平阳县小额贷款保证保险试点工作财政补助

专项资金管理操作规程(试行)

  第一条  总则。为贯彻落实《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温州市小额贷款保证保险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温政办〔2015〕69号)文件精神,进一步加快推进我县小额贷款保证保险试点工作,加大力度支持小额贷款保证保险可持续性发展,着力提升金融业服务实体经济的水平,县财政设立小额贷款保证保险补助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为规范专项资金的使用,提高资金使用的绩效,特制定本操作规程。

  第二条  资金来源。县财政安排200万元专项资金,用于补助支持相关单位开展小额贷款保证保险。

  第三条  补助对象。参与平阳县小额贷款保证保险的保险公司。

  第四条  补助内容。对纳入试点保险公司的新增保证保险业务承担的风险进行补助。具体对以下几类情况给予补偿:

  1.由于借款人和担保人不能偿还到期债务,保险公司代偿小额贷款机构损失,并诉诸法律,经人民法院判决对借款人、担保人强制执行超过1年以上仍未收回的债权;或借款人和担保人虽有财产,进入强制执行程序后,由于执行困难等原因,经法院裁定终结或终止(中止)执行程序的债权;或借款人和担保人无财产可执行,法院裁定程序终结或终止(中止)的债权。

  2.借款人和担保人依法宣告破产、关闭、解散或撤销,相关程序已经终结,保险公司对借款人和担保人进行追偿后未能收回的债权。或借款人和担保人虽未依法宣告破产、关闭、解散或撤销,但已完全停止经营活动,被市场监管部门依法注销、吊销营业执照,保险公司追偿后,未能收回的债权。

  3.借款人因刑事犯罪,依法受到制裁,其财产不足归还所借债务,又无其他债务承担者,保险公司经追偿后确实无法收回的债权。

  第五条  补偿标准。在保证保险项下,对县辖区范围内,符合本办法第五条所列情形,债权金额单笔在50万元(含)以内的,每笔补偿金额按照赔付金额的90%计;单笔超过50万元的,每笔补偿金额50万元部分按照赔付金额的90%计,超过50万元的部分按照赔付金额的70%计。当申报的累计可得补偿金额(按上述比例计算后累计数)在100万元(含)以内的,按累计可得补偿金额全额补偿,超过100万元部分,按照50%比例补助,且总累计补助金额最高不超过200万元。对单一保险机构的补偿金额上限应按照当年试点项目的市场份额比例乘以当年风险补偿金总额确定。若保证保险业务放大比例低于20倍的,则相应核减风险补偿专项资金。

  第六条  申报程序。专项资金原则上每年申报一次。各保险公司应在次年1月30日前对当年符合条件的补偿申请提出书面申请,并附相关证明材料,报县金融办和县财政局。县金融办会同县财政局审核认定后,由县金融办按照规定将补偿资金直接拨付给各保险公司。

  第七条  监督管理。专项资金用于支持小额贷款保证保险发展,各保险公司应严格将补偿资金用于风险补偿。县财政局和县金融办可通过财政监督、委托审计、委派中介机构等方式,对各保险公司申报的小额贷款保证保险贷款呆坏账的相关材料进行核查。对发现以弄虚作假等手段骗取补助资金的,一律取消补助资格,追回已经发放的补助资金,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追究有关责任,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各小额贷款机构不得推荐五级分类为后四级(关注、次级、可疑、损失)的存量业务给保险公司,若保险公司承保此类业务,出现的赔付不列入本操作规程补偿范围。

   

      

   

  抄送:县委各部门,县人大常委会、县政协办公室,县人武部,县法院,县检察院,各人民团体。

  平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7月4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