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现在的位置:首页
 > 政策文件  > 规范性文件
索引号 001008003008001/2018-74835 主题分类 综合类
组配分类 规范性文件 发布机构 县政府办公室
生成日期 2018-12-12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文件登记号 - 有效性 有效
其他信息 下载阅读版

关于进一步规范历史遗留个人兑现地基联建套房审批管理的通知


平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文件

平政办〔2018〕161号

 

平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进一步规范历史遗留个人兑现

地基联建套房审批管理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直属各单位:

为加强城乡规划管理,规范土地市场,节约集约用地,维护社会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等法律法规,现就进一步规范我县历史遗留个人兑现地基联建套房审批管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适用范围

在城镇规划区范围内(不包括已列入城中村改造范围、重点工程建设范围、2013年10月1日之后新增违法建筑)已建成的多层(即《平阳县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修订)》规定的多层)公寓式住宅,符合下列其中任一情形的,适用本通知。

(一)各乡镇人民政府或有关单位拆迁安置、征地兑现、出售的地基,未经审批或未按规划许可内容建设的公寓式个人住宅项目;

(二)规划、国土资源部门已审批为独门独户的,或仅办理规划审批的个人建房项目。

二、分类处置

符合本通知规定补办条件的,根据不动产的实测成果,按以下方式分类处置:

(一)审批为独门独户,未按规划审批内容进行建设的行为经县综合行政执法部门简易程序处罚后,县住建部门撤销并注销原建设用地规划许可、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后,会同县国土资源等相关部门按联合审批方式予以补办公寓式住宅审批手续,经县政府批准后,原用地批文一并撤销。

(二)仅办理规划部门审批手续的,违法用地经县国土资源部门简易程序处罚后,按联合审批方式予以补办公寓式住宅审批手续。原规划审批为独门独户的,县住建部门应先撤销并注销原建设用地规划许可、建设工程规划许可。

(三)均未办理规划和土地审批的,其行为经县国土资源部门简易程序处罚后,县住建、国土资源等相关部门按联合审批方式予以补办公寓式住宅审批手续。

(四)须办理“农转用”、征收手续而未办理的,应按现行规定办理违法用地处罚及“农转用”、征收手续后,再按本通知规定办理其他相关手续。

三、政策规定

(一)未办理工程竣工验收手续的,申请人须委托有资质的建筑工程质量安全检测鉴定机构对整幢房屋建筑工程质量安全进行检测,取得合格证明材料后方可补办相关手续。

(二)违法建设行为发生在2004年10月21日之前,“二调”地类为建设用地的,凭相关乡镇人民政府与村委会签订的征地协议或村委会(社区)出具的属国有土地证明,直接确认为国有建设用地。已办理土地审批但未确定供地方式的地块,凭相关乡镇人民政府与村委会签订的征地协议或村委会(社区)出具的属国有土地证明,土地所用权性质可确定为国有土地。

(三)对已存在转让行为的地基,相关乡镇人民政府(经济开发区)在地基转让时已收取优惠费、过户费、补价或申报费等,未办理规划、土地等审批手续的,由发票上的户主出具具结书,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后,直接以发票上的户主名字给予审批;对已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由规划许可证上的户主出具具结书,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后,以规划许可证上的户主名字进行审批。

(四)用地面积存在少批多占,但未超出原批准用地面积8%(含)的,其违法用地行为不予处罚,属使用国有土地的,由乡镇人民政府收取超占部分的土地成本。建筑面积超出原批准,属出让土地的,超建筑面积部分还需补缴土地出让金。相关乡镇人民政府应统一委托有资质的评估机构,评估确定城镇规划区内不同区域的土地成本单价和楼面地价,经公示后作为收取超占的土地成本与超面积补缴土地出让金的依据。

(五)业主之间相互调剂建筑面积在10%以内的,直接按实测用地面积和分摊面积予以办理产权登记。相互调剂面积超10%的,使用宅基地且合计未超出建房标准的,经当地村委会同意后直接予以产权登记;使用国有土地的,在办理交易手续后予以办理产权登记。

(六)违法用地行为按用地面积处以25元/平方米罚款,地上违法建筑物没收后,由申请人按200元/平方米作价回购。

(七)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规定进行建设的,按建筑面积处以每平方米80元的罚款(已取得联建套房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实际建设层数超出原许可层数,以超出部分作为处罚基数)。对县国土资源部门已做出没收处罚的违法建筑,县综合行政执法部门不再处罚。

(八)基础设施配套费按50元/平方米收取。使用国有土地,未办理规划审批手续或已办理规划审批手续但超建筑面积的,昆阳镇、鳌江镇、水头镇土地前期开发费用按120元/平方米(建筑面积)标准收取,萧江镇、万全镇、腾蛟镇按100元/平方米(建筑面积)标准收取,其他乡镇按80元/平方米(建筑面积)标准收取,由属地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收取。

(九)规划按原规划功能确认,建筑底层容积率根据层高分别进行计算,住宅层高3.6(含)-4.8米按1.5倍计算,4.8(含)以上按2.0倍计算。

四、附则

(一)处罚及公寓式住宅审批实行一窗受理,各部门联合办理;统一受理窗口由相关乡镇人民政府负责设立、运行、管理,各相关部门安排精干人员全力配合。

(二)明确简易程序处罚与联合审批的办理程序,采用简易程序处罚的,在查清违法事实并经申请人确认后,各相关部门分别在处罚意见表中签署意见,申请人直接缴纳罚没款;采用联合审批方式予以补办公寓式住宅审批手续的,各相关部门直接在联合审批表中签署同意补办公寓式住宅审批意见,不再补办其他许可证书。

(三)除须办理“农转用”、征收手续外,申请人可以按套申请办理。申请人在申请办理公寓式住宅补办时,可选择单独办理,也可与不动产登记一并办理;选择一并办理的,窗口一并收取不动产登记相关材料。相关处罚及审批档案可一并移交至不动产登记档案中。

(四)本通知自发文之日起实施,有效期为2年。

 

附件:1.平阳县历史遗留个人兑现地基联建套房审批表

2.平阳县历史遗留个人兑现地基联建套房处罚意见

 

 

 

平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10月22日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1

 

平阳县历史遗留个人兑现地基联建套房审批表

 

申请人


联系电话


身份证号码


现状


房屋坐落


建房时间


原规划审批情况

功能


建筑形式


建筑面积


规划许可证号


工程规划许可证号


原土地审批情况

用地审批面积


土地用途


供地方式


用地批准文号


出让金额


改为联建套房情况

幢总用地面积


幢总建筑面积


建筑层数


房号

          单元    室

建筑面积


土地分摊面积


土地用途


申请人签字

本人自愿同意注销原独门独户审批手续,按该文件规定缴费并申请办理。

  

            签字:                          年   月   日

属地乡镇政府意见

经办人:      负责人:

          

        盖  章:

 

          年   月   日

县综合行政执法局意见

经办人:         负责人:

 

         盖  章:

 

          年   月   日

县住建局意见

经办人:      负责人:

 

       盖  章:

 

          年   月   日

县国土资源局意见

经办人:         负责人:

 

                 盖  章:

 

          年   月   日

县政府审批意见

                      签  字:

 

                       盖  章 :

 

                                                              年   月   日

备注:本表一式五份,乡镇、县国土资源局、县住建局、县综合行政执法局、申请人各一份。

附件2

 

平阳县历史遗留个人地基联建套房处罚意见表

 

申请人


联系电话


身份证号码


现    状


建房地址


建房时间


原规划

审批情况

功能


建筑形式


建筑面积


规划许可证    号


工程规划许可  证  号


原土地

审批情况

用途


用地审批面积


供地形式


用地批准文    号


出让金额


改为联建

套房情况

土地公摊面    积


建筑层数



建筑面积


商业面积


住宅面积


房号

  单元    室       

土地违法情    况 

违法占地面积


处罚金额


违法建筑面积 


作价购回金额 


违法建筑情    况

违法建筑面积


处罚金额


申 请 人

确认意见

 

上述违法事实清楚,本人同意接受处罚,并放弃复议、诉讼权利。

 

 

签字:                年   月   日

属地乡镇   政府意见

经办人:     负责人:

 

               

           年   月   日

县住建局

意    见

  经办人:        负责人:

 

               

                 年   月   日

县国土资源局意见

经办人:      负责人:

 

               

           年   月   日

县综合行政执法局意见

  经办人:        负责人:

 

               

                年   月  日

备注


备注:本表一式五份,乡镇、县国土资源局、县住建局、县综合行政执法局、申请人各一份。

 

 

 

 

抄送:县委各部门,县人大常委会、县政协办公室,县人武部,县法院,县检察院,各人民团体。

平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10月25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