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浙江省海洋经济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浙财建〔2011〕81号)精神,按照《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海洋港口发展委员会关于下达2017年度省海洋经济发展专项资金的通知》(浙财建〔2017〕176号)、《平阳县发展和改革局 平阳县财政局关于组织申报2017年度省海洋经济发展专项资金项目的通知》(平发改〔2017〕56号)要求,经项目申请单位自主申报,平阳县发改局、平阳县财政局联合审查,拟对以下项目给予补助(详见附件),现予以公示。公示期即日起七个工作日。 单位和个人如认为公示项目在专项资金申报过程中存在问题,均可在公示期间以书面形式向平阳县发改局、平阳县财政局反映。反映问题要实事求是,以单位名义反映问题的,需加盖单位公章;以个人名义反映问题的,要求署真实姓名并告知联系方法。
公示受理部门: 平阳县发改局,蔡武杰,63739456,58190029(传真) 平阳县财政局,赵 民,63889751,63889821(传真)
附件:平阳县2017年度省海洋经济发展专项资金拟补助项目
平阳县发展和改革局 平阳县财政局
2018年2月12日 附件: 平阳县2017年度省海洋经济发展专项资金拟补助项目 单位: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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