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公开征求《浙江省干部教育培训现场教学示范基地工程土地和房屋征收补偿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的意见


为加快推进浙江省干部教育培训现场教学示范基地工程建设顺利实施,现公开征求《浙江省干部教育培训现场教学示范基地工程土地和房屋征收补偿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的意见,如有不同意见,请在30日内以书面形式反馈至平阳县人民政府房屋征收管理办公室。(传真:0577-63889036)

 

 

 

平阳县人民政府房屋征收管理

2018年12月7日

 

 

 

 


 

浙江省干部教育培训现场教学示范基地工程土地和房屋征收补偿

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

 

为推进浙江省干部教育培训现场教学示范基地工程建设顺利实施,保障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土地及房屋征收补偿相关法律法规和《平阳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平阳县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管理办法的通知》(平政发〔2014〕208号)、《县委办公室 县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平阳县重点工程建设房屋征收城中村改造农房集聚建设补偿暂行办法的通知》(平委办〔2012〕179号)等文件精神,结合项目实际,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本实施细则适用于浙江省干部教育培训现场教学示范基地工程及安置房工程建设土地和房屋征收补偿(具体以规划红线为准)。

二、山门镇人民政府受平阳县人民政府委托,作为征收实施单位,统一组织实施浙江省干部教育培训现场教学示范基地工程及安置房工程建设土地和房屋征收补偿工作。

本实施细则所称被征收人是指浙江省干部教育培训现场教学示范基地工程及安置房工程建设范围内的集体土地所有权人、土地使用权人、房屋所有权人。

三、集体土地征收和青苗补偿

集体土地征收和青苗补偿按《关于印发平阳县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管理办法的通知》(平政发〔2014〕208号)、《平阳县人民政府关于重新公布征地补偿标准的通知》(平政发〔2017〕244号)等文件规定执行。

四、房屋征收补偿的一般规定

(一)被征收房屋已取得《房屋所有权证》《土地使用权证》或《不动产权证》以及经认定后可参照合法的,应当按照本实施细则的规定实施征收补偿。

(二)被征收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产权调换安置。被征收人不论选择何种补偿安置方式,必须在签订协议后,按照征收实施单位确定的搬迁腾空期限,将被征收房屋腾空并移交征收实施单位。

(三)被征收房屋的建筑面积和建筑占地面积以《房屋所有权证》或《不动产权证》记载为准。被征收房屋的土地使用面积以《土地使用权证》或《不动产权证》记载为准。

(四)被征收的房屋前后余地(杂地、灰坦等)、简易棚用地、构筑物用地等,按照300元/㎡标准给予一次性货币补偿。

五、未登记房屋的认定和处置

(一)有下列情形之一,因历史原因审批手续不完整而未登记的房屋,经认定后可参照合法房屋,予以补偿安置:

1.1987年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前已经建成的房屋。

2.1987年1月1日至1998年12月31日之间取得乡镇以上人民政府或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规划、建设部门批准文件的农村村民住宅房屋。

(二)未登记的下列被征收房屋,由山门镇人民政府组织国土资源、住建部门按程序认定并公示后,予以确认是否给予补偿安置。

1.征收1987年1月1日至1998年12月31日之间建造但未办理合法建设手续的违法建筑(具体以1998年航拍图为准),按程序认定并公示后,在规定的期限内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协议并如期腾空交房的,可以参照合法房屋予以补偿安置;未在规定期限内签订协议的,依法无条件拆除。

2.征收1999年1月1日至2006年12月31日之间建造但未办理合法建设手续的违法建筑(具体以2007年航拍图为准),不予补偿安置,违法建筑如在规定期限内自行拆除的,按照房屋重置成新标准给予一定的清障费,如在规定期限内未自行拆除的,依法无条件拆除。

3.2007年1月1日后建造但未办理合法建设手续的违法建筑,一律依法无条件拆除。

(三)征收1999年1月1日至2006年12月31日之间土地、规划、建设审批手续不齐全的农村村民住宅房屋,在规定期限内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协议并腾空拆除的,可以参照合法房屋予以补偿安置;未在规定期限内签订协议并腾空拆除的,依法无条件拆除。

六、被征收房屋的货币补偿

(一)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的,被征收房屋货币补偿金额由具有法定资质的房地产评估机构根据被征收房屋市场基准价格,结合该房屋具体区位、层次、朝向、其他、建筑结构、建筑面积、成新及装修等因素评估确定。

(二)被征收人在规定期限内签订货币补偿协议,腾空房屋并移交给征收实施单位的,经征收实施单位验收合格后,在约定时间内一次性付清货币补偿费。

(三)选择货币补偿的被征收人按规定领取货币补偿费后,不再享有产权(地基)调换安置权利。

七、被征收房屋的产权(地基)调换

(一)被征收人选择产权(地基)调换的,被征收房屋根据合法或可参照合法建筑面积按房屋重置价、成新率、室内装饰,经评估后给予补偿。

(二)征收实施单位根据规划要求、土地性质确定安置地基坐落位置,安置地基面积为14米*3.75米,安置房由被征收人自行建设。

(三)被征收人应当根据安置地规划要求及总平方案建设安置房。安置房原则上按照独门独户方式建设,房屋建筑层数不得超过4层。如要求按照联建套房方式建设的(总层高、层数是否需明确?),在符合规划要求的前提下由安置户按规定程序报批,新增配电设施费用由安置户自行负责。

(四)被征收房屋建筑占地面积小于25平方米的,原则上实行货币补偿;被征收房屋建筑占地面积在25平方米(含)以上75平方米以下的,安置1间地基;75平方米(含)以上的,安置2间地基;

(五)安置地基面积与被征收房屋合法建筑占地面积不一致的,不足(超出)部分面积应按市场评估价给予找补。

八、住宅房屋临时安置费和搬迁费

(一)临时安置补助费按被征收房屋合法建筑面积每个月6元/m2计算。被征收人选择产权调换(地基)安置的,过渡期按24个月计算;逾期期间双倍支付临时安置补助费(因不可抗力因素造成逾期的,过渡期顺延)。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过渡期按4个月计算。

(二)搬迁费补助标准为被征收房屋合法建筑面积5元/m2,不足600元的按600元计算。选择产权调换(地基)安置的,搬迁费计算两次;选择货币补偿,搬迁费计算一次。

九、被征收房屋的价值评估

(一)征收实施单位和被征收人协商确定具有法定资质的专业房屋评估机构,作为房屋征收补偿的评估单位,依法实施被征收房屋的价值评估。

(二)房屋评估机构开展评估工作时应结合室内装饰、水电配套和附属物进行综合评估,评估机构评定的结果作为被征收房屋补偿的依据。

评估机构要以户为单位出具评估报告,评估结果要在房屋征收范围内进行公示。被征收人对评定的被征收房屋价值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屋评估机构申请复核评估。

(三)被征收人应当协助评估人员对被征收房屋进行实地查勘,提供或协助搜集被征收房屋价值评估所必需的资料。

十、房屋征收补偿协议的签订

(一)被征收人应在征收实施单位规定时间内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协议,同时移交房屋、土地权属证件及相关资料,由征收实施单位统一报有关部门注销。

(二)征收设有抵押权或租赁关系的房屋,被征收人在征收期限内自行处理抵押权或解除租赁关系后,方可签订征收补偿安置协议。

(三)征收补偿协议签订后,被征收人应在征收实施单位规定时间内腾空房屋并移交给征收实施单位。

(四)被征收人不论选择何种征收补偿方式,被征收房屋腾空移交征收实施单位后,其房屋以及附属物、构筑物、已作补偿的室内装饰物品等的处分权、拆除责任均属于征收实施单位。

十一、安置房建设

(一)安置房必须按有关规定依法报批后进行建设。被征收人负责安置房建设报批及提供审批所需材料,征收实施单位协助被征收人办理审批事项。安置房项目要严格按照审批要求进行施工,违反审批要求建设的,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处理。

(二)水、电、讯、视等配套管线设施由征收实施单位安装至安置地块红线外,供被征收人自行报装,报装及安置地红线内工程施工费用由被征收人负担。

(三)产权(地基)调换由征收实施单位按照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统一组织落实。

十二、奖励

被征收人选择产权(地基)调换的,在规定时间内签订协议并腾空移交被征收房屋的,按合法房屋建筑占地面积200元/平方米给予奖励(其中按时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协议按150元/平方米给予奖励、按时腾空交房按50元/平方米给予奖励。)

十三、工程建设涉及坟墓迁移的,原则上由征收实施单位统一组织就近集中迁移安置至生态公墓,具体参照平阳红旅道路建设坟墓迁移相关补偿标准。

十四、征收范围内的特产经济林、名贵树种视具体情况经评估后给予货币补偿。

十五、已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征收的土地,按原征地政策执行。

十六、政策处理过程中,征收实施单位要坚持公平、公正、公开原则,主动接受监督。

十七、其他

农作物、经济作物、林木、水域养殖损失补偿参照附件1;被征收房屋重置价、成新折旧标准参照附件2;地上附着物(构筑物)补偿参照附件3;征收范被征收房屋装饰装修补偿参照附件4、5。

    十八、本实施细则由山门镇人民政府负责解释。

十九、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附件: 1.农作物、经济作物、林木、水域养殖损失补偿参考价

 2.被征收房屋重置价、成新折旧标准

 3.地上附着物(构筑物)补偿参考价

 4.被征收房屋装饰装修补偿参考价

 5.被征收房屋装饰装修补偿参考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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