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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动产首次登记公告 编号: 经审核,我机构拟对下列不动产权利予以首次登记,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七条的规定,现予异议,请自本公告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2019年 01月5日之前)将书面复查申请及相应证据材料送达我机构。逾期无人提出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我机构将予以登记。 异议书面材料送达地址:水头镇凤起大道59号国创大楼不动产登记中心 联系方式:0577-58115015
2018年12月10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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